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论文-周凌云,毛林飞

附带民事赔偿论文-周凌云,毛林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附带民事赔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过程,申请执行人,民事判决,刑事诉讼法,救助机制,物质损失,诉讼程序,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周凌云,毛林飞[1](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困局的突围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遭受财物损失的情形,包括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在一次诉讼程序中,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1-30)

童陈琛[2](2018)在《再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立足被害人“权利”本身》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尚未被我国立法所采纳,由此引发了诸如法制不协调、被害人损害难以完全得到弥补等问题,该制度的缺失也迫使法院在裁判案件中不断采取措施以寻求突破。《民法总则》颁布生效后,许多新的权利内涵及类型得到确认,被侵权人的救济权利不断扩大,彰显了《民法总则》所带来的适度权利扩张和现代法治的人文主义情怀。基于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被我国立法所采纳,并应积极构建相应的赔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9期)

付金[3](2018)在《北京四中院运用掌上智慧法院远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28日下午,北京四中院通过微信公众号远程调解功能,成功调解苏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属北京法院首次尝试。1995年,被告人苏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男,殁年26岁)发生口角,后苏某持刀致许某死亡。苏某作案后潜逃,于2017年9月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四中院提起公诉,许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被害人母亲已经年过80,且其他亲属均居住在(本文来源于《法庭内外》期刊2018年04期)

潘思佳[4](2018)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刑事案件频临多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空判"、"执行难"等情况的发生进入了高峰期,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权益保障,继而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应当受到重视。文章将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及分析其形成原因入手,针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进行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4期)

曹安冰[5](2017)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责任的承担源于同一行为违反了民事实体法与刑事实体法从而产生了责任上的聚合。作为一种复合型的责任样态,附带民事责任的承担理应得到优先保障,在价值序列上具有优先次序。从基础的法律关系来看,承担刑事责任所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并非凭空产生,总是通过对具体被害人权益的侵害而加以表现出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比单纯民事责任在性质上更为严重的责任样态,理应在权利的救济和保障上更为充分。然而,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反而被排除在赔偿保障范围之外的现状使得“民刑不一致”这一问题格外突兀。诚然,私法侧重于规则上的指引,公法侧重于秩序及法益的保护,这固然是不同部门法内在品格与调整规范之不同所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既然具有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的特点,在法律的适用中就会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在制度的运行中必然的存在一种内生的紧张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所依据的法律除了刑事法律法规及刑事政策外,同样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具体诉讼目标的实现不应当以损害民事实体价值为代价,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纳入到具体的保障范围之中。“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应当考虑到刑罚的反射性精神填补功能。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当纳入到赔偿范围之列,但宜适度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相对经济地位,加害人在赔偿时不宜使其因承受过重的经济负担而陷入严重和长久的困境中。对于确需执行死刑者,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应坚持自己责任原则,这亦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在具体的赔偿保障进路上,宜适度扩大刑事和解、调解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华北电力大学》期刊2017-12-01)

杨筱秋[6](2017)在《死亡、伤残赔偿金法律制度适用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上虽然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对死亡赔偿金作出过规定,但是相互之间出现互不统一、相互矛盾的现象,引发司法裁判上的困惑;2003年和2009年,为了能够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提供稳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以及与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得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方面也因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立法还不够完善,某些标准尚不够合理,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众多且赔偿不统一、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不能得到足额赔偿、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等问题。文章主要分叁部分,通过考察死亡、伤残赔偿金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我国死亡、伤残赔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进而从法理的角度阐述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的叁个逻辑层面,在论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伤残赔偿金制度适用问题上,提出了我国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的新构想。第一部分探讨死亡、伤残赔偿金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对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做了概述,对死亡赔偿金的定义及其内涵进行界定。其次是探讨了中外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特别梳理了我国现行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的演进。阐述我国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对立法和司法各自存在的问题作了归纳总结,指出死亡赔偿金称谓不一、法出多门、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多样化、司法实践操作不一等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探讨立法司法建议。首先探讨我国死亡、伤残赔偿金法律制度之新构想。一是统一我国死亡、伤残赔偿金法律制度立法,以保证法律统一;二是完善立法表述;叁是审判人员确定;四是加强调解;五是建立惩罚性赔偿,以体现生命平等与珍重生命。第叁部分针对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作者的思路,对本文进行总结。期望本文作为引玉之砖,博取立法、司法、学界积极讨论,积极探索一条解决“刑附民”顽症的新路子。(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3-01)

潘德丽[7](2015)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执行难这一问题在全国各法院实践中有着共同的体验,尤其是近两年,随着失信被执行人数量的剧增,执行到位率低,申请人信访缠访案件的增多,引起了有关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相较于过去,现行的法律制度在约束被执行人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如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凡被纳入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但由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同时此类措施也缺乏相应体制的支持,不能有效的制约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因此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执行难的现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贫富差距加大,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的显现出来,由此导致我国刑事案件的发生进入高峰期,刑事被害人群体也在不断扩大,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到位。在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害人应获得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他们对司法的公正性就产生了怀疑,同时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判决后无法得到赔偿且又不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的情况下,往往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更有甚者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在此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越来越受到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作为执行案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有其自身的特点。其在构成特点、形成原因、解决方式等方面与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首先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社会对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人道主义责任。刑事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从而使其合法的权益得以实现,是法律公正与社会正义的真正体现。其次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刑事被害人一般为社会弱势群体,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因此在对待弱势群体时,无论是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应当对其合法利益予以充分考虑。再次基于实现控制犯罪的价值目标,可以减少或抑制刑事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的可能性。文章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和成因,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先刑后民”审判模式的不足以及相关执行措施的缺乏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章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和成因,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先刑后民”审判模式的不足以及相关执行措施的缺乏等方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几点对策。首先,基于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法律现状和现实需要,建议出台强制执行法;其次,对我国“先刑后民”审判模式进行改革,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制度;再次,健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合理分流执行重压;最后,改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方法,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促进审判与执行的结合以及建立刑期激励机制。如何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已不是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而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刑事审判庭等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5-10-01)

哈木拉提·地力木拉提[8](2015)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部门在办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时候,附带解决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的犯罪所为所引发地物质损失倍偿的诉讼。这一制度的出台是要让被告人德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起解决掉。在本质上,附带民事诉讼办理地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和民事赔偿诉讼活动侵权损害倍偿一样,但于此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有其特殊性。他和同一刑事案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引发地行为都由一个犯罪行为所起,以建立刑事案件为要求下一定要附带于同一刑事事件一起办理,在程序上具有依附性;在法律的方面除根据民事实体和程序法之外,刑法的一些犯罪形成的规矩也应顺从。此文章以归纳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和自己地实践调研进行比较,提出自己的诸多看法,希望对我国附带民事赔偿理论的完善贡献我微薄的力量。(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19)

刘秀荣[9](2015)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应引起重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进一步明晰,相比以前的审判实践赔偿范围缩小了,在案件处理上使社会群众在刑事案件附带(含独立的民事诉讼)赔偿中(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5-05-05)

卢元元[10](2014)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梧州市法院审结的68件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以及对法院的部分法官的访谈为基础,针对附带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这一问题展开实证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发现:相较于中级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赔偿对基层法院的影响更大;在同类型案件中,法院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犯罪人,在量刑上呈现出宽缓化的特点;在死刑案件中,因被告方赔偿而改判死缓的比例高达57.89%。上述发现表明,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犯罪人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较为轻缓的刑罚。本文对法官的访谈也印证了这一结论。本文对司法实践中这一做法是否具有现行法上的依据、是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刑法》第61条是法院对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犯罪人适用较为宽缓的刑罚的法律依据。相较于《刑法》第61条的抽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则为法官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略为具体的指引。从法理上看,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可以促进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而且有利于实现国家、原告、被告叁方利益的平衡。刑罚的轻缓化与个别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同时,这种量刑模式根据不同的犯罪人在赔偿被害人上的不同表现,而给予他们区别对待,这也是刑罚个别化的体现。此外,根据传统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也会降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这也是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正当性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量刑模式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使被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规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的问题。另外,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事法也都认可附带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虽然此种量刑模式具有现行法上的依据与法理上的正当性,法官也有适用此种模式的积极性,但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诸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适用性不强。根据本文以梧州市法院的相应案件为对象的实证分析结论及相关的理论研究,本文认为,为了规范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附带民事赔偿影响量刑的案件范围;在这个前提下,要制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程序性规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裁判结果可接受度。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被害人国家赔偿体系,避免被害人为生活压力而无奈接受赔偿使不具有悔过态度的犯罪人也获得轻缓刑罚的现象出现。另外,我们还需要拓宽附带民事赔偿的实现方式。晦暗不智之论,尚俟大方之家批评指正。(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9-20)

附带民事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尚未被我国立法所采纳,由此引发了诸如法制不协调、被害人损害难以完全得到弥补等问题,该制度的缺失也迫使法院在裁判案件中不断采取措施以寻求突破。《民法总则》颁布生效后,许多新的权利内涵及类型得到确认,被侵权人的救济权利不断扩大,彰显了《民法总则》所带来的适度权利扩张和现代法治的人文主义情怀。基于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被我国立法所采纳,并应积极构建相应的赔偿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附带民事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1].周凌云,毛林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困局的突围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9

[2].童陈琛.再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立足被害人“权利”本身[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8

[3].付金.北京四中院运用掌上智慧法院远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J].法庭内外.2018

[4].潘思佳.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探究[J].法制博览.2018

[5].曹安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7

[6].杨筱秋.死亡、伤残赔偿金法律制度适用法律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7

[7].潘德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5

[8].哈木拉提·地力木拉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探究[D].新疆大学.2015

[9].刘秀荣.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应引起重视[N].人民政协报.2015

[10].卢元元.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对量刑的影响[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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