犯罪过失论文-陆平

犯罪过失论文-陆平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过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注意能力,注意义务,交通过失,医疗过失

犯罪过失论文文献综述

陆平[1](2019)在《基于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视角下的犯罪过失相关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过失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缺乏规范性标准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犯罪过失作为一种心理现象,在判定的过程中,仅通过客观现象来分析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然要对"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进一步界定,明确"注意能力""注意义务"等概念及标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人权保护,我国刑法应当积极地对于上述概念进行阐释,完善我国关于犯罪过失的理论。(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9期)

林育青[2](2017)在《论犯罪过失心理的判断标准——以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双层结构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或者漠视的态度,对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内容应作实质上的理解,才能更好地对犯罪过失心理进行判断。第一,犯罪故意"明知"的内容是双层结构:价值层次为违法性认识,(1)事实层次的内容为客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等;事实层次内容是用来证明价值层次内容的下位从属因素。第二,违法性认识问题并不独立于罪过心理的认识内容,也不属于责任阻却事由。第叁,犯罪过失心理的本质是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违法性认识,以认识内容的双层结构为标准来判断过失心理具有可操作性。第四,认识因素是判断犯罪过失心理的唯一根据,有认识的过失并不存在。(本文来源于《西南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张新凯[3](2016)在《犯罪过失理论研究——以过失犯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表述,只有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分,然而在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中却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例如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等。从对这类过失犯罪主观过错准确认定的角度出发,并借鉴国外刑法重大过失理论,应当将重大过失引入我国刑法。这不仅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犯罪过失理论,同时也有利于对特定的过失犯罪正确地进行定罪和量刑。(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赖丽华[4](2016)在《犯罪过失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犯罪过失的明文规定,而对犯罪过失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以犯罪过失的认定为题,从犯罪过失的本质、犯罪过失的认定、犯罪过失的阻却事由、犯罪过失的疑难问题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希望为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参考。关于犯罪过失的本质,刑法理论学界主要有无认识说、不注意说、避免结果说、严重不负责任说四种观点,本文会对四种观点做简要分析,从而得出本文对犯罪过失本质的观点。犯罪过失的认定则分为“应当预见”的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轻信”的认定以及监督过失主体的认定叁方面,这是对犯罪过失的肯定的认定。相反,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被害人自冒风险和合法行为的替代是对犯罪过失否定的认定。在对犯罪过失的肯定认定及否定认定有了全面的认识后,将犯罪过失的认定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即结果加重犯中犯罪过失的认定和玩忽职守罪中犯罪过失的认定。犯罪过失作为过失犯罪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在刑法理论界受到重视是理所应当的。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要对过失犯罪行为判处刑罚,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难题也就是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做出实行行为时的罪过心理,即犯罪过失的认定。在处理过失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过失得不到认定,那么极有可能做出无罪处理,或归于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这样容易放纵犯罪,也容易给民众造成过失犯罪不处罚的错觉。所以,文章第二部分关于犯罪过失的认定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6-06-30)

刘跃挺[5](2016)在《对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过失理论的整体性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谢智建[6](2016)在《试论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的犯罪过失的异同》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过失是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上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对于过失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内地与澳门的刑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作为同一个国家之间并不相同的法律,是具有一定的可比性的,两地刑法对于犯罪过失的界定、犯罪过失的种类、以及犯罪过失的注意能力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犯罪过失的界定中的过失危险犯将作为本文着重分析的方面。(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1期)

代高朋[7](2015)在《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过失犯罪的现状日趋复杂,认定难度加大为切入点,引出对犯罪过失判断标准研究的必要性;既而陈述了犯罪过失的概念及两种类型;通过对过于自信过失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进行分析,阐明了过于自信过失的判断标准;鉴于疏忽大意过失的判断标准刑法界存在多种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9期)

高飞[8](2015)在《论医疗事故罪犯罪过失的有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医疗科技的不断发展,它在给广大患者减轻病症的同时,也因为其特有的高危险性,给病患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医疗资源有限,而病患众多,数量巨大的医疗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也就在所难免,加上医疗技术方法纷繁复杂,因此医疗事故在我国近年来呈爆发式增长。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发生医疗纠纷11.5万起,刑事案件仅为1349起,其中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传统四要件理论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不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关“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模糊抽象,不易操作,加之我国医疗行政化色彩浓重,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很难将医疗过失入罪。因此,提出一个科学合理,易于操作认定的医疗事故罪犯罪构造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刑法立法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本文旨在通过提出一个新的医疗事故罪犯罪构造,即通过违法和有责两个层面来阐释医疗事故罪的构造,这种构造其实与修正的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在本质上是契合的。修正的旧过失论将过失放在责任要素的层面来讨论;而新过失论认为过失其实并不仅仅属于责任要素,行为人对于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即实行行为,其实是违法性层面的概念。虽然两种理论在具体分析医疗事故罪时构造略有不同,但是本质上二者殊途同归,都可以分为违法和有责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即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通过介绍医疗事故罪的构造现状和实务当中遇到的困难,提出问题。第二部分为文章正文,主要是通过对违法和有责两部分,即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来提出一个新的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以此来解决医疗事故罪实务当中认定困难的问题。第叁部分为结语,通过对本文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前言中提出的问题,并且针对我国医疗现状,提出对未来有关医疗事故罪立法及司法上的希望。(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方蔚然[9](2015)在《论犯罪过失中的结果预见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过失犯罪的危害性在一般社会生活中越来越突出,对过失犯罪的研究也就愈加的重要和紧迫。通说认为,过失犯罪的核心是犯罪过失。结果预见义务是犯罪过失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其进行研究对于促进犯罪过失理论的发展乃至于整个刑法理论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结果预见义务在在犯罪过失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学界颇有争议,至今无一定论,究其原因就是对于犯罪过失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关于犯罪过失的本质,有论者认为是结果预见义务,亦有论者认为是结果回避义务,也有学者认为是二者兼而有之。事实上,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对危害结果的没有预见,因而结果预见义务才是犯罪过失的根本特性,只有结果预见义务可以体现犯罪过失中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共性。结果预见义务在犯罪过失中作为行为人必须履行的责任,必须具有合理性前提。因而在综合考察了学界各说之后,笔者认为,结果预见义务的范围有法律规范类的要求,也有非法律规范类的要求,而且每个大范围内也内含着许多不同的内容。结果预见义务作为一种义务,行为人必须履行责任,在这里,必须考察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学说上对行为人预见能力的认定有诸多学说,分别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判断,但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缺陷。修正的客观说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但修正的客观说必须进一步探讨,才能更加契合社会司法实践的需求并进而指导人们的行为。结果预见义务中,“结果”是结果预见义务的内核,关于危害结果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危害结果是否需要行为人具体预见,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此外,结果的内容是否包含对行为人违法性意识的要求?通过对理论界已有的各种学说进行研究,笔者发现,结果的内涵不仅包涵具体的危害结果,也必须包含行为人违法性意识。作为犯罪过失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更加明晰结果预见义务的内涵,更加明晰结果预见义务的来源,更加明确结果预见义务的判断标准,才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刑法理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5-05-01)

祁同飞[10](2014)在《犯罪过失的纵向分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过失犯罪所要求的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存在差异。当过失行为的客观危害较大时,其所要求的疏忽或轻率的程度就会相应降低。以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为标准,对犯罪过失进行纵向的分类,为不同的过失犯罪设置不同的犯罪过失,更加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过失犯罪。(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犯罪过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罪过的实质,是行为人对社会价值的敌视或者漠视的态度,对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内容应作实质上的理解,才能更好地对犯罪过失心理进行判断。第一,犯罪故意"明知"的内容是双层结构:价值层次为违法性认识,(1)事实层次的内容为客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事实等;事实层次内容是用来证明价值层次内容的下位从属因素。第二,违法性认识问题并不独立于罪过心理的认识内容,也不属于责任阻却事由。第叁,犯罪过失心理的本质是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故意犯罪的违法性认识,以认识内容的双层结构为标准来判断过失心理具有可操作性。第四,认识因素是判断犯罪过失心理的唯一根据,有认识的过失并不存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过失论文参考文献

[1].陆平.基于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视角下的犯罪过失相关问题探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9

[2].林育青.论犯罪过失心理的判断标准——以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双层结构展开[J].西南法律评论.2017

[3].张新凯.犯罪过失理论研究——以过失犯罪“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为切入点[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4].赖丽华.犯罪过失的认定[D].深圳大学.2016

[5].刘跃挺.对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过失理论的整体性反思[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谢智建.试论中国内地与澳门刑法的犯罪过失的异同[J].法制博览.2016

[7].代高朋.浅析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J].法制博览.2015

[8].高飞.论医疗事故罪犯罪过失的有关问题[D].清华大学.2015

[9].方蔚然.论犯罪过失中的结果预见义务[D].湘潭大学.2015

[10].祁同飞.犯罪过失的纵向分类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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