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程序论文-邓超

行政检查程序论文-邓超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检查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程序,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

行政检查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邓超[1](2018)在《行政检查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九大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其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其重要内容,而“依法行政”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的重点是要规范行政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日益增多,而行政检查是行政行为中重要一种,行政检查程序是行政检查的具体执行环节、步骤和方式。目前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对行政检查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分散在各部门法律法规和及规章中,而且都是根据各部门法的需要有针对性“订做”,各自为政,无统一的上位法规定,容易导致同事不同办,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关行政检查程序的法律规定非常简略,比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此条款也成为所有行政检查行为统一的程序性标准,内容比较单一,而对于行政检查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因而造成了行政主体的这种权力得不到法律制约和监督,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和救济,严重影响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本文以行政检查程序的实践现状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行政检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介绍行政检查程序基本理论,包括行政检查的定义、行政检查的分类、行政检查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和行政检查程序的概述。第二章介绍我国行政检查程序的现状及问题,包括行政检查程序的立法现状、行政检查程序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叁章对国外行政检查程序的评析及借鉴,包括德国、美国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对比和借鉴。第四章对我国行政检查程序的完善,包括行政检查程序的原则、行政检查程序的具体步骤、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5-28)

刘帅[2](2015)在《论我国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08年以前,出于对节约成本、提高行政绩效的考量,我国在食品领域曾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叁次以上抽查合格后,能被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产品在一定的有效期内享有免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抽查的权力”①,这就是产品免检制最早的雏形。在当时,这一制度的推行对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以及改善行政绩效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暂时性的扭转了企业原有的萧条局面。但随着这一制度的长期推行,其弊病也逐渐显露无疑。随着一系列臭名昭着的免检产品(主要是指食品)事故的集中爆发,产品免检制在公众内心所铸就的那道坚固的信任防线顿时瓦解,残酷的现实证明:对于这样一个以生命为载体的领域而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之功能始终无法替代。就这样,产品免检制在一片社会声讨声中顷刻倒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在观众的一片欢呼中重新归位并得到重视。但现实并不如观众所预期的那样,如全球巡演般的“食品事故秀”仍接二连叁上演,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们高强度、高规格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未能平息这一场又一场漫无止境的食品安全危机,如何才能摆脱当下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治—乱—治如此恶性之循环反复,还社会一片和谐与清明也就成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与价值。围绕这一目标,笔者对整个论文架构展开以下论述。本文以寻求构建一种理性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为基点,通过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从静态的理论制度到动态的程序运行进行层层深入剖析。在论文的第二章,笔者首先引入了本文研究对象——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并对其做了基本的理论解读,接下来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之正当性与必要性;在第叁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当下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面临的实体障碍以及程序运行上的诸多不足与失范;第四章,笔者探讨了几个具有代表性域外国家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之现状,并适当阐述了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最后一章,笔者以前述问题为前提,着重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探讨了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合理程序的完善对策。民以食为天,生动而准确的隐喻了食品安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从侧面反映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在国家职能中的重要地位。行政检查作为规避食品安全风险的必要执法手段,其存在的价值毋庸置疑,但同时其价值的实现需要一个公开透明且充分博弈的平台,而这个平台的构建离不开正当程序的规制。理性正当的程序规制可以适当的限缩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的不合法或非理性行为,使得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更加顺应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相对人能够在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环境下用良心产品回馈社会。(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5-05-01)

韩丽娟[3](2014)在《论我国行政检查程序的立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检查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程序,但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立法中行政检查的条文通常是包含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加以概括规定的,学者对行政检查的研究也相当不充分。而行政检查作为一种行政权力运用的过程,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生活,存在着权力被滥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风险,这些应当引起社会与学界对其进行关注与研究。随着我国行政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立法机关对行政检查程序意义的深入认识,将行政检查程序纳入法律规制的轨道,成为建设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和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交通行政检查等方面的案例说明行政检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出对行政检查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通过对行政检查制度比较完善的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检查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吸取其中有益的经验并以此作为完善我国行政检查制度的经验加以借鉴。通过本文的写作,希望能在对我国行政检查的当前研究状况、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有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检查立法的几点建议。从结构上看,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介绍行政检查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检查的定义、名称规范、行政检查的性质探讨、行政检查的法律特征以及行政检查与相邻概念的区别。第二章重点介绍我国行政检查的研究、立法和实践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行政检查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叁章对境外的行政检查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包括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过对其各自行政检查制度的介绍和评析,可以看到其中的特点及优劣之处。第四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检查的实践,从五个方面对我国行政检查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检查的基本原则、行政检查的适用条件、行政检查的程序、行政检查主体的职权与责任以及行政检查的救济五个方面。(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4-09-20)

康贞花[4](2012)在《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重要的监管手段之一,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不规范、不统一,既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通过规范和控制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使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在预防和遏制食品安全事故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5期)

杨宵,刘亚慧[5](2012)在《分析行政检查中程序权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检查在行政执法中广泛存在,因其为行政执法所必须而体现出其重要性;因其广泛影响人们生活而体现其普遍性;又因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体现其强制性。在行政检查的具体实践中如何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其不利的侵权行为的发生,成为我国行政实践中亟待规范的行政课题。(本文来源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2012年02期)

杨雪[6](2010)在《论行政检查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检查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一种职权行为,它具有强制力和羁束力,其实施常常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行政检查的法律规范比较缺乏,特别是缺乏完善而统一的程序性规范。因此,从程序上规范和控制行政检查,就成为构建行政检查法制体系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来源于《辽宁警专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杨雪[7](2010)在《浅析行政检查程序启动之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检查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作为一种职权行为它具有强制力和羁束力,其实施常常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对行政检查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其中程序规范的缺失更是当前行政检查法制化的主要困境。因此,规范行政检查程序的启动,就成为构建行政检查程序规则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来源于《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王晨[8](2010)在《行政检查程序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统一行政程序法缺失的情形下,尤其需要关注行政检查程序的设置,以此规范和控制行政检查行为。具体来说,行政检查程序应当包括事先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实施检查、作出检查结论和送达检查结论并告知救济权利等,其中的程序细节要求更不容忽视。(本文来源于《大庆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侯凯中,孟昭阳[9](2010)在《论警察行政检查权及行使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典型的国家基本权力,其范围广、影响大、强制性强,可以直接地、广泛地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已经深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在操作上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实践中运用警察检查权的混乱,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有发生。对警察行政检查权进行科学的界定,以及从行使的程序加强对其的法律控制,有效平衡警察行政检查权和公民的权利,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已成为必需。(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1期)

邓武强[10](2009)在《交警行政检查正当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交警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形态,具有行政权力的一般属性:行之得当,则佑福人民;行之不当,则祸害无穷。从正当程序的视角探究对行政检查进行程序规制,防止其权力误用、滥用,是一种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路径。而这种研究首要的是对交警行政检查规制之正当程序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并且始于对相关概念的基础性分析。通过北京“杜宝良罚单案”等相关案件导出我国目前交警行政检查程序在实践中的缺失,进而提出关于交警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及其程序合法性问题,以及行政检查的法律程序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检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不平衡,有失全面等问题。其次,对“检查”、“行政检查”、“交警行政检查”诸概念进行界定,并对交警行政检查的特征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正当程序及其对交警行政检查规制的理论。再次,从人权保障、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增强行政检查可接受性等几个方面阐述了交警行政检查遵循正当程序的必要性。最后,以有利于保障行政检查相对方权益为基点,确立了交警在为行政检查行为过程中,应遵循的比例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和相对人合理参与原则等法律原则。并构建了交警进行行政检查行为所必需遵循的具体法律程序。(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10-08)

行政检查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08年以前,出于对节约成本、提高行政绩效的考量,我国在食品领域曾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叁次以上抽查合格后,能被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产品在一定的有效期内享有免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抽查的权力”①,这就是产品免检制最早的雏形。在当时,这一制度的推行对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以及改善行政绩效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暂时性的扭转了企业原有的萧条局面。但随着这一制度的长期推行,其弊病也逐渐显露无疑。随着一系列臭名昭着的免检产品(主要是指食品)事故的集中爆发,产品免检制在公众内心所铸就的那道坚固的信任防线顿时瓦解,残酷的现实证明:对于这样一个以生命为载体的领域而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之功能始终无法替代。就这样,产品免检制在一片社会声讨声中顷刻倒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在观众的一片欢呼中重新归位并得到重视。但现实并不如观众所预期的那样,如全球巡演般的“食品事故秀”仍接二连叁上演,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们高强度、高规格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未能平息这一场又一场漫无止境的食品安全危机,如何才能摆脱当下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治—乱—治如此恶性之循环反复,还社会一片和谐与清明也就成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与价值。围绕这一目标,笔者对整个论文架构展开以下论述。本文以寻求构建一种理性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为基点,通过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从静态的理论制度到动态的程序运行进行层层深入剖析。在论文的第二章,笔者首先引入了本文研究对象——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并对其做了基本的理论解读,接下来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之正当性与必要性;在第叁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当下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面临的实体障碍以及程序运行上的诸多不足与失范;第四章,笔者探讨了几个具有代表性域外国家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之现状,并适当阐述了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最后一章,笔者以前述问题为前提,着重从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探讨了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合理程序的完善对策。民以食为天,生动而准确的隐喻了食品安全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从侧面反映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在国家职能中的重要地位。行政检查作为规避食品安全风险的必要执法手段,其存在的价值毋庸置疑,但同时其价值的实现需要一个公开透明且充分博弈的平台,而这个平台的构建离不开正当程序的规制。理性正当的程序规制可以适当的限缩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的不合法或非理性行为,使得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更加顺应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相对人能够在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环境下用良心产品回馈社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检查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邓超.行政检查程序研究[D].南昌大学.2018

[2].刘帅.论我国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程序[D].华中科技大学.2015

[3].韩丽娟.论我国行政检查程序的立法规制[D].山东大学.2014

[4].康贞花.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规制[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杨宵,刘亚慧.分析行政检查中程序权利、义务[J].东方企业文化.2012

[6].杨雪.论行政检查的程序规制[J].辽宁警专学报.2010

[7].杨雪.浅析行政检查程序启动之规范[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

[8].王晨.行政检查程序刍议[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

[9].侯凯中,孟昭阳.论警察行政检查权及行使程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0].邓武强.交警行政检查正当程序研究[D].湘潭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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