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控制权论文-肖春竹

程序控制权论文-肖春竹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控制权,诉讼拖延,对策建议

程序控制权论文文献综述

肖春竹[1](2014)在《民事审判程序控制权滥用及其规制——以G法院诉讼拖延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受传统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和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审判权与诉权严重失衡,加之立法和审判管理中的制度缺陷,法院或法官的程序控制权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司法实践中程序控制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对程序控制权进行规制。其规制的主要手段和方法是: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确立适时裁判请求权并规定保障措施;完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规范审限的延长。(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9期)

马宁,周泽新[2](2013)在《我国存款保险人的职能定位——兼论我国银行破产立法模式与破产程序控制权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存款保险机构依其职权范围大小可分为保险理赔职能型、破产管理人职能型、银行救助职能型和监管者职能型。保险理赔职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含义。鉴于我国银行破产宜采法院控制下的折衷模式,并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克服银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障碍,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担当破产管理人职责。但鉴于作为救助职能赖以实施基础的接管程序在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以及其制度功能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特别是各国对"太大以至于不能倒闭"原则的废弃,加之国际经验昭示和制度构建初期的审慎态度使然,我国暂不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救助职责。并且为避免重复监管带来的无效率与高成本,也不宜赋予其监管职责。(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王晓利,黄萍[3](2011)在《慎待法官程序控制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对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危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纷纷加强法官的程序控制权以应对,而对于构建规则之治和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我们,此种加强法官职权的举措,应该谨慎,不能盲从。(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1年03期)

张敬,程灏[4](2006)在《论民事管辖无序现象与当事人的程序控制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分析了种种管辖无序现象后指出,当事人程序控制权被剥夺或丧失是重要成因之一。为克服管辖无序,从增强当事人程序控制权的角度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2期)

毛玲[5](2005)在《当事人自主权与法官程序控制权的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抗式诉讼制度(adversary system),也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根据诉讼模式理论,对抗式诉讼是一种“旨在允许纠纷中对立各方提出其主张和论证的一套程序”。依据米尔建·R·达(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5-08-12)

程序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存款保险机构依其职权范围大小可分为保险理赔职能型、破产管理人职能型、银行救助职能型和监管者职能型。保险理赔职能是存款保险制度应有含义。鉴于我国银行破产宜采法院控制下的折衷模式,并考虑到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克服银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障碍,因而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被赋予担当破产管理人职责。但鉴于作为救助职能赖以实施基础的接管程序在次贷危机中所暴露出的局限性,以及其制度功能可在相当程度上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特别是各国对"太大以至于不能倒闭"原则的废弃,加之国际经验昭示和制度构建初期的审慎态度使然,我国暂不宜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救助职责。并且为避免重复监管带来的无效率与高成本,也不宜赋予其监管职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控制权论文参考文献

[1].肖春竹.民事审判程序控制权滥用及其规制——以G法院诉讼拖延案件为样本[J].政治与法律.2014

[2].马宁,周泽新.我国存款保险人的职能定位——兼论我国银行破产立法模式与破产程序控制权配置[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

[3].王晓利,黄萍.慎待法官程序控制权[J].学理论.2011

[4].张敬,程灏.论民事管辖无序现象与当事人的程序控制权[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5].毛玲.当事人自主权与法官程序控制权的平衡[N].人民法院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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