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的撤销论文-陈璐

裁决的撤销论文-陈璐

导读:本文包含了裁决的撤销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条款,仲裁机构,立案受理,仲裁委员会,专门人民法院,商事仲裁

裁决的撤销论文文献综述

陈璐[1](2019)在《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于深圳、西安揭牌。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以及《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9-12-10)

向东春[2](2019)在《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仲裁裁决需要撤销,但因不具备法定情形无法撤销的情况。仲裁权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契约属性,既不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改变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能简单行政化处理。应将特别程序重新划分为特别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撤销特别诉讼程序,赋予撤销裁判既判力,增加重新仲裁情形,以此统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裁判规范。(本文来源于《嘉兴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刘妍[3](2019)在《论虚假仲裁中案外人的司法救济——以案外人司法撤销仲裁裁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作为我国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环,以高效和契约性吸引了大量民商事主体,但同时其优势又带来了案外人的法律风险,虚假仲裁便是其中典型。我国现有仲裁的司法救济存在对虚假仲裁裁决效力裁判的漏洞,学界讨论只是针对案外人司法撤销仲裁裁决的举措建议,缺乏对于案外人司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必要性论证,以及其具体实现路径的比较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顾瑞[4](2019)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一带一路”的推进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商事仲裁迎来了空前的巨大发展机遇。毫无疑问,中国的商事仲裁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形势下必然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根据英国伦敦玛丽皇后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共同发布的《2018年国际商事仲裁统计报告》,高达97%的受访者肯定了国际仲裁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近9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愿意继续使用仲裁来解决未来的纠纷。与2015年公布的类似统计数据相比,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对国际仲裁表示认可。近年来商业仲裁也在中国迅速发展。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涉及仲裁案件的案件数量约为14万件,2016年为20万件,2017年超过30万件。国际仲裁的最终追求的是高效,而司法审查制度的目标是维护其公平性。将一个国际仲裁裁决撤销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平有效地保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利,而且还波及到裁决的稳定性,决定裁决的独立性是否会被破坏。笔者通过介绍中国关于国际仲裁撤销制度的规定和操作情况,分析这一制度的缺陷,并将世界上主要相关制度的规定和操作经验相结合,进而提出一些自己关于继续完善该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国际仲裁撤销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一章通过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具体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裁决撤销的概念及裁决的分类、司法监督的概念以及撤销裁决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辨证联系,由此得出裁决撤销制度在司法监督中的重要性,以此来找出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二章运用比较国外关于裁决撤销制度的相关情况的方法,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程序性审查中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比找到我国可以学习的经验;第叁章从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撤销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裁决撤销后的权利救济和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叁个大方面分析了中国目前关于裁决撤销制度的状况和不足之处;第四章从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撤销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裁决撤销后的权利救济和当事人争议的解决叁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自己关于继续完善该制度的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1)

覃雪玲[5](2019)在《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命运一直是不同国家判例法的主题,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学术辩论。传统的立场是,在仲裁地被撤销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院和评论人士开始考虑这样一种情形,一项裁决在仲裁地被撤销并不一定排除其他国家执行该裁决的可能性。本文第一章以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争议为出发点,考察了《纽约公约》中涉及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有关规定,第5条第(1)款(e)项与第7条第(1)款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理由,这两项条文分别对应着两种法院的分析方法也即地方执行标准和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第二章是本文的论述重点,通过分析美国法院的七个经典判例,剖析美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路径变化。从整体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对待该问题的立场转变,也即逐渐弱化地方执行标准的运用,同时不断巩固纽约公约执行标准的运用。第叁章分探讨美国法院运用这两种执行标准背后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国际商事裁决非国内化理论及主要和次要管辖权理论。同时,进一步探讨法院适用这两种方法分别存在的问题。第四章进一步根据美国法院的实践探讨了我国面临该问题的应对之道,笔者建议应该修改我国关于《纽约公约》第5条的适用规定,以措辞“可以”取代“必须”,保留我国法院处理此问题的自由裁量权。就适用的执行方法而言,纽约公约执行标准是目前更适宜我国的方法。通过建立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为一般原则,以承认与执行已撤销裁决的四种“特殊情况”为例外,辅之以最新规定的报核制度,我国法院将能正确应对是否承认与执行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问题。最后的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美国法院的实践对我国实践的借鉴作用,我国应该在逐渐探索中形成适合自身实践的处理方法。(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呼倩如[6](2019)在《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事仲裁现阶段作为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备受人们的青睐,其制度优势就是仲裁的终局性与自治性特点。在商事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得以按照双方的自由意志对仲裁的各方面事项作出合法约定。但是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在仲裁制度形成至今面临着与司法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商事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自由意思表示达成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同没有绝对的契约自由一般,商事仲裁程序也要受到法律及仲裁规则的限制、受到一国法院的司法审查,因此就形成了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等司法监督方式。作为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同,撤销仲裁裁决是更为严格的使商事仲裁裁决自始归于无效的法律程序。众多商事仲裁制度体系发展完善的国家都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其中大部分的制度设置是源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是国际法律文件上关于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规定一般仅具有示范意义,并不具有强制适用性,因此构造适合我国法制环境及国际仲裁法律制度情势的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主体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相关的基本概论,从可以申请撤销的商事仲裁裁决的范围、撤销的基本问题与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价值意义,到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类似程序的比较,了解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制度特色。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制度规定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中的叁个突出问题,即仲裁裁决撤销审查标准的双轨制现状、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中存在的几点问题与仲裁裁决撤销后的救济措施。第叁部分主要是基于第二部分中我国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规定中的不足之处分析域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规定现状,并能在域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规定中获得一定的启示。第四部分剖析了我国在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既有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形成适合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庄诗岳[7](2019)在《试论撤销仲裁裁决中的隐瞒证据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为"谁主张,谁证明",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利己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我国现行仲裁证据制度下,英美法系严格的文件披露程序无适用空间,当事人无须出示于己不利的证据。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为非讼程序,对《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事由应为形式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本质上为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且隐瞒证据事由属实体争议,对于该事由应运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解决相关问题。撤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大,应明晰撤销仲裁裁决中隐瞒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肖永平,廖卓炜[8](2019)在《已撤销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纽约公约》第5条存在授权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争论,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及宗旨解释等方法,其应被理解为授权性条款,执行地法院享有对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从美国法院的实践来看,美国在肯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秉持审慎态度,原则上拒绝承认和执行已撤销裁决。但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时又有一定灵活性,根据个案谨慎把握例外情形,将例外标准定为原判决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建议我国结合国情和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合理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转变绝对不予承认和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的态度,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本文来源于《经贸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孙静曲[9](2019)在《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陈希哲[10](2019)在《论已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因其裁决的可执行性而广为接受。目前,《纽约公约》仅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亦无法对裁决来源地的裁决撤销制度做出安排,使得裁决存在双重监管,也就存在已撤销的裁决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情况。在现有的仲裁模式下,对这一现象持反对和支持的国家都有,很难下定论,但就目前的国际贸易需求以及实践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已撤销的裁决使其获得承认与执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从立法到实践对其都持传统观点,即对于已撤销的裁决一律不予承认与执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改变这一态度是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裁决的撤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仲裁裁决需要撤销,但因不具备法定情形无法撤销的情况。仲裁权同时具有司法属性和契约属性,既不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改变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能简单行政化处理。应将特别程序重新划分为特别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构建完善的仲裁裁决撤销特别诉讼程序,赋予撤销裁判既判力,增加重新仲裁情形,以此统一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裁判规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裁决的撤销论文参考文献

[1].陈璐.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N].中国贸易报.2019

[2].向东春.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之完善[J].嘉兴学院学报.2019

[3].刘妍.论虚假仲裁中案外人的司法救济——以案外人司法撤销仲裁裁决为视角[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4].顾瑞.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问题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

[5].覃雪玲.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之实证分析[D].广西大学.2019

[6].呼倩如.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7].庄诗岳.试论撤销仲裁裁决中的隐瞒证据事由[J].仲裁研究.2019

[8].肖永平,廖卓炜.已撤销仲裁裁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J].经贸法律评论.2019

[9].孙静曲.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10].陈希哲.论已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J].西部学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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