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规制论文-吕磊

实体规制论文-吕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实体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利主张实体,权利滥用,诉讼费转移规则,诉讼管辖规则

实体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吕磊[1](2019)在《美国专利主张实体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主张实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新型专利持有主体,其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维权和技术转移的效率,具有积极影响;但也会产生增加技术转移成本,扩大专利诉讼规模等消极影响。而当前美国专利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过于严格的诉讼费转移规则,过于宽松的诉讼管辖规则以及专利权属信息缺乏透明性等,是造成这些消极影响不断扩大的重要制度原因。因此为了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减少其消极影响,美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修正此前被专利主张实体所广泛滥用的诉讼规则,改革专利制度的不合理规定。我国当前专利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诉讼规则存在着法律缺位,专利审查标准有待具体和完善等。当前专利主张实体已经开始在我国展开专利布局并不断发起专利诉讼,这些问题成为其可以充分利用的制度漏洞。正确认识专利主张实体的运营模式和特点,借鉴和分析当前美国规范专利主张实体扩张所采取的各项规制措施,提出我国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对策和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3期)

丁碧波[2](2019)在《国际化背景下专利主张实体诉讼行为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主张实体(PAEs)的出现是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副产物,是专利商品化与资本化异化的结果。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技术全球化日益加强的背景下,起源于美国的PAEs正向其他国家蔓延,在我国也逐渐出现了本土化的PAEs现象。在防止PAEs进一步扩张的问题上,应秉持两点:第一,将中国本土PAEs定性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以便将其与量刑非专利实施主体(NPEs)区分开来;第二,通过完善专利保护制度和其他民事立法的方式,分别从源头上、方式上、程序上遏制PAEs的扩张,而非极端地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5期)

唐要家,唐春晖[3](2018)在《专利主张实体滥用诉讼行为的规制政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主张实体主要是通过收购来大量持有专利组合并以此对高技术行业目标企业实施滥诉来谋取收益,其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而且还会严重阻碍技术创新,总体上说,会阻碍创新,伤害社会福利。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显示,"专利流氓"泛滥的根本原因是现行专利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为"专利流氓"的滥诉和实施专利劫持行为提供了土壤。因此,规制"专利流氓"滥诉的基本政策路向是建立更完善的专利制度体系,从制度上消除专利流氓滥诉行为。中国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系统地设计专利制度,在以《专利法》修订为核心的专利制度改革和完善中,应该特别关注软件和商业方法专利授予、惩罚性损害赔偿、禁令救济政策、司法诉讼程序等可能产生的诱发"专利流氓"的风险,并将反垄断执法和反不公平交易执法结合起来,构建有效的事前防范和事后禁止"专利流氓"规制政策体系。(本文来源于《产业组织评论》期刊2018年03期)

邹焕聪[4](2017)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分配与行政实体规制——基于公私协力视角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这并不是预示着它事必躬亲生产这些服务。政府可通过市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由后者向公众提供服务。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不再承担公共服务的履行责任,但要负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担保责任。而行政规制是实现政府履行责任转向政府担保责任的关键所在。围绕具体化的政府担保责任,需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主体,建立行政规制的公私协力关系,构建普遍服务规制、持续给付规制、相当质量规制以及合同公法义务规制等体现新型内容的行政实体规制机制。(本文来源于《行政论坛》期刊2017年06期)

周光俊[5](2017)在《政治文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政治象征的塑造、实体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化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精神旗帜,作为先进文化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更加强调政治文化的突出作用,通过重建、新建、摧毁、修正、继承、借鉴等方式生成特定的政治实物、场所、仪式、话语、人物等政治作品,塑造红色中国的政治象征以证明自身合法性和维护自身统治秩序。与此同时,政治权力的塑造、政治象征的表述机制要与政治权力表达的有效性相连,规制政治权力的表达与象征的塑造。(本文来源于《领导科学》期刊2017年26期)

朱恒鹏,杜创,付明卫,王泽宇,高秋明[6](2017)在《建立在医疗和教育领域推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制度环境 分报告四:美国HIPAA法案隐私权规制适用和影响评述 2 覆盖实体(covered entities)的定义和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成效卓着,但医疗、教育等服务业的电子网络服务还没有长足的进步。只有推动相关体制改革,以开放精神调整政策,解决对各行各业的制约和限制,才能使居民享受快捷便利的服务。本报告研究下述问题:1、互联网医疗与教育服务对这两个领域资源配置的改进,和对弊端的克服;2、互联网医疗与教育服务对这两个领域现体制的挑战和竞争;3、互联网医疗与教育服务面临的制度障碍;4、打破部门管制,通过立法机关立法开放医疗与教育的合理进入;5、促进互联网医疗与教育服务的其它制度与政策。我们的研究思路,不是分为医疗、教育两个子课题分别研究,而是借鉴经济学理论,从医疗与教育服务的共性出发,建立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当然也会适当关注各自的特殊性)。医疗和教育有一些共同性质,包括服务业属性、正外部性(公益性服务业)和信息不对称(知识型服务业)等;这叁条共同性质决定了医疗/教育服务提供中相同的基本问题,使得我们可以在统一框架下分析医疗和教育。首先,服务业属性使得医疗和教育(尤其中小学教育)机构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市场提供能否在地域布局上面面俱到?其次,公益性产品存在正外部性,由市场来提供,会不会有市场失灵?再次,教育和医疗服务中信息不对称和多维道德风险造成的激励难题。最后,这些问题反映在道德层面,还可能产生"令人反感的交易"的问题。为解决这些基本问题,就产生了医疗/教育服务中的不同供给模式,例如政府直接提供模式或"互联网+"的新型模式。所有反对市场化、强调政府干预医疗和教育的理由,几乎都是从上述四条疑问出发的;"互联网+"新型模式的出发点也是以新方法解决这些基本问题。接下来我们重点探讨了"互联网+医疗/教育"商业模式的经济学原理,这是整个报告的核心部分。"互联网+医疗/教育"商业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平台结构(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具有叁项特征:第一,提供了多种产品或服务;第二,平台提供的不同产品之间有交叉正外部性;第叁,双侧定价。平台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其最优价格结构。互联网平台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即平台从物理空间变成了虚拟空间,随之而来一系列改变,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带来的数据收集处理能力使得多边市场比普通双边市场更为常见(第2章)。以商业模式分析为基础,我们讨论了"互联网+医疗/教育"对现有体制的效率提升和挑战。与平台商业模式特征相对应,"互联网+医疗/教育"对相关领域的效率提升也体现为叁个机制:(1)提高生产率:使生产和消费在空间上分离,促进供需匹配;(2)市场拓展:发掘正外部性,实现大规模与个性化并存;(3)克服信息不对称,使声誉机制运转得更好。当然,效率提升的程度和具体表现在医疗和教育领域存在一些差异。除这些一般分析外,"互联网+医疗/教育"对我国还有特殊意义,如缓解医疗和教育资源空间分布上高度不均衡,纠正价格管制造成的扭曲,突破行政等级化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和民办教育发展等(第3章)。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对现体制构成了挑战,也激起了体制内的应对与竞争。对现行学校/医院体制构成挑战。从供方利益调整角度看,互联网+将使得医疗/教育服务的收益向明星医生和教师群体倾斜,并可能导致医生、教师群体内部角色的重新分工。从需方利用能力看,"互联网+医疗/教育"打破时空限制并不必然促进医疗公平和教育公平,也将增大隐私泄露的风险。体制内一直在努力应对信息化、互联网的挑战,我们将其应对策略概括为以远程医疗、远程教育为主要特征的"医疗/教育+互联网"。"互联网+"VS"+互联网",两种模式竞争之下国内互联网医疗/教育呈现出一些发展特点:2016年增长迅速,细分领域全面发展,但总体规模、网民使用率仍较小;最主流业务仍是围绕传统体制的痛点,是适应性而非颠覆性创新;在线诊疗与MOOC(大规模开放在线教育)业务发展中,体制内外融合趋势明显。比较两种模式可以发现,医疗/教育+互联网"也能够很好实现第一个层面的效率提升,即生产和消费在空间上分离,促进供需匹配。这样的效率提升更多是技术本身带来的,与谁主导资源配置无关。但是,要实现第二、叁个层面的效率提升,即大规模互动、个人声誉机制,政府主导的"+互联网"模式却很难做到(第4章)。商业模式的背后,涉及一系列制度安排。现有制度安排与政府直接供给服务模式相适应,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服务的发展;"互联网+"模式内在需要新型制度安排。从"互联网+医疗/教育"商业模式的叁个特征出发,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包括叁项,涉及市场准入、价格机制和外部性相关的权利安排(第5-7章)。1.市场准入管制。与传统模式相比,"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中多出了一个互联网平台。这在一般行业,如制造业、电子商务等,不会产生什么特殊问题;但在医疗、教育这样对准入高度管制的行业,尤其国内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管制准入的时候,麻烦自然就出现了。中外皆同,只是程度有别。为规避管制,国外在线诊疗平台Teladoc在商业模式上采取了双层结构。国内医疗/教育服务准入管制则分为叁个层面:机构准入管制、医师/教师资格准入和互联网服务准入管制,可谓管制的"叁重门。"互联网+"商业模式直接受到这些管制的阻碍。当前主要问题在于,许多准入管制措施以部门规章形式存在,并无上位法支持,管制措施本身违法了《行政许可法》。最近两年,国务院一系列简政放权改革正在逐步解决这个问题。2.价格机制。"互联网+"商业模式下,虽然平台收益是对普通交易买方和卖方收费的总和,价格结构却很重要,存在最优价格结构。最优价格结构不仅依赖于平台各方的不同需求弹性,而且要考虑各方之间的交叉互补性,以保证各方都愿意通过平台交易。这些都要求平台在制定价格的时候具有高度灵活性。医疗/教育领域两个特殊因素使得平台定价问题复杂化了。一是特殊的需方融资制度安排。当前比较迫切的问题是互联网医疗如何与医保体系结合,在线教育短期内对需方融资制度的依赖并不迫切,然而长期来看终究是个问题。二是医疗/教育领域传统上存在严格的价格管制,这在我国医疗和教育领域已经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以药补医、过度医疗等。如果将价格管制延续到互联网医疗平台和教育平台,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垄断平台会寻求最优价格结构,导致平台对某一侧的收费可能低于竞争性市场水平,而对另一侧的收费高于竞争性市场水平,政府甚至不知道垄断价格是过高了还是过低了。对于互联网医疗和教育平台,反垄断和价格管制措施要更加慎重。3.外部性相关的权利安排: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兼容标准等。(1)隐私权。平台能够通过价格结构设计大幅度降低医疗/教育服务本身的价格,源于利用医疗/教育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正外部性,而正外部性又是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电子信息技术带来的数据收集、处理能力也增大了隐私泄露的风险。问题难在如何权衡经济效率与隐私。就隐私权保护而言,当前需要建立健全的两项重要制度安排是个人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和信息时效制度。(2)知识产权。教育视频放到网上,立即就涉及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移动医疗APP作为软件享有着作权,而产品为可穿戴设备结合互联网服务的数字医疗公司则更依赖于专利权保护。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更加重要,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交互性特点、网络信息跨国界、海量信息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知识产权制度框架的核心是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的权衡。传统逻辑着眼于激励问题,认为创新需要付出大量努力且风险高,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暂时造成了垄断,使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但也使创新者能够充分获得创新收益,事前看有助于促进研发投资。互联网时代,这样的逻辑正受到挑战。由于网络效应,某些长期的知识产权催生出的市场势力要比传统工业时代大得多,增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副作用。另一方面,"互联网+"新型商业模式可能以更好的方式解决创新外部性问题,借助最优价格结构同时实现开放与激励。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正在完善之中。(3)兼容性则涉及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不同平台、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二是平台服务结果与传统服务机构之间的互认,如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教育学分学历互认等。本报告分别在市场准入、价格机制、外部性相关的权利安排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汇总这些建议,最核心的部分其实还是政府自身的体制、机制、理念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潮流实现监管现代化,即从严控准入事前审批代替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为放宽准入、促进竞争和更好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放开市场准入,大的原则首先是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部门规章不得新增行政许可;其次打破部门管制,通过立法机关立法放开医疗与教育的合理进入。改革中应注意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在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教育服务的传统模式下,严控准入事前审批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事中事后监管,例如市场主体一些相关的权利安排没有充分发展出来,对隐私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往往通过行政控制实现;严控准入也导致了供方垄断,与之配套的是严格的价格管制。这些制度安排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增强。放宽市场准入之后,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也要随之改变,但单纯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不准确,更准确地提法似乎是"优化"。价格管制部分的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即使需要政府介入,更好的方式也是利用需方融资制度安排如医保控费来实现。需要"加强"的部分,不仅仅是监管技术如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实现在线实时监管,更重要的是清晰界定市场主体权利尤其是外部性相关的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同时促进信息披露,形成政府与社会多方监管的机制。以上是总报告的主要内容。本项目研究还包括四个分报告。分报告一使用春雨医生样本数据,实证研究了互联网平台的声誉机制,有下列主要发现。第一,医师所属医院级别或者地域分布等外部因素很难影响移动医疗平台医师声誉水平,而医师自身网络行为如缩短问诊反应时间或者提升问诊经验都能够显着的提升病患和同行的声誉评价。第二,更高的信誉可导致更高的业绩表现。第叁,消费者所给出的医师声誉与同行给出的声誉水平结果高度重合,受相关外部和内部条件影响和对业绩的影响较为相似。这些经验结果提示线上与线下诊疗服务可能有不同的商业模式。移动问诊平台上一般病患都为非急性病患者或(本文来源于《建立在医疗和教育领域推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制度环境》期刊2017-07-01)

于学良[7](2016)在《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实体问题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缓变更执行死刑与死缓罪犯的生命息息相关,但现有的刑事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关注较少。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关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规定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对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分歧仍没有产生实质性改变。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故意犯罪的"发生时间"和"发现时间"需要界定范围。对怀孕妇女故意犯罪不适用死刑的时间范围需要明确。在死缓执行期间内,既实施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如何处理也需要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于学良[8](2016)在《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实体问题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死缓变更执行死刑与死缓罪犯的生命息息相关,但现有的刑事立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关注较少。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关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规定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但对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分歧仍没有产生实质性改变。本文围绕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适用范围进行探讨,并且对怀孕妇女故意犯罪以及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同时存在时如何适用法律展开讨论。(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S1期)

闻志强[9](2016)在《论“两法衔接”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实体衔接——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目前,检视理论界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研究内容的着力点,仍然呈现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深入到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层面之"务实"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是针对具体(类)个案的情形,开展合理妥适的实体衔接内容研究依然是比较少的,同时也是亟需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开展和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综合比较各个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状况考虑,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需要分别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6年01期)

杜磊[10](2016)在《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检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指令权的规制问题。应当明确我国检察指令权的适用条件、界限及其效力,即应将便宜主义下需要统一裁量基准的、需要统一法律解释的、需要提升检察效能的以及需要避免检察官误断或者滥权的事由作为适用检察指令权的积极事由;而将法定主义、检察官客观义务、证据评价、法律确信以及诫命规定与合法性义务作为我国检察指令权不可逾越的界限;此外,还应明确我国的检察指令仅具有柔性效力,并基于审批型检察指令和非审批型检察指令的区分而采取不同的改革路径以弱化我国检察指令的刚性效力。(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实体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专利主张实体(PAEs)的出现是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副产物,是专利商品化与资本化异化的结果。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技术全球化日益加强的背景下,起源于美国的PAEs正向其他国家蔓延,在我国也逐渐出现了本土化的PAEs现象。在防止PAEs进一步扩张的问题上,应秉持两点:第一,将中国本土PAEs定性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以便将其与量刑非专利实施主体(NPEs)区分开来;第二,通过完善专利保护制度和其他民事立法的方式,分别从源头上、方式上、程序上遏制PAEs的扩张,而非极端地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体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吕磊.美国专利主张实体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J].甘肃社会科学.2019

[2].丁碧波.国际化背景下专利主张实体诉讼行为的规制[J].电子知识产权.2019

[3].唐要家,唐春晖.专利主张实体滥用诉讼行为的规制政策[J].产业组织评论.2018

[4].邹焕聪.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责任分配与行政实体规制——基于公私协力视角的探究[J].行政论坛.2017

[5].周光俊.政治文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政治象征的塑造、实体与规制[J].领导科学.2017

[6].朱恒鹏,杜创,付明卫,王泽宇,高秋明.建立在医疗和教育领域推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制度环境分报告四:美国HIPAA法案隐私权规制适用和影响评述2覆盖实体(coveredentities)的定义和范围[C].建立在医疗和教育领域推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制度环境.2017

[7].于学良.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实体问题的程序规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

[8].于学良.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实体问题的程序规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9].闻志强.论“两法衔接”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实体衔接——以规制非法集资行为为分析样本[J].政法学刊.2016

[10].杜磊.论检察指令权的实体规制[J].中国法学.2016

标签:;  ;  ;  ;  

实体规制论文-吕磊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