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保护论文-冷翠华

投保人保护论文-冷翠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投保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代理人,保险销售,录音录像,保险消费者,保险经纪,投资连结保险,人身保险,人身险,保险专业,寿险产品

投保人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冷翠华[1](2019)在《多地将执行更严“双录”规定 保险代理人专业中介卖保险都要录音录像》一文中研究指出更严格的保险销售“双录”规定即将在多地实施。《证券日报》了解到,10月1日,在江苏全省范围内,通过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都必须在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09-19)

王维荣[2](2019)在《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投保人知情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保险行业目前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保险已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强势发展,因保险合同订立中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侵害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险纠纷也与日俱增。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以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来进行,这些规定在保护投保人知情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却走向了极端,这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是当今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为此,就需要对我国保险行业中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措施进行完善,从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救济两方面着手,多措并举,构建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的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体系。本文认为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就需要在合同订立阶段明确保险人与保险中介的咨询和建议义务、投保人的保单阅读义务,并要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有合理的冷静观察期;在投保人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赋予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只有构建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符合比例原则的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体系,才能确保投保人购买的保险符合自身需求,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分担机制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付金薇[3](2019)在《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及其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般市场相比,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融通的市场,信息作为资金的导向,促使资金在在政府、企业和个人间流通间流通,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功能。而保险公司是金融业的重要成员之一,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目标上体现其特殊性,即保险公司治理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这就决定了投保人是保险业使用信息的重要主体之一,满足投保人信息使用需求,减少保险业和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维护投保人利益,是保险公司治理工作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投保人作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主要通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获得信息,因而研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对投保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对探究如何实现保险公司治理目标至关重要。基于这个研究背景,本文首先构建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叁个方面全面有效地考察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并通过手工浏览样本公司官方网站的方式对各指标赋值,利用熵模型生成2017年我国74家人身险公司和75家财产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指数。根据该指数显示,2017年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有待提高,且保险公司间的披露水平差距较大;人身保险公司的披露指数优于财产保险公司,中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优于外资保险公司。基于生成的2017年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为进一步研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利益保护关系,本文以2017年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指数、强制性信息披露指数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为解释变量,以偿付能力溢额对数为被解释变量,建立模型进行回归。实证结果证明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和偿付能力溢额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尤其是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公司具有越高的偿付能力,更能有效地保护以投保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保险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水平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之间的相关性不显着。为保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通过替换解释变量和检察多重共线性的方式检验模型的稳健性,最后得出来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和实证结果相一直。基于本文的研究,本文提出建议认为监管部门应继续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强制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也要进一步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利益。(本文来源于《南开大学》期刊2019-05-01)

魏迎宁[4](2018)在《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行使的是公权力,追求的目标应当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行使的是私权力,各公司主要是追求自身的利益。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行使的是公权力,追求的目标应当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双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下同)都有可能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但保险监管机构只是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保险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在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比如:保险产品是无形的,投保人很难直观了解;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投保人先缴纳保费然后才有可能领取赔款;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足以履行赔付责任,投(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8年10期)

孟斐[5](2018)在《万能险股票投资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以来国内保险公司推出中短存续期限万能险产品。个别保险公司在粗放发展中短存续期限万能险、激进地运用万能险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时,往往忽略投保人等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投保人权益侵害在万能险及其股票投资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万能险尤其中短存续期限万能险及其股票投资进行调控。但应当看到,相关监管部门对万能险股票投资的调控规范在监管理念、模式、手段等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相关法律监管体系依然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在完善万能险股票投资法律监管体系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万能险投保人权益保护为中心。通过加强投保人权益保护,探寻完善万能险股票投资法律规制和监管体制之路。本文以万能险投保人权益保护为切入点,从以下五部分对万能险股票投资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之完善展开论述。第一章,引出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并对当前与本文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进行综述,概括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对万能险股票投资中投保人权益现状进行了考察,归纳出在万能险及其股票投资中,侵害投保人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侵权情形;第叁章,论述了在万能险股票投资监管中加强投保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出应以投保人权益保护作为监管工作的中心。在对万能险投保人法律角色重新定位基础上,对投保人权益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分析了加强万能险投保人保护的重要意义,提出要实现投保人权益保护与风险防控的良性互动;第四章,对我国万能险股票投资中投保人保护机制进行了考察。我国当前构建起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实体监管体系。监管部门从中短存续期限万能险专门监管、万能险股票投资信息披露和比例限制、万能险合同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全面风险管理等方面初步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备的万能险投保人保护规范体系。但该规范体系中依然存在着投保人权益保护地位不够突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错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受限、信息披露机制不够协调、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健全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应以投保人权益保护为中心完善万能险股票投资法律监管体系,并从投保人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制度漏洞的弥补两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期刊2018-05-20)

郝臣,孙佳琪,钱璟,付金薇[6](2017)在《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及其影响研究——基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保险公司存在资本结构的高负债性、产品的专业性、合约的长期性和投保人的分散性等特点,投保人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关注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构建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了我国目前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并实证研究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对投保人利益保护的效果。研究发现,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其偿付能力越强,对投保人利益保护效果越好;强制性信息披露水平对偿付能力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未对偿付能力产生影响。因此,有效保护投保人利益需要重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建设,细化披露内容,实现有效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2017年07期)

王文鑫[7](2016)在《投资型人身保险投保人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金融创新浪潮席卷之下,保险行业的创新与发展首先体现在保险产品的创新方面,传统保险产品由最初基本的保险保障功能已经衍生出了投资功能。从上个世纪末至今,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我国投资型保险产品已经初具规模,不仅在寿险领域开发出了投资连结险、万能险、分红险,非寿险领域的家财险产品也已经得到了开发和推广。传统人身保险包括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叁大类,财产保险按照保险标的和内容的不同,一般可以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我国2009年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新型投资型人身保险产品范围划定为包含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及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出现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理财产品的销售额在保险公司总销售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重,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保险纠纷,投保人权益受侵害事件屡见报端。面对挑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对于新型投保人权益保护方面捉襟见肘,急需在思想观念层面转变以往管理监管思路,针对新型投资型保险产品投保人设计更为全面细致的法律保护路径选择。本文即以我国新型投资型保险产品作为研究视域,以对新型投保人权益保护作为主要研究关切点,试图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之上,为我国新型投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有益建议。除引言和结论部分以外,本文在正文结构上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首先从投资型人身保险的一般概念入手,总结得出其相对比于传统保险产品所具备的特征,得出新型人身保险具备的保险法律属性与信托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之上,界定新型投资型人身保险投保人所特有的权益范围,并且寻求对投保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法理依据为后续投保人权益保护法律实现路径选择做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对于此类新型投保人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监管性文件,得出目前保护范围、力度的局限性,紧接着总结列举出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损害投保人权益的行为,分别涉及了投保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公平交易权四个方面的权利,凸显出对于新型投保人权益进行全面有效保护的紧迫性与必要性。第叁部分主要通过域外经验的借鉴,力图为第四部分法律实现路径的设计从理论与制度层面分别做铺垫,因此,首先在原则理念层面介绍了不利解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透明公平的风险分担理念、更加严厉的责任承担理念,其次在制度机制层面主要介绍了美国的混业监管制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第四部分从四个角度对于投保人权益保护进行路径设计。首先从指导思想上修正对于投资型人身保险投保人保护的理念;其次在吸纳域外法制经验基础之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推进投资型保险产品合格投保人制度、加强对投保人的教育与培训,加强对于投保人的保护机制;再次从设置投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提升保险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加强保险人对投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内控管理,完善对于保险人的约束机制,最后拓展投资型人身保险纠纷民事处理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唐世银[8](2016)在《保险合同无效后投保人可期待利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原告受托为其叔父梁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购买自助保险卡一张,该保险卡在某保险公司激活后生成电子保单一份,保单签发机构为被告某保险公司。约定:①保险期限一年;②承保意外伤害7万元;③意外伤害医疗4000元;④航空意外伤害40万元,保(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6-03-10)

薛冰[9](2016)在《美国银行保险监管再上新台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1月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由国会成员Bill Posey 与Brad Sherman提议的“投保人保护法案”。全美保险监督机构(NAIC)与美国独立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协会(IIABA)对众议院此提案表示赞许,并敦促参议院尽快表决通过此法案。$(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6-01-14)

郭家轩[10](2015)在《“犹豫期”延长至20天 误导客户将受行政处罚》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国务院决定将保监会草拟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送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业务和资金管制放松、明确融资工具使用、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和放松中介监管、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法律地位、加大对于保险违法行为处罚(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15-10-19)

投保人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的保险行业目前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保险已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强势发展,因保险合同订立中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侵害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险纠纷也与日俱增。我国现行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以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来进行,这些规定在保护投保人知情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却走向了极端,这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损害的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是当今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为此,就需要对我国保险行业中投保人知情权的保护措施进行完善,从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救济两方面着手,多措并举,构建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的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体系。本文认为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就需要在合同订立阶段明确保险人与保险中介的咨询和建议义务、投保人的保单阅读义务,并要让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有合理的冷静观察期;在投保人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赋予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只有构建一个系统的、分层次、符合比例原则的投保人知情权的保障体系,才能确保投保人购买的保险符合自身需求,才能充分发挥保险作为重要的风险分担机制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投保人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冷翠华.多地将执行更严“双录”规定保险代理人专业中介卖保险都要录音录像[N].证券日报.2019

[2].王维荣.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投保人知情权保护研究[D].烟台大学.2019

[3].付金薇.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及其影响研究[D].南开大学.2019

[4].魏迎宁.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J].中国保险.2018

[5].孟斐.万能险股票投资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之完善[D].山东师范大学.2018

[6].郝臣,孙佳琪,钱璟,付金薇.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及其影响研究——基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视角[J].保险研究.2017

[7].王文鑫.投资型人身保险投保人权益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8].唐世银.保险合同无效后投保人可期待利益的保护[N].中国保险报.2016

[9].薛冰.美国银行保险监管再上新台阶[N].中国保险报.2016

[10].郭家轩.“犹豫期”延长至20天误导客户将受行政处罚[N].南方日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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