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航飞机的持续适航管理

浅析民航飞机的持续适航管理

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66

摘要:适航性可以理解为航空器在预期的使用环境中和在经申明并被核准的使用限制之内运行时本质的固有的安全特性。适航性是通过设计所赋予的一种产品特性。通过了解持续适航管理中各方责任,并结合飞机的特点,介绍在持续适航管理中如何针对飞机适航进行管理以及管理内容,以总结出在航空器全寿命过程中,持续适航管理对各部件、系统再运行环境和使用条件下的安全品质的重要性。

关键词:持续适航;航空安全;航空器

1适航概述

适航性管理(AirworthinessManagement)是民用航空器适航性管理的简称,它是以保证航空器的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性、法规性管理,是适航管理部门在制定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一架航空器通过了适航审查,具备了适航性,是指其飞行能保证航空器及其乘员的安全,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及适航管理的法规文件,能够投入航线飞行使用。适航性是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属性,是保证民用航空器安全的最基本条件。

适航管理则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管理。最终目的是为公众和社会提高安全、经济、舒适的航空运输工具。其本质为适航性控制。

适航管理有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管理两个阶段,前者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的适航审定、批准和监督,以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为主要管理内容。后者是在航空器投入运营后,依据各种维修规则和标准,使其适航性得以保持和改进。而维修机构、维修人员和航空器是作为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2持续适航管理中各方的责任

2.1适航当局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中,适航局主要责任是对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适航性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签发适航证件,对维修大纲、可靠性大纲、维修方案和可靠性方案的评估,对重大维修、改装的批准等。

2.2设计和制造厂商制造厂商主要是主动及时地收集航空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故障问题,提出纠正措施,编发技术服务通告,以保证航空器的持续是适航性。设计和制造厂商是指TC、PC、TSOA和PMA的持有人。

2.3我国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航空器适航司负责适航管理工作。对于航空器适航的具体管理,涉及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司和飞行标准司,包括:适航司的联络处、审定处及七个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适航司的持续适航维修处,民航各省级航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其中适航司全面负责航空器的适航工作,飞行标准司负责航空器持续适航工作中的维修工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适航司的领导下负责相应地区的适航审定和其他适航工作,民航各省级航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日常运行(含适航)的管理。适航工作包括适航审定和适航监督两项[2]。

3持续适航管理的应用

3.1AEG(航空器评审)

AEG评审是通过对设计的评审,保证航空器在后期连续使用中能够保持或恢复到适航审定的安全水平,AEG评审贯穿在整个寿命期间,主要是保证航空器持续运行安全性和经济性。

3.2AEG持续监控

航空器获得型号批准并投入运行后,AEG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航空器评审的持续监控:①航空器实际运行反馈信息;②对航空器型号进行设计更改;③规章要求的修订。

3.3飞机持续适航性的鉴定和监督检查

飞机的适航性应由营运人完全负责,这是因为航空器的营运安全是在营运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为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飞行安全,适航部门必须对航空器的适航性实施监督与检查,这种监督与检查是适航部门工作的职责,是对营运人保证航空器适航性的一种评价,更是适航部门对营运人飞行安全工作的一种控制。

适航部门对航空器适航性的控制与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①对航空器的维修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批准,并监督检查依据上述文件而制定的各种实施工作细则的符合性;

②对适航指令和重要服务通告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③对失控件状况进行检查;

④对保留项目及保留故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⑤对重大故障和重复故障进行分析和监督,并对营运人的可靠性方案进行检查与评估;

⑥对维修记录进行检查。

3.4初始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航空器审定中心负责初始适航管理。其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由民航总局适航司授权,代表国家民航适航管理当局对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进行适航审定,实施批准和监督。

关于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经民航总局按照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后,合格者才能获得型号合格证。制造民用航空器时,除需持有经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外,还应向民航总局申请生产许可证。经民航总局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后,给合格者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3.5持续适航管理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民用航空器适航性管理主要为指导机务维修部门定时维修和排除故障,将航空器进行适航性鉴定工作纳人法制轨道;适航指令管理是针对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等航空产品,存在的不安全状况而制定的强制性改正措施和使用限制;重要事件报告制度,一切因机务原因影响航班正常的事件,或是直接威胁飞行安全的故障或事故,都需按规定上报[3]。

维修单位适航管理:在中国注册的维修单位,要取得维修民用航空器、机载设备的资格,都需经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适航维修项目的许可审查,只有在取得维修许可证后,才允许从事该项业务。

维修人员资格管理:负责飞机维修的人员必须持有执照,只有获得此执照的维修人员,才有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并予以放行的资格。

4总结

在十三五规划期间,我国将大量引进国外先进大型客机以及国产大飞机的投入运行,应进一步强调民航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设,注重航空安全理念的培育,特别是加强适航条例的宣传、贯彻与执行,使民航安全的精髓贯穿大型飞机设计、制造、使用及维修过程的始终,对于使用和维修部门,我们更应该加强飞机的持续适航管理,这将会有力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卫东,李先进,曹郁.航空器适航管理体系和标准.通信导航与指挥自动化[J].2009,(3)

[2]张超.民用航空器适航性技术体系研究航空标准化与质量[J].2010,(236)

[3]吴旭勇.加强航空公司航材的适航管理.航空维修与工程[J],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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