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保护论文-邹永红

人格保护论文-邹永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格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人格权,立法,人格权体系

人格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邹永红[1](2019)在《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建立法治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成为了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人格权的研究一直相对单薄,无论从立法表述,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不难看出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完善。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有效立法,会直接导致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施。本文立足于人格权的立法与保护,从人格权的内涵及国外立法及实践探索中寻找经验,为我国民法人格权立法及保护提具体建议,对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张敏,董伟平[2](2019)在《有限法律人格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着作权保护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借助于大数据与算法,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引领新技术的弄潮儿,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领域各行业。对人工智能应在其创作物层面认可主体性,从权利归属和纠纷解决的层面上认可其有限法律人格,以此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着作权的权利主体归于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则是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路径。(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9年05期)

王春晖[3](2019)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修改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叁审稿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内容涉及完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自然人"更正权和删除权"的义务保障,以及个人信息(数据)法律关系的确认和个人信息"处理"的免责等问题。(本文来源于《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李乐辰[4](2019)在《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诉讼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为确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依据该条确定我国英烈保护诉讼的主体为英烈近亲属和检察机关。英烈近亲属提起诉讼是私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是公益诉讼,并可以运用诉前程序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当前需要建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衔接好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和诉的合并是程序上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湖北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蔡唱[5](2019)在《公序良俗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运用——兼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个人信息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应该是"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中采取列反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运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用专门章的规定彰显了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视。然而在其不承担责任条款列举中,则规定"为维护公序良俗而实施的必要行为"的实施收集、使用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不承担责任。该规定不同于关于公序良俗在民法中的运用方法,会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巨大风险,减损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民法典中应该正确认识公序良俗的作用,平衡权利的保护与公序良俗的保护。建议删除816条第4项规定,回归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科学运用模式,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9年05期)

王博勋,田宇[6](2019)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叁审: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继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两次审议后,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叁审稿进一步明确人格权的范围,强化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规定鼓励遗体捐献,并对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等内容加以明确。(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9年17期)

唐荣,孟广军[7](2019)在《深圳检察院出台人格权司法保护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唐荣 通讯员孟广军今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将出台人格权司法保护意见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成立起草小组予以推进。近日,《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人格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共13条,包括加强人格权司法(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9-03)

杜路[8](2019)在《论劳动者人格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格权对于人来说是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文关怀,而劳动法的初衷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人格权,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当前,劳动者人格权保护存在民法和劳动法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因秉承的理论依据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确定。通过对叁种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认为法律属性上的区别不应成为法律适用上的"门户之见",劳动者人格权应当由劳动法统一调整。但是,目前劳动法没有对劳动者精神性人格权保护的权利依托和制度安排,因此可以采取"权利—制度"的立法技术在未来的劳动立法中体现。(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李冰鉴[9](2019)在《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标识因商业利用而产生的一种兼具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新的人格权理论形态,但是我国法律现阶段仍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其的保护。商品化人格权,尤其是其中的财产利益,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在于人格自由,这是法律保护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理论支撑。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利益虽然具有财产权的某些特征,但本质上在私法属性上属于人格权,因此可以在人格权体系之下给予其法律保护。由于我国的民法建立在概念法学基础上,美国对商品化人格权的二元保护模式不适合我国的法律语境,我国应该借鉴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的经验,选择一元模式,并采用统一条款的集中保护而非多条款的分散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3期)

靖莹[10](2019)在《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的发展离不开广告业的推动,对于广告业中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利以及其法律保护是目前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国家也给予极大的重视也正在探索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条例,本文通过分析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一系列概念以及法律要素,对如何解决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作出探讨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2期)

人格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借助于大数据与算法,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引领新技术的弄潮儿,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领域各行业。对人工智能应在其创作物层面认可主体性,从权利归属和纠纷解决的层面上认可其有限法律人格,以此确定人工智能创作物着作权的权利主体归于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则是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具体路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格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邹永红.我国民法人格权的立法及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张敏,董伟平.有限法律人格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着作权保护路径[J].政法学刊.2019

[3].王春晖.《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修改建议[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李乐辰.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的诉讼构造[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2019

[5].蔡唱.公序良俗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运用——兼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个人信息的规定[J].社会科学辑刊.2019

[6].王博勋,田宇.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叁审: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J].中国人大.2019

[7].唐荣,孟广军.深圳检察院出台人格权司法保护意见[N].法制日报.2019

[8].杜路.论劳动者人格权保护[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9].李冰鉴.论自然人商品化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模式[J].法制博览.2019

[10].靖莹.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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