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围论文-张栩僮

合同范围论文-张栩僮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重复保险,损失补偿,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合同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张栩僮[1](2019)在《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以江某与某保险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复保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重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理念,理由在于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遵循损害填补原则,防止不当得利和道德风险,而人身无价,无法估算生命的保险价值,因此不存在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问题。重复保险以损害填补原则为法理基础,那么符合损害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均应当可以适用重复保险,无论是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关于重复保险的法律效力,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采用的是比例分摊的模式,这样规定有可能使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完全的赔偿,对保险人来说显得较为不利。建议采用连带责任赔偿方式,更加周全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保险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廖东江[2](2019)在《浅析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力范围——以韩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转让行为的重要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中,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条款往往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条款起着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作用。文章认为,当合同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就只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纷争。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生效,也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实际取得了有限责任股权,能够就此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能产生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而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力也并不包括没有成为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目标公司。(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9期)

向东春[3](2019)在《论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的适用及既判力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继续履行请求权并非首要适用的违约救济方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明确性,继续履行合同判决应限制适用于被告履行在前的对待给付之诉,判决基准时前的合同双方履行行为经过司法裁判权的审查,都被判决既判力所覆盖。摒除以往败诉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片面认识,用辩证思维对待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既判力范围,合同双方履行行为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都可作为被执行人。(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艺玶[4](2018)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背离,它的存在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状态。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势必会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应对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合理赔偿。我国《合同法》第410条明文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对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太过笼统,致使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所获的赔偿应该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予以确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考虑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8年01期)

宋崇迪,许胤熠[5](2019)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未履行情形下损失赔偿范围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行业在我国属于高度管制的领域,存在大量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导致无效合同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型合同。鉴于无效合同的不可履行性,合同一方终止履行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无法实现。根据双方过错程序等因素,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损失。但在合同未履行情况下赔偿损失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笔者通过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等,希望能厘清该类合同无效赔偿的范围,以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合同无效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文来源于《建材与装饰》期刊2019年19期)

黄荣[6](2019)在《任意解除权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解除权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适用,应从任意解除权适用合同的类型研究入手,提炼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基础,总结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主要类别并分类探讨其是否能归入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内,出于对市场秩序和相对方权益的维护,思考限制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7](2019)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措施与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筑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基础,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18期)

岳春燕[8](2019)在《劳动合同服务期范围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以"落户""住房补贴"的特殊待遇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并约定违约金。法院对该类协议的效力体现出不同的态度。部分法院认为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无效,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劳动者支付适当的补偿;部分法院认为虽然特殊福利待遇不适用服务期规定,但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判决劳动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现有法律在此情形下显示出了不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08期)

闫海涛,蒋敏利[9](2019)在《公司法务工作中的合同审查和风险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合同已经成为不同主体之间开展贸易合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订立合同能够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保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就公司法务工作中合同管理风险进行分析,针对现阶段合同审查及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可以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本文来源于《中国物流与采购》期刊2019年06期)

堵文瑜[10](2019)在《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从司法实践到学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是促进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市场交易活动必然由合同构建和嫁接。随着市场交易日趋复杂化和市场交易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大陆法系国家创造性地发明了预约这一合同形式。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先后颁布,预约合同在我国商品房买卖领域的适用方兴未艾。目前,就预约合同引发的"问题束"不断扩张,规范层面语焉不详,司法实务与学理探讨难谓同一。有学者指出,预约合同的核心论题即预约的容许性及其救济问题,以及其他诸多相关联的子论题组成。(1)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我国法院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实务处理,就违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1期)

合同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股权转让行为的重要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中,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仲裁条款往往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条款起着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作用。文章认为,当合同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就只能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纷争。但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生效,也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实际取得了有限责任股权,能够就此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能产生公司变更登记纠纷;而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力也并不包括没有成为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目标公司。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张栩僮.论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以江某与某保险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为例[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

[2].廖东江.浅析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条款约束力范围——以韩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9

[3].向东春.论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的适用及既判力范围[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4].王艺玶.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范围[J].湘江青年法学.2018

[5].宋崇迪,许胤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未履行情形下损失赔偿范围的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9

[6].黄荣.任意解除权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适用范围[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措施与范围[J].中国招标.2019

[8].岳春燕.劳动合同服务期范围的法律适用[J].人民法治.2019

[9].闫海涛,蒋敏利.公司法务工作中的合同审查和风险范围[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

[10].堵文瑜.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从司法实践到学理分析[J].民商法争鸣.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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