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律适用论文-张春良

域外法律适用论文-张春良

导读:本文包含了域外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冲突规范,复合性范围,法律适用,夫妻财产

域外法律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张春良[1](2019)在《论涉域外夫妻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兼论复合性涉域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冲突规范以法律关系或其包含的问题为范围,法律关系的复合化引发了冲突规范范围的交际,形成交际范围。交际范围紊乱定性,继而致乱司法,涉域外夫妻不动产关系的不同法律适用实践即资例证。范围交际问题的解决,既要厘清法律关系间的继起或平行关系结构,如此方可确定法律适用的方案;又要厘定主次、平行和竞合型交际范围的关系性质,如此方可确定法律适用的规则。对交际范围应别其类型以主要、独立和任一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规制之。范围交际是法律关系间动态变迁使然,交际范围的解决则需要司法能动与立法深度。(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9年07期)

王雨[2](2016)在《域外职务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的法律适用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推进,离不开对腐败分子的刑罚惩治,而用刑罚惩治则必须经过侦查收集证据,准确有力地证实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提高侦查能力,借鉴国内外经验,合法有序的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将技术侦查体系规范化和制度化,构建我国完备的技术侦查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1期)

米奇[3](2015)在《域外取证制度在中国法律适用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司法协助是目前国际社会中针对涉外案件相互协作的主要形式,核心内容包括了送达诉讼文书、域外取证以及对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执行与承认等。域外取证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案件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国际上一直将域外取证行为视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域外取证行为在国家司法主权问题上的敏感性,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对域外取证规定的差异性,导致了单纯依靠各国国内法无法确保域外取证的顺利进行,因此产生了国际合作的必要,以及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署。1970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并通过的《Hague Convention on Taking of Evidence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取证公约》),是目前为止国际上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专门规定域外取证合作制度的国际条约。我国自1997年加入《海牙取证公约》以来,已经积累了17年的实践经验。观察在此期间所积累的经验发现《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实施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对公约实施的程序不清,实践不统一;我国法院及当事人对公约的利用不足等。为改进《海牙取证公约》的实施,我国需采取丰富域外取证的方式,制定公约的实施细则,合理利用信息技术等措施。本篇文章以《海牙取证公约》中规定的域外取证制度为切入点,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域外取证途径进行研究,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展开思考,竭尽所能的提出如何更加完善我国涉外案件中的域外取证制度。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对《海牙取证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分析与探讨,结合国际公约和惯例对我国涉外证据的取证制度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与建议,希望我国司法机关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域外取证环节中尚存的盲点和不足之处加以完善,以实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履行学者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应尽的义务。(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5-05-01)

李娜,刘镭[4](2014)在《论我国域外取证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域外取证是国际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否,可谓意义重大。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以及纷繁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活动的现实来看,单纯地适用法院地法或行为地法已不足以缓解域外取证领域的法律冲突,而应当在兼采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的同时,适度考虑更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0期)

杨悦[5](2011)在《跨境破产部分制度性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迅速向前推进,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依存不断加强,国际民商事纠纷相伴而生,跨境破产纷争日趋凸显,各国立法纷纷倾以关注。然考察当今各国破产立法,大都藉以国家主权原则出发,在充分考量本国利益基础之上阐释各自破产法理,所建跨境破产制度冲突不断自不言待。鉴于此,本文以跨境破产制度为视角,合理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考察法、价值分析法等诸多研究方法,系统考察各国跨境破产立法构建模式,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之具体规定,以跨境破产宣告效力、跨境破产管辖权冲突、跨境破产规则的法律适用为研究路径,以期为化解当下跨境破产纷争“裁判僵局”、建构我国适格跨境破产制度贡献微薄之力。本文共由5个章节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是跨境破产制度的法理解析。本部分共由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跨境破产制度流考。在对跨境破产内涵予以厘清的基础上,对跨境破产制度的源起与演进进行系统考证。第二部分跨境破产制度的法理基础。揭示了跨境破产制度的理论支撑,即利益平衡理论、国家主义理论、国际合作理论、国际礼让理论等。第叁部分对跨境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进行了论证。提出跨境破产制度的构建应当坚持多元化目标,即以公平与效率的衡平、秩序与正义的衡平、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衡平作为跨境破产制度多重价值体系构成。第2章是跨境破产域外效力考量。跨境破产域外效力问题系属跨境破产制度中的基础理论。首先,本文对传统跨境破产效力理论进行了必要考察,归纳出地域主义模式与普及主义模式的优势与不足。其次,本文在考察当今各国破产立法趋势的基础上,对跨境破产效力折衷主义模式予以释评。最后,以我国破产立法关于跨境破产效力认定的历史演进,论证了跨境破产效力折衷主义模式适用于我国破产立法的正当性第3章是跨境破产管辖权冲突化解路径梳理。本章共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过系统考察以债务人为中心的管辖标准和非以债务人为中心的管辖标准,对当下各国破产立法者所主张的破产管辖权确定标准予以厘清和评介。第二部分在考量、分析各国破产管辖权冲突原因的基础上,系统阐释了化解破产管辖冲突的路径选择。第4章是跨境破产实体与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冲突与法律适用选择问题。在本部分中,本文首先将跨境破产规则界分为破产实体规则与破产程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系统考察了破产财产边界、破产债权清偿位阶等实体法冲突和破产预防、破产要件等程序法冲突。紧接着,本文以前述路径为界分,分别对破产实体规则的法律适用与破产程序规则的法律适用予以系统论证。第5章我国跨境破产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本部分中,本文以前述跨境破产制度内容为视角,结合我国破产立法现状,提出了对于跨境破产域外效力规则、跨境破产管辖权冲突化解规则、跨境破产法律适用规则的具体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1-10-01)

林益宁[6](2009)在《美国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之理论与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国际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证券交易活动当中的争议出现也愈加频繁,特别是以证券交易活动当中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欺诈活动所导致的争议更是不胜枚举。于此情况下,各国对于国际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制所产生的与证券法相关的域外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了司法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以美国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脉络为论述主线,探讨在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以及一般规律,以发展而且开放的观点对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得出笔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心得以及分析建议。本文的基本体系是首先针对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以及普遍规律予以介绍和分析,并将其必要性进行阐释,随后介绍美国的相关实践发展,并论述其理论的由来、优点以及弊端,最后在美国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发展的趋势,并最终得出对中国的启示。论文第一章主要是介绍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的由来。笔者认为证券法在一般意义上而言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即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但是又不完全是公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一个部门法,因而其域外法律适用便有其特殊性,同时证券法也是在借鉴其他相关经济法律的基础上发展出其域外适用的理论,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这个上位概念的域外适用做出必要的阐释,得出其一般规律和适用标准,进而导出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必然性。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主要论述的是整个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发展脉络。首先第一节论述的美国证券法的规范基础,将域外适用当中主要运用的法律进行总括性介绍。接着第二节和第叁节便以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实践当中的案例论述为例证,将“效果原则”、“行为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一一详细论述,并探讨各种原则的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弊端。最后再是对本章做出小结,将美国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做出笔者的评价。第叁章是本文主体思想的延续,论述的是美国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理论与实践的启示。第一节是对其理论来源以及目前颇具争议的对国际私法传统理论造成冲击的公法性质的规范纳入法律适用范围的理性分析,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来对待理论发展的先行性,以及在处理具体问题时的必要性,并提出笔者的观点,认为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得出具体的适用规则,不能一味的排斥,也不能让其盲目地扩大。第二节论述的是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性对中国证券法域外效力的启示,笔者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标准以供参考,以期能在未来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当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王克玉[7](2007)在《域外取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域外取证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主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论述域外取证的法律制度、法律冲突、以及域外取证中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并重点分析了《海牙取证公约》对域外取证规则的统一、主要国家对海牙取证公约的适用,以及公约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文章最后分析了我国域外取证领域法律适用的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六章,分别如下:第一章论述了域外取证的基本法律制度,首先从域外取证的性质入手,论述了域外取证的方式及法律适用,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使用新技术等特殊的域外取证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域外取证的范围方面,重点论述了域外取证中“民商事”的范围和“民商事”法律问题的冲突,以及外国法查明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章论述了域外取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主要国家的域外取证制度。第二节分析了域外取证法律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并重点论述了美国和其他国家关于“审前程序”的冲突。第叁节论述了各国的障碍立法以及适用问题,指出障碍立法在域外取证领域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并对障碍法的适用进行评价。第叁章论述了域外取证法律适用规则的统一和协调,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阐述了海牙取证公约对各国域外取证规则的统一,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海牙公约进行评述。第二节从各国对国内法的修改入手,论述了域外取证法律适用上的协调,并重点评述了各国在“审前文件开示”问题上的协调。第叁节主要论述海牙取证公约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公约尚未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民商事”的界定、“域外取证”的理解、公约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公约的排他性适用等。第四章鉴于域外取证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主要介绍了海牙取证公约在美国的适用,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介绍了美国限制和否定海牙取证公约的概括性立场。第二节论述了美国早期各级法院适用海牙公约的不同实践。第叁节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法航”案中关于海牙公约适用的判例性结论,并对该案进行评析。第四节结合美国法院适用海牙公约中出现的问题,着重论述了海牙公约的解释、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以及适用公约引起的利益失衡等问题,指出公约并没有取代各国的国内法,海牙公约不是最终的、唯一的域外取证规则。第五章从冲突规范入手,讨论分析了域外取证中的证据法律适用问题,指出证据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仍需借助冲突规范去指引,并在此基础上对证据的可采性、证人资格、证人特权、证明责任、证明效力等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另外,本章还从对外国程序法的适用角度论述域外取证的法律适用,指出在域外取证中对外国程序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和概括适用等,以解决域外取证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第六章是论文的最后一部分,在上述全部分析讨论的基础上,落实到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上来,本章共分为叁节。第一节论述中国对外取证和外国来华取证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第二节分析我国当前在域外取证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包括对域外取证的认知、域外取证中的利益平衡、司法协助条约的执行,以及互惠原则与中国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原则。第叁节主要从具体的制度层面对我国域外取证中的法律适用加以改进和完善,指出应首先完善国内的证据规则、统一“涉内”和“涉外”案件的证据规则、认可当事人域外取证和借鉴特派员取证方式、以及建立证人和当事人的救济制度,并从证据法律适用规范的角度,论证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域外取证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文章结论部分阐明了我国域外取证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并对全文的内容进行理论上的总结。(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3-01)

李继[8](200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的范围和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域外证据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形式,对域外证据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正是由于域外证据的存在, 涉外商事审判中的证据问题呈现出与非涉外商事审判中证据问题的些许不同,需要从证据的范围和法律适用进一步明确。(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04年02期)

域外法律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国家的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推进,离不开对腐败分子的刑罚惩治,而用刑罚惩治则必须经过侦查收集证据,准确有力地证实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就必须提高侦查能力,借鉴国内外经验,合法有序的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将技术侦查体系规范化和制度化,构建我国完备的技术侦查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域外法律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1].张春良.论涉域外夫妻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兼论复合性涉域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方法论[J].江汉论坛.2019

[2].王雨.域外职务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的法律适用解读[J].法制博览.2016

[3].米奇.域外取证制度在中国法律适用的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5

[4].李娜,刘镭.论我国域外取证的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4

[5].杨悦.跨境破产部分制度性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

[6].林益宁.美国证券法域外法律适用之理论与实践[D].中国政法大学.2009

[7].王克玉.域外取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8].李继.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的范围和法律适用[J].政法学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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