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能力制度论文-李怡霖

缔约能力制度论文-李怡霖

导读:本文包含了缔约能力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电子合同,合同法

缔约能力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怡霖[1](2019)在《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借助电子数据平台购买商品、享受服务已成为人们的日常习惯,电子交易高效与便捷的优势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加入其中。不同于传统交易,电子交易具有交易方式简单、身份鉴别困难、信用状况模糊的特征,未成年人可以轻易完成电子合同的订立,而传统民事法律中主体拟制适格的规定否认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他们订立的合同归为无效或效力待定。这意味着现有立法为未成年人保留了一个不合理的特权,给交易相对人带来了较大不确定性。未成年人利益与善意相对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如果在电子合同领域继续适用传统民事法律的规定,忽视未成年人既有的缔约能力,既不利于未成年人自治理念的塑培,也不利于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障,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法律制度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文章将探讨未成年人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缔约能力的相关问题,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废除问题、缓和性条款的设置问题以及行为能力认定模式之法律拟制与个案审查的选择问题等,并分析如何认定不同情形下未成年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从基本概论入手,明确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进行界定,阐述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的理论基础,并说明完善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现状,明确现有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赋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一定的缔约能力、对“纯获利益合同”范围的限制过于严格以及未明确未成年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等,并分析与探讨这些缺陷折射出的我国整个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第叁部分介绍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与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的相关法律并就立法的理念、模式、技术等进行比较,分析了“必需品”理论与“零花钱条款”等缓和性规定的优势所在,从域外立法中获取可供我国立法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对制度完善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从立法的模式选择、框架设计以及内容修改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制度的建议,并尝试制定了具体的法条以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李婷婷[2](2019)在《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网上电子商务活动日趋活跃,从最初的以购物为主要内容的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到以常规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网上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交易商品种类在迅速增多,交易额在不断扩大,除了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为商务活动提供了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信息传输工具之外,电子合同的普遍应用功不可没,而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的有无又是关系到合同生效与否的重中之重,所谓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就是指电子合同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由于电子合同基于虚拟网络空间构建起来的关系与传统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实践和立法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尝试对当事人缔结电子合同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因欠缺行为能力导致交易处于不稳定状态、未成年人采用欺诈行为隐瞒身份订立电子合同问题进行讨论及研究,建议合理认定未成年人电子缔约的有效性;并对因意思表示瑕疵造成的电子错误进行区分和责任认定;此外将通过提出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机构以保证法人的电子缔约能力。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论述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在第二部分首先是对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主体缔约能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根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分析了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理论的挑战。在第叁部分,主要研究了传统合同领域主体缔约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合同领域的相关立法尝试,并结合电子合同的特性分析我国目前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讨论域外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考察借鉴,主要是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关于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第五部分则根据前文提出的问题,详细论证我国法律对于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供相应的完善立法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赵万一,宋禹君[3](2017)在《论银行理财主体缔约能力差异对法律制度设计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银行理财主体间缔约能力差异的主要表现及其产生原因二、银行理财业务法律规范设计的基本要求——实质平等原则叁、以实质平等为目标的银行理财法律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银行理财的快速发展成为近几年来中国金融领域最为瞩目的市场创新。据中国理财网统计,截至2016年年末银行理财规模已达29万亿元,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规模中的最大份额,银行已是国内最大的资产管理机构。~([1])从行业分项来看,截至2016年年(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17年02期)

应盛聪[4](2015)在《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探究——以传统民法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网络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参与主体的低龄化已成为一种趋势。未成年人通过数码产品经过"非面对面"的方式与电商签订合同,若交易产生纠纷,则会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从而影响其订立的合同效力。本文指出,电子合同本质上仍属于合同,应属民法范畴。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认定,是遵循传统民法理论的规定还是突破传统制度,国内法学界尚存争议且至今仍未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0期)

任腾[5](2014)在《论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其作为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因此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的制度,诸如关于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等。由于这些规定在保护的同时也限制了未成年人的自由,相关规定的不完善和模糊也给司法裁量带来了不便。有鉴于此,我国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4年06期)

禹丽[6](2009)在《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的立法没有对于醉酒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限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因醉酒者缔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合理内容,对醉酒者的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作出具体规定。在比较分析西方各国对醉酒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基础上,在中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框架内,针对醉酒中慢性醉酒和急性醉酒不同特征,对醉酒者的缔约能力做不同的设计,建立和完善醉酒者缔约能力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09年22期)

王韶孺[7](2008)在《建立和完善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醉酒人签订合同纠纷的不断涌现,而醉酒人缔约能力问题在中国民法中未予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私权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西方各国对醉酒人缔约能力规定的基础上,在中国现行的民法体系框架内,针对醉酒中慢性醉酒和急性醉酒不同特征、对醉酒者的缔约能力做不同的设计,建立和完善醉酒者缔约能力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08年10期)

钱冲,许光红[8](2006)在《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直接影响到其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文章对德国、英国及美国等典型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立法中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李祝认[9](2006)在《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但由于其身体和心智发育尚未健全,很容易受到外来的伤害。因此,在法律上设计一些制度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十分必要。民法中的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制度就明显的体现了这种倾向。而我国现今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却十分粗糙,抽象,有诸多不足之处,如何继受法治发达国家的理念和制度、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以加快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是本文的意旨所在。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对未成年人加以界定,并提出了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概念:是指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能力独立缔结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对其罗马法上的制度起源及意义进行了探讨,并概括了当今主要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特点。第二章至第四章为对主流法系国家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分析及比较。第二章是对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分析研究,以法国为代表的罗马法系原则上认为未成年人无缔约能力。但在下列情形下具有缔约能力:1、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家庭法规定的一些事务;2、财产保全行为;3、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而对未成年人欺诈合同也认定为有效。另外,未成年人还可以通过结婚或年满16周岁后,依法定程序解除亲权来获得完全缔约能力。在德国法系,将未成年人按年龄又分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两个阶段,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完全无效,限制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这些合同如果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自始有效;否则,即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效力未定时,合同善意相对人可撤销合同。德国法系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在符合这些例外时,承认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其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1、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2、立即生效的行为,包括根据“零用钱条款”订立的合同和其法定代理人允许的营业行为,以及法定代理人授权他与别人发生雇佣或劳务关系后与之相关的合同行为。3、中性行为,即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利益,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利益的行为。相比之下,德国法系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周全细致,不像法国法系那样承认未成年人欺诈合同的效力,尽管二者在对未成年人合同的后果处理上是类似的。第叁章是对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例)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分析。英美法的一般原则是:未成年人一般不受其所缔结的合同的约束。当然还是有些例外,这类合同是生活必需品合同以及于未成年人有利益的合同。英美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龙着华[10](2004)在《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的缔约能力状态不仅影响了对其所缔结的合同效力的评判,也涉及到对相关合同主体权益的保护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缔约能力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借鉴有关先进立法例的做法,完善我国的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应是完善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4年04期)

缔约能力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网上电子商务活动日趋活跃,从最初的以购物为主要内容的B2C(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到以常规贸易为主要内容的网上B2B(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交易商品种类在迅速增多,交易额在不断扩大,除了国际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为商务活动提供了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信息传输工具之外,电子合同的普遍应用功不可没,而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的有无又是关系到合同生效与否的重中之重,所谓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就是指电子合同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由于电子合同基于虚拟网络空间构建起来的关系与传统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实践和立法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尝试对当事人缔结电子合同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因欠缺行为能力导致交易处于不稳定状态、未成年人采用欺诈行为隐瞒身份订立电子合同问题进行讨论及研究,建议合理认定未成年人电子缔约的有效性;并对因意思表示瑕疵造成的电子错误进行区分和责任认定;此外将通过提出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机构以保证法人的电子缔约能力。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论述本课题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在第二部分首先是对电子合同的概念及其主体缔约能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根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分析了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理论的挑战。在第叁部分,主要研究了传统合同领域主体缔约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电子合同领域的相关立法尝试,并结合电子合同的特性分析我国目前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讨论域外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考察借鉴,主要是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关于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第五部分则根据前文提出的问题,详细论证我国法律对于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供相应的完善立法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缔约能力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怡霖.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缔约能力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19

[2].李婷婷.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赵万一,宋禹君.论银行理财主体缔约能力差异对法律制度设计的影响[J].经济法论坛.2017

[4].应盛聪.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探究——以传统民法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

[5].任腾.论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J].黑河学刊.2014

[6].禹丽.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中外企业家.2009

[7].王韶孺.建立和完善我国醉酒人缔约能力制度的探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8

[8].钱冲,许光红.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研究[J].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9].李祝认.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10].龙着华.自然人缔约能力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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