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

中图分类号:F045.6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金融业在经营范围上并没有受到政府行为的干预,整个金融业还不存在人为的分与合的划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先后从其它行业中分离出来,之后随着经济、技术和制度等知识的积累,美国自然选择了在竞争上相对更有优势的混业经营。直到1999年美国开始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格局的终结,自此美国打破了分业经营的格局,迅速转向混业经营。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其最大的特点是“双线多头”,“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多”指有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在银行监管方面,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3个联邦级的管理机构并存,各州还设有州银行管理机构;证券监管方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最高一级的证券投资和交易活动管理机构,下设9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协助工作;保险监管方面,由州保险监管署(SIC)根据各州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代理店、中介公司实行限制监督,并成立了全美保险厅长官联席会议。

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的监管重点较为明确,容易实施监管和落实责任,还避免了对金融机构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劳动。但是,这种模式在金融业总量相对较小时才能发挥最大功效,而且,对于各金融机构不同业务的监管,监管者存在着专业性不强的缺陷,对美国来说,美联储的实际权力难以确保其履行所负有的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美联储难以行使综合监管职能。虽然作为综合的监管机构,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但如果其他专业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二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有限。美联储主要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对于证券控股公司和储蓄控股公司则没有监管权力。三是美联储对新的金融产品及机构缺乏管理权限。

二、金融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问题,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这是美国金融监管又一次里程碑式的发展。

其实美国此次改革所涉及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荷兰,澳大利亚所实践,实际上是一种目标导向的金融监管。它是从金融监管的基本层面提出机构设置的依据,一般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由保护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出发,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乃至金融市场崩溃;二是由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的,针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欺诈行为。

蓝图建议将金融监管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稳定监管者、审慎金融监管者、商业行为监管者。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监督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和其它金融机构,在事关市场稳定的问题上将有权收集、披露相关信息,与其它监管机构共同制定规章,采取措施,以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控。设立审慎金融监管局,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审慎金融监管局将担负起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储蓄机构监理局(OTS)的现有职责,将针对联邦储贷机构和保险机构建立新的特许体系,以使得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展开竞争。此外,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设立商业行为监管局,监管所有类别机构的商业行为。

这种基于金融监管目标来设计监管模式的方法可以更加清晰集中地执行特定的监管目标,正如美国在蓝图中规划的一样,这种模式着眼于不同的监管目标,一是解决市场稳定,二是解决缺乏市场几率的审慎监管问题,三是以广大消费者为保护对象,解决商业行为监管问题。三个层次紧密联系,形成有机整体,改变过去分业监管的模式,避免了因分业监管而出现的一些问题。

当然,这样设立的监管机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有很大不同之处,必然无法有效地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所以其实现设定的监管目标的能力就会降低,但总体来说,这种监管机制对现在的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

三、美国金融监管之于我国的借鉴

我国金融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金融行业的分业特征还比较明显,所以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主要任务。我国的监管体系已经维持经年,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全方位改变,因此,现实的做法是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加强一行三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引进“协调员”制度,同时借鉴美国在“蓝图”中提出的建议,吸纳先进的监管思想,在完善国内金融法规与参与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与吸收基础上,积极防范因为金融混业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从长期来说,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当然,这是一项长期任务,在最终形成成熟的金融监管模式之前有很长的路遥走,不能急躁,正如美国“蓝图”中所预设的“三步走”一样,我国也要根据国情有步骤的完成改革目标。

作者简介:王瑀,辽宁丹东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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