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消费者论文-张萌

高等教育消费者论文-张萌

导读:本文包含了高等教育消费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体消费者视角,高等教育,消费主义,符号消费

高等教育消费者论文文献综述

张萌[1](2017)在《个体消费者视角下的高等教育消费的符号分析及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主义文化是西方国家步入消费社会之后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生活方式与文化思潮,它将消费视作唯一目的,随着这一文化思潮的渗入,消费主义的转变,即从"物的消费"转向"符号消费",中国高等教育的"场域"日益产生了消费主义倾向。符号消费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高等教育,其中的很多问题都值得人们关注与深思。因此,就个体消费者视角下的高等教育消费的符号进行分析及思考。(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7年19期)

杨威[2](2014)在《高等教育消费者幸福现状研究——基于萨缪尔森幸福方程式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高等教育消费是指高等教育消费者通过对支付货币所购买到的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进行使用和消耗,满足其各方面的需要,以实现人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与行为。[1]本文所议高等教育消费者仅指统招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包括函授、自学考试或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消费高等教育资源的群体。随着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招生规模逐年扩大,高等教育消费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支出的重要方面。《中国统计年鉴(本文来源于《教书育人(高教论坛)》期刊2014年06期)

肖洪鸣[3](2014)在《高等教育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等教育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消费法律关系。由于人们观念的滞后和现行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局限性,导致现实中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教育消费者应享有的消费权利无法实现。故而,从如何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构建完善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至关重要。当前,高等教育领域内的诉讼基本限定于行政诉讼,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分析高等教育消费权益保护问题,促进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考察和借鉴国外高等教育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实际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对高等教育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改进和加强。一是要完善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二是落实高等教育现代大学章程和大学制度建设。叁是建立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网络。本文旨在从以上叁个方面分别建立防范措施,并形成有效、系统和可操作的对策建议,以保证高等教育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高等教育消费环境,促进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期刊2014-03-01)

曹俊怀,杨聚鹏[4](2014)在《教育消费者意愿表达机制对高等教育服务供给的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等教育消费者表达机制包括消费者的表达权、消费者的表达意愿及表达信息的采纳叁个方面,它对高等教育服务供给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因为相对于供给者而言,消费者掌握了更多的需求信息,它影响着供给者的决策。从我国高等教育服务的供给水平来看,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供给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促进高等教育消费者表达机制建设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供给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高等教育消费者表达机制的建设主要可以从叁个方面进行:重视公民观教育,强化公民参与;加强"表达"路径建设,减少表达费用;促进政策制定流程的改进,增强政策效用。(本文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评估》期刊2014年01期)

拉亚妮·奈杜,乔安娜·威廉斯,许心[5](2014)在《学生合约与学生消费者:学习的市场化与高等教育公共产品性质的侵蚀》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国家依据市场准则对高等教育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导致了新的社会阶层——学生消费者的产生,从而影响了高等教育的性质、目的和价值观。政府支持学生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尝试体现在高校与学生的合约中,这些合约规定了学生期望获得服务的水平以及他们为之应尽的义务。作者运用布迪厄的理论框架分析了高校的组织特征和运作机制,关注其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学术行为的影响。高校为提高市场运作而提供了很多生产和服务信息,通过研究这些信息,作者发现高校常常营造一种特殊形象向即将升学的学生进行宣传,这种形象同时也调整着在校生的预期。这说明信息并非中立,而往往能构建起学生体验的独特概念,影响着学生的身份并强化了学生作为消费者的地位。就此而言,我们认为在变革了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中,高等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平衡被重建了。在学术与政策层面,对消费主义的关注为大学注入了外在驱动的实用主义目标,从而强化了当前将高等教育看作私人投资的观念。(本文来源于《北京大学教育评论》期刊2014年01期)

陶美重[6](2013)在《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几个认识问题辨析——基于学生消费者导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化造就世界高等教育市场一体性,市场化并没有损害教育的公益性,公益性其实是教育的共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教育投入占GDP比重也较高,垄断对教育是一种伤害,适度的市场开放有利于教育消费者。(本文来源于《荆楚学刊》期刊2013年05期)

杨聚鹏,邓正容[7](2012)在《教育消费者选择制度对高等教育供给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基于生产消费理论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供给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以生产-消费为视角对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供给中的教育消费者选择制度进行了研究,发现,教育消费者对高等教育消费存在着选择空间,但是教育消费者的选择是失灵的,这种失灵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有效供给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据此,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教育消费者选择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期刊2012年03期)

游翔[8](2012)在《我国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教育消费跨国流动浪潮的推进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在中国的推行,我国高等教育消费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消费热点,与此相伴的是相关教育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而1993年就颁布并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跟着社会变革的脚步适时做出调整,没有明确将高等教育消费纳入其调整范围。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足以调整如今日益复杂化的高等教育消费领域的校生纠纷,社会强烈呼唤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等教育服务下学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校生关系的良性发展,提高高校教育管理的水平,实现高校与大学生消费者之间的和谐相处。本文以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为研究起点,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叁个要素切入展开论述。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并指出了本文在研究上的创新及不足之处。正文一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理论的概述。一是厘清了一组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旨在对论题中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下的相关概念从范围、种属方面进行层层剥离,以期更好地展开论述。二是阐释了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四个基本特征。叁是介绍了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四个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研判。通过对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叁个要素的审究判决,得出如下结论: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学生与高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限地适用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消费关系,这也是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和体现。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高等教育行为,它被更强倾向地认定为公共强度较弱的更具私人产品性质的准公共产品。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与学生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学生消费者是高等教育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生活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个体消费者”的立法主旨。因此,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就具备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理论性与现实性。这也为今后解决教育法治化背景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提供了理论前提与法律保护的范式。可以说,高等教育服务消费领域中高校与学生消费者之间特殊法律关系的研判,不仅是研究完善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策的理论先导,更是论题阐述的必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第叁部分是国外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简介与启示。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新加坡等国外高等教育产业较发达国家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介绍,总结出我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借鉴。一是侧重保护教育消费成本;二是广泛吸纳第叁方非政府力量;叁是多重实践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四是深入拓宽学生权益保护领域。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中学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消费领域学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突出地表现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教育消费权叁个方面并剖析了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包括立法保护供给不足,学生消费者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高校法人制度不健全,权益侵害的救济渠道单一僵化不通畅,缺乏独立于高校和政府的第叁方力量介入等五个方面。其次在前述表现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纳入其中;同时制定《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单行法,使对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更为全面具体,以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供给不足的缺陷。二是继续强化高等教育服务学生消费者的法律主体意识,促进真正的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建立。叁是健全高等教育服务经营者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在理论上明确肯定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并重构法人分类体系,使高校法人分类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充实。四是为了保障法律上确定的学生消费者权益能够名至实归,完备其程序性法律保障,重构教育申诉制度,尝试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教育诉讼制度,以畅通高等教育消费者的诉求救济渠道。最后,创新我国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鼓励、引导第叁方组织进入高等教育消费领域,为学生消费者权益救济保驾护航。纵观以上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法律关系框架,第叁部分服务于整篇论文结构完整的需要,第四部分是现状、原因分析和法律对策的提出。因此,第二和第四部分无疑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结语从整体脉络上理顺全文思路,重申本文观点。(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2-05-01)

王向华,张倩[9](2011)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确立及其意蕴》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关于"学生消费者"的争论也越来越多。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确立是与我国的高等教育市场化的推进紧密相联系的。"学生消费者"既具有普通消费者的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学生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收益权以及参与管理权等多种权利。"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确立对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教育科学》期刊2011年03期)

杨志军[10](2010)在《民办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办高校学生是民办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但由于现存政策法规的局限性,民办教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通过研究民办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性,探讨了民办教育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分析了民办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表现及原因,提出了构建民办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策略。(本文来源于《商业时代》期刊2010年05期)

高等教育消费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问题的提出高等教育消费是指高等教育消费者通过对支付货币所购买到的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进行使用和消耗,满足其各方面的需要,以实现人本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与行为。[1]本文所议高等教育消费者仅指统招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不包括函授、自学考试或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消费高等教育资源的群体。随着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招生规模逐年扩大,高等教育消费已成为我国居民家庭支出的重要方面。《中国统计年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高等教育消费者论文参考文献

[1].张萌.个体消费者视角下的高等教育消费的符号分析及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7

[2].杨威.高等教育消费者幸福现状研究——基于萨缪尔森幸福方程式的视角[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4

[3].肖洪鸣.高等教育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

[4].曹俊怀,杨聚鹏.教育消费者意愿表达机制对高等教育服务供给的影响研究[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14

[5].拉亚妮·奈杜,乔安娜·威廉斯,许心.学生合约与学生消费者:学习的市场化与高等教育公共产品性质的侵蚀[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4

[6].陶美重.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几个认识问题辨析——基于学生消费者导向[J].荆楚学刊.2013

[7].杨聚鹏,邓正容.教育消费者选择制度对高等教育供给影响的经济学分析——基于生产消费理论的视角[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

[8].游翔.我国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2

[9].王向华,张倩.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消费者”身份的确立及其意蕴[J].教育科学.2011

[10].杨志军.民办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商业时代.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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