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无效论文-李文涛

部分无效论文-李文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部分无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可分性

部分无效论文文献综述

李文涛[1](2019)在《劳动合同的分割与部分无效及其风险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个别或部分约定僭越法定劳动基准规则之情形非常普遍。由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制度功能和意义凸显。当劳动合同具有可分性,且除去劳动合同无效之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之性质与结构同时又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愿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规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主要包括客观上的和数量上的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之内容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补充约定、集体合同和法律规定来填补。针对已经履行之劳动给付,部分无效只对将来发生法律效果,除非劳动者主张其具有溯及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可通过"拯救条款"和"死亡条款"的约定来防范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所引发的风险。(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期刊2019年06期)

薛由[2](2019)在《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先生: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生育四子女(叁男一女)。孙女士去世后,袁某与我登记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袁某于病重期间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今年初,袁某去世,我打算对房屋过户时,袁某四个子女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有财产,父(本文来源于《长寿》期刊2019年06期)

郭文成,胡美青[3](2019)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妻子发现丈夫与他人同居,还转给情人200多万元。因丈夫与情人都不同意返还,妻子李女士将丈夫张先生、情人小冰(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赠款。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震惊:丈夫与情人同居,赠送财产二百多万2017年11月初,(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05-15)

王益强[4](2018)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第56条、《民法总则》第156条对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做了规定。但规定过于简单,未经细化,难以适用。考察司法实践,存在大量的司法审判案例可以参考。文章关注点为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的适用。第一章为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模式的选择。对德、日、瑞、英美及台湾地区法律行为无效的模式进行梳理。在实证法上,我国以法律行为整体无效为原则,部分无效为例外,与德国、瑞士等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一体性”相同,在适用上并无太大差别。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司法裁判中也予以适用,但因该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只规定了基本的框架,需要予以解释才能适用,所以在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时,应对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中的“不影响”,“部分”进行着重分析。第二章分析了何为“不影响”。第一节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到数个条款或标的,将其认定为一个法律行为还是数个法律行为?数个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一体、部分认定区分的意义在哪里?在该问题分析基础上指出“不影响”的前提为——一体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可分性和部分无效:单一法律行为要求意思的统一,在形式上可以参考成立的一体性、主观的一体性和经济的一体性;法律行为在主体为多人、量可分、质可分、时间可分的情形下,可认为具有可分性;单一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其无效原因如何,并不重要,对于“无效”应做从宽解释。第二节中,关于“不影响”的判断,学说上存在“推测当事人的意思”和“价值权衡”标准,实践中应该进行解释,对裁判标准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不影响”的标准。在建构“不影响”的判断模式时,首先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再通过解释进行判断,对于解释,应从解释的对象、时点、标准的确定和方法四方面进行,解释方法为补充解释和主观目的解释。“不影响”的结果为部分无效,除去无效部分后,其余部分继续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叁节涉及到司法裁判中直接舍弃无效部分而使其他部分发生效力,在现行体系下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部分无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行为的变化,最为普遍的是合同的变化。基于德国学说上认为适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时不能进行合同的更改,从我国司法实践中考察该规则与合同的变化的关系。第叁章为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适用的限制。作为辅助性规则,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的适用受到限制,受到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行为目的的限制。在无效部分涉及强制规范的情形时,既要考虑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规定,也要根据所违反之法律的目的来检验。在遗嘱领域,因为遗嘱的特殊性,所以在适用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时有所不同。此外,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受到法律规范特别规定的限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刘帆[5](2017)在《白纸黑字惹来继承纠纷 老人意愿咋写才好》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不再避讳谈死亡,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安排自己的身后事。至于如何写遗嘱,他们认为只要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嘱咐的事情写下来就可以了。然而,事情并没有他们想象得那么简单。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日前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7-09-18)

娄宁[6](2017)在《输入法鏖战:在创新和保护中寻找支点》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大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输入法之争可谓备受瞩目,从2014年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发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到2015年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狗公司)凭17件专利发起的2.6亿元专利侵权诉讼,再到2016年百度公司以10件专利发起的1(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5-24)

杨学友[7](2017)在《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顾问同志:您好,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生育4子女(3男1女)。孙女士去世后,袁某与我登记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袁某于病重期间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今年初,袁某去世后,我打算对房屋过户时,袁某4个子女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有财产,父亲的遗嘱处分房产部分应为无效,我无权独自占有。该说法对吗?如果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本文来源于《中国老年》期刊2017年03期)

段永新[8](2016)在《Z银行诉请法院确认A、B、C叁公司《叁方协议》部分无效案件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串通”及“公司人格否认”系我国民商事立法中两个较为特殊的概念。“恶意串通”概念较为宽泛模糊,而“公司人格否认”认定又过于严格,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均导致了法官对于这两者适用上的分歧。在Z银行诉请法院确认A、B、C叁公司签订《叁方协议》部分无效案件中,A、B、C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A、B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是案件两大争议焦点。首先,A、B、C公司在明知A公司对Z银行负有巨额债务且正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A公司位于C公司处的应收账款无偿转让给B公司,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理论上,“恶意串通”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中的“通谋虚伪表示”,A、B、C叁公司相互通谋,通过虚构 “委托代理关系”及“债权债务概况承受”达到为A公司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叁人利益的行为。其次,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且始终作为共同的供应商向C公司供应货物,两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公司法确立了法人资格独立的一般原则,仅规定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的责任,但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将关联公司也认定为能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主体。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重大关联关系,且长期以来与C公司的供货业务中存在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应当认定为关联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6-04-10)

本刊法律顾问组[9](2016)在《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生育4子女(3男1女)。孙女士去世后,袁某与我登记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袁某于病重期间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今年年初,袁某去世后,我打算对房屋过户时,袁某4个子女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有财产,父亲的遗嘱处分孙女士房产部分应为无效,我无权独自占有。该说法对吗?如果遗嘱部分无效,房(本文来源于《山西老年》期刊2016年04期)

杨甜甜[10](2015)在《目的合同部分无效下居间合同效力及居间报酬的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 居间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与目的合同之间没有从属性,目的合同部分无效下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独立判断。在此情形下居间报酬的确定除了考虑双方约定外,还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实际利益的归属、合同签订的背景以及合同(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12-03)

部分无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律师先生:袁某与原配偶孙女士生育四子女(叁男一女)。孙女士去世后,袁某与我登记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袁某于病重期间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归我所有。今年初,袁某去世,我打算对房屋过户时,袁某四个子女提出,该房屋系其父母的共有财产,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部分无效论文参考文献

[1].李文涛.劳动合同的分割与部分无效及其风险防范[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9

[2].薛由.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J].长寿.2019

[3].郭文成,胡美青.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N].中国妇女报.2019

[4].王益强.法律行为部分无效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刘帆.白纸黑字惹来继承纠纷老人意愿咋写才好[N].检察日报.2017

[6].娄宁.输入法鏖战:在创新和保护中寻找支点[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7].杨学友.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J].中国老年.2017

[8].段永新.Z银行诉请法院确认A、B、C叁公司《叁方协议》部分无效案件评析[D].湖南大学.2016

[9].本刊法律顾问组.遗嘱部分无效,房产应当归谁?[J].山西老年.2016

[10].杨甜甜.目的合同部分无效下居间合同效力及居间报酬的判定[N].人民法院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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