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园暴力说NO

对校园暴力说NO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00)

摘要:最近几年,我国频繁爆出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论,其严重性、频发性、复杂性都到了让我们不得不重视的地步。校园暴力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教育、法律、心理、社会等,从根本上来说,是当前校园暴力法律的缺位与漏洞导致该类问题频发难控。校园暴力会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几乎不可逆的伤害,严重破坏校园秩序与安全,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反思、探索如何多元有效地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校园暴力法制建设

我国国情特殊,素质教育起步没多久,留守儿童与流动儿童又占据了一定比例,社会、学校、家庭方面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关注与教育都存在许多不足,这就导致校园暴力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当前我国对校园暴力的重视程度、立法完善和经验都不足,很难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校园暴力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校园暴力法制建设滞后

(一)犯罪年龄年轻化与相关立法滞后的矛盾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侵犯何种法益,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综合行为人的身心发育、阅历、及犯罪可能性,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岁。但由于时代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成熟较早,接触社会的渠道更加广泛,其生理、智力的成熟度更高,犯罪的未成年人越来越低龄化,而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又没有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具有滞后性。

(二)犯罪程度严重化与法律追究弱化的矛盾

当前爆出的校园暴力事件性质越来越恶劣,扒衣羞辱、暴力伤害、猥亵、轮奸等极端方式层出不穷,而且一部分学生还以此为荣,肆意进行传播。校园暴力事件的性质越来越恶劣,手段也越来越极端,涉事学生的心理也越来越扭曲。青少年犯罪的严重程度已经远远超乎了我们的想象,但与此同时,法律对其追究却在弱化。由于校园暴力的实施主体与受害主体都是未成年人,都属于法律重点保护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地强调“教育为主,惩戒为辅”,道德评价多过法律惩戒,导致青少年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的作用被人为弱化,让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成为了法律制裁的真空地带。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不应只考虑年龄,还应该考虑社会危害性,不能将未成年人的保护成为纵容犯罪的借口。

二、社会各界对校园暴力的重视程度低,校园群体法律意识淡薄

即使是性质恶劣的侮辱性事件,也被认为是过分的玩笑不值一提,更多地是对校园暴力导致的精神损害的忽视,仿佛只有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才能称之为暴力或霸凌。但实际上,长期的羞辱、语言伤害也会对受害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精神创伤相比于身体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社会各界对于校园暴力的忽视是校园暴力频发的一大原因。犯罪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地教育使得犯罪得不到有效的规制。

三、校园暴力救济渠道不畅

现行教育惩戒制度无法有效补偿校园暴力中的精神损害。我国《民法》规定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但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定与赔偿还在探索,损害赔偿的数额非常有限。校园暴力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只不被社会各界重视,还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救济。其次,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让校园暴力的惩戒效果大打折扣。该点不再赘述。现实中的受害者在受到校园暴力时往往选择保持沉默,即使想要讨说法也经常会受到来自学校维稳的压力而不了了之。这给校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徒增许多困难。

校园暴力的治理还存在许多不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育也任重道远,尽管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并不代表校园欺凌就会被完全禁止或消失,但我们仍要努力去构建完善的解决校园暴力的机制去解决这个难题。

一、确立恶意不足年龄原则,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园暴力预防法治体系。

如果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又无法解决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法律真空问题,高发的校园暴力依旧得不到遏制。刑事责任年龄不适合一刀切,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给予刑事责任年龄一定的弹性空间,既能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能解决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法律真空问题。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群殴的行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引入就可以对其有效处罚惩戒。既能保护校园暴力的受害学生,保证公平,也能适度控制刑罚尺度,给可塑性强的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具体操作中,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认定主要在于“恶意”的界定,即判定其辨认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联合司法及社会鉴定机构对鉴定学生进行多方面综合评估,看其心理健康程度、行为、犯罪动机、不良兴趣等,据此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建议。

二、细化相关校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增强现有法律以及相关程序的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有《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但是对于校园暴力犯罪的界定、结果评价、干预、责任追究等的规范还不够具体全面,没有把握好惩戒的度——既不纵容,也不矫枉过正,部分法律的强制力弱使得犯罪得不到有效惩治。相关配套法律也需要完善,为了能够给未成年受害者提供充足的法律救济选择,应该出台一系列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司法解释,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明确救济方式、主体、责任等,使被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救济而不是退步选择沉默或私下解决,在校园暴力的非刑事处罚方面,应该完善未成年施暴惩治的非刑事处罚研究,加强监管社区矫正的执行及效果,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出具权威科学的鉴定报告。

三、构建预防校园暴力的全方位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的约束力。

校园暴力问题的防治需要构建全方位责任体系,从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四方面进行全方位引导,多管齐下。首先,家庭教育是最重要的。家庭是预防校园暴力的首要环节。家长要加强法律常识,用孩子可以接受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在面对校园暴力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学校教育要到位。在暴力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启动防暴预案,控制现场,调查事件,明确责任人,防止事态升级。同时,学校教育也要从平时做起,加强学生法治、心理健康教育,组织观看教育片等。最后,政府和社会也要积极传播正能量,严格控制市场上的文化作品。

结语

校园暴力行为频发有着错综复杂的背景和原因,教育水平、社会舆论、家庭背景等都是校园暴力行为的影响因素。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遭受校园暴力会对一生产生负面影响,甚至留下不可磨灭的心理阴影和心灵创伤。防治校园暴力是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大课题。

参考文献

[1]张友渔,1988,(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年·首卷)》,春秋出版社。

[1]赵雍生,1997,《社会变迁下的少年偏差与犯罪》,桂冠图书公司。

[2]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88,(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1987年·首卷)》,春秋出版社。

[3]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2,(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2001年·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王攀(1992.10.9-),女,汉,山东省泰安市,研究生,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法律硕士

第二作者:刘晓强,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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