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茅台“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

关于贵州茅台“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生,北京1008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商标就是用于标识自己的商或服务的标记。在中国的商标申请注册,实行的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自愿注册制”。《商标法》在1982年通过,并于1993、2001及2013年作出了三次修改,但都维持了“自愿注册制”,亦即是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段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1]。

最近,一个著名的白酒品牌五粮液尝试申请注册“酒王五粮液”商标。根据中国商标网的数据,可以知道五粮液集团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注册“酒王五粮液”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苹果酒;鸡尾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汽酒;烧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上。五粮液的商标申请被被商标局驳回.虽然五粮液集团认为,“酒王五粮液”是对公司商品的质量和特点的客观描述,并不具有任何的欺骗性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条条例的其中一项重点是”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局认为,商标“酒王五粮液”中的“王”字,会令消费者觉得五粮液是在同类的产品中有着首位的、最强的地位。如果使用这个商标在白酒等商品上,会很容易令消费者们对商品的品质和其他因素产生很大的误会,因此”酒王五粮液”不应该成为可以使用的商标。因此,商标局对这项申请在初审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都予以驳回。目前,这枚商标仍然暂未注册成功[2]。

五粮液的酒王事件令人回想起茅台之前对“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贵州茅台酒厂于2018年8月13日,宣布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并撤销诉讼申请[3],为历时17年的商标申请正式划上句号。

从2001年开始,贵州茅台已经多次尝试用“国酒茅台”申请商标注册,并一度通过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初审。但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遭受到其他白酒企业的反对,五粮液、山西汾酒、水井坊等著名的白酒企业更就着茅台的申请提出正式的异议书[4]。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8年5月25日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后,茅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除了要求国家商评委就“不予注册”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以外,更一同起诉的还有当初对“国酒茅台”提出商标异议的三十一个第三方,包括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5]。茅台认为,”国酒茅台”的“国酒”的含义应该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茅台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发展中,茅台集团诚信、勤勉经营,获得了多个国家级、国际级大奖,其作为中国最有代表性的白酒之一的地位已经深受社会各界认同。而且“国酒茅台”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在社会上使用多年,并没有发生任何不当而导致损害同行业白酒企业利益的事情。此外,其他酒企也有注册并大量使用“国”字商标的情况,如剑南春国宝等,因此“国酒茅台”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6]。

经过多次的申请和上诉,茅台最后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撤回申请,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歉意。

在考虑茅台是否可以用“国酒茅台”申请商标注册,应该要考虑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局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局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于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着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茅台用“国酒茅台”申请商标注册,无疑是对以上两个法律条文的挑战。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商标注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而不受侵犯,而茅台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则并不只是单单一个普通商标这么简单。“国酒”有“代表中国的酒”这种含意,因此能给予茅台这种白酒一个比其他所有白酒更高的地位,间接对茅台的质量提供了保证,以及帮助茅台做宣传,除了可能引致茅台白酒的价格上升以外,也可能会令销量大增,这样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他白酒企业不公平。如果容许茅台注册国酒,那么其他白酒公司也必然会蜂拥去做同样的事情,这对于“国酒”以及首字为“国”字商标,均会有着非常负面的影响。

《中国知识产权报》在2017年1月曾刊发评论文章指出,贵州茅台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国酒茅台”字样作为产品商标,但却一直打着国酒的旗号进行品牌的定位和大量的广告宣传。如果茅台的“国酒”商标的申请得到通过,会令大家对“国酒”的概念造成混乱,严重影响到其他的白酒企业[7]。

另外,国家商标局毕竟不是酒评会,无法对茅台的白酒等级作出评价,如果“国酒茅台”商标获批,那可能令人以为政府的公信力与茅台白酒的品质挂上了钓[8]。茅台中有不同等的白酒,是否要规定最高级的白酒才能使用这个商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是否要以价格去决定哪种品级的白酒才能用上“国酒”的商标?这并不是国家商标局的工作范围。日后茅台的质量出了问题,政府的公信力便会受损,那是否要再讨论茅台应否继续使用”国酒”这个商标?要中国政府是否要对茅台的质量作出永久的保证,这个要求并不合理。

国家商标局的责任是按照商标法来审计商标,不应该要顾及产品的质量问题。因此不容许茅台注册国酒是一个合理的决定。

贵州省某副省长曾2012年8月9日于公开表示,国字号商标早有先例。五粮液集团曾经申请过“国宝五粮液”商标,茅台镇国酒厂曾经申请过“国宝迎宾酒”,贵州茅台申请过“国酒之都”商标,贵州国珍宴酒厂曾经申请过“国酒赖茅”,但是这些“国”字号酒类商标重来未得到通过。唯一例外的是泸州老窖所申请的“国窖1573”、“国窖”得到批准成为正式注册商标,也没有人对其称号提出异议。原因可能是因为是泸州老窖拥有我国建造最早、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保护最完整的老窖池群,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泸州老窖国宝窖池,大家都觉得国窖这个称号当之无愧.相对起“国酒茅台”的商标,其国酒的含义范围显然要比国窖的含义范围要广阔的多,涉及酒的质量以及茅台在白酒企业之中的地位,而并不是历史事实的陈述.因此即使存在国字号商标先例,也不能只进行简单的类推而不对每一个个案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其实除了国酒以外,“国笔”、“国表”、“国茶”、“国瓷”等商标都已有人尝试申请注册,但大部份都未能成功,反映了商标局对国字商标的把关[9]。

参考文献

[1]Ford,KwanandCompany,由iPhone、微信等商标纠纷及几个典型商标案件引申之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内容和法律意义

[2]搜狐,2019年6月13日,“酒王五粮液”商标被驳回?继“酒王”之后,五粮液再度受挫?[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13日,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

[4]观察者网,2018年8月13日,茅台放弃国酒商标申请并致歉

[5]新京报,2018年8月15日,评论:不只茅台任何酒都不该冠以“国酒”

[6]新浪财经,2018年8月12日,"国酒茅台"广告铺天盖地但这称谓从未得到官方认定

[7]第一财经,2018年8月9日贵州茅台是不是“国酒”再起争议至少在商标上他们还不能这么用

[8]华夏时报,2012年08月22日,时评:冷静客观看待国酒茅台商标申请

[9]马远超,2012年9月12日,“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五大争议.

标签:;  ;  ;  

关于贵州茅台“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