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契约理论论文-马鸿芸,高瑞松

事实契约理论论文-马鸿芸,高瑞松

导读:本文包含了事实契约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事实契约,契约自由,合意,合同法

事实契约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马鸿芸,高瑞松[1](2016)在《浅谈事实契约理论与我国合同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契约理论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发展,很多合同关系的确立无须双方达成合意,直接基于事实关系的发生便可确立。而传统的契约理论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确立契约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贯彻传统契约理论的核心,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但在具体条文之处又体现了事实契约理论。通过对事实契约理论的研讨分析,讨论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知道事实契约理论的诸多不足,也明确事实契约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思考价值与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7期)

郭文婷[2](2012)在《事实契约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契约是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产物,其是指依事实过程而形成的契约,与依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传统契约不同。当然,事实契约是对传统契约理论的一个补充,二者仅成立方式有别,其他无二,它是法定之债,至于其概念本身如何命名只是形式问题,不必刻意深究。事实契约是融合社会整体的利益、兼顾交易成本与公平效率而产生发展的,在社会法学和法经济学上都有其十足的存在价值。事实契约理论将个体的利益提升为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为克服个体并非时刻都处于完全理性状态的问题,于是借助社会共同体这个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来保护契约中可能处于弱势一方的个体的权益,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有鉴于此,顺势探索该理论在我国的实践路径:其内容应包括基于社会给付义务、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契约和新科学技术触发的事实契约叁方面;构成要件则仅在意思表示上不同于传统契约,即成立要件为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意思为导向的事实过程,生效要件则是将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转化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效力方面只有在明示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事实过程才能判定生效,其它与传统契约一致。(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4-01)

王利萍[3](2012)在《事实契约理论之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1941年豪普特教授提出事实契约理论※之后,在德国立刻引起了强烈反应,该理论之核心思想在于可以不经意思合致或意思表示而仅因事实过程为要素即可成立契约。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不少学者主张现实生活中存在事实契约,应用事实契约理论可以比较灵活的解决问题,更能彰显实质的公平正义。本文试图以契约效力根源为视角论证事实契约理论对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因否定意思自治而不具正当性,需对其加以否定。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绪论,是有关该课题的国内国外研究综述。第二个部分是介绍事实契约理论的概念和发展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最后对它的实质进行了探讨。旨在对事实契约理论的内容以及观点进行梳理和说明。第叁个部分简单介绍了关于契约效力根源理论的流变,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了解其变化使我们认识到各种关于契约效力根源解释的模式所关注的重点以及现代契约法的本质所在。主要介绍了古罗马、中世纪对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模式以及19世纪意志论。着重阐述进入20世纪以后各种关于契约效力根源正当性解释的模式。最后总结了各种新型的关于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模式并没有真正取代意志论,它们同意志论一同支配着现代契约法。第四个部分介绍了现代契约法对契约正义进行了匡正、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但是契约自由并没有真正衰落,意志论仍然对契约效力根源具有解释力。现代契约法是注重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平衡之法。第五个部分是对事实契约理论的彻底否定,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对事实契约理论加以否定。首先着重说明了事实契约理论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复存在,因此其理论在现在已经过时;其次,说明事实契约理论作为一项私法理论却完全否定意思自治,其解释力是建立在对私法自治空间压缩的基础上因此缺乏“一项私法理论所应体现的正当性”;接着对那些认为可以通过改良或重新解释事实契约理论观点的加以否定;再者,从事实契约理论具体适用上对其加以否定;最后从我国实际出发,表明在我国确立“契约自由”原则不久的今天,事实契约理论在我国不具有生长的合适土壤,其不宜引入中国的法律框架,我们对此应加以彻底否定。总之,笔者的观点是尽管随着社会变迁出现了各种新型的关于契约效力根源的解释模式,但是意志论没有被彻底抛弃,契约自由仍是最重要的私法原则。事实契约理论在对契约效力来源的解释上完全抛弃意思自治而只注重与社会实际相符,试图以压缩私法自治空间的方式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否定,是对建立在现代契约理念基础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或意识形态颠覆,有违契约正义的宗旨和私法理念,不具备解释契约效力根源的正当性,因此我们不应接纳该理论。(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18)

汤之方[4](2009)在《事实契约理论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契约理论认为,意思合致是成立契约的根本要素。然而,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社会的迅猛发展,传统契约理论对解释社会现实中大量新兴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逐渐力不从心。事实契约理论就在此种背景之下出现了,此理论一经提出,便引起激烈争论,因事实契约理论有旨在推翻传统契约理论意思合致之嫌,而逐渐式微,进而被束之高阁。然而随着当今工商业进一步发展,传统理论的合意原则在当今社会更是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民法学界在此时开始反思事实契约理论。事实契约理论的中心理念是,在若干情形下,合同关系因一定事实关系而成立,当事人意思如何,在所不问。其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一种不经历“要约——承诺”缔约过程的非法律行为,他的强制力量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性质上属于法定债之关系。事实契约理论是伴随着对契约自由的矫正及实践契约的实质正义而登上历史的舞台。而19世纪中期开始发展起来的纳粹德国国家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与实践对于事实契约理论的诞生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事实契约理论经历了发生、发展、式微的历史过程。应用事实契约理论可以比较灵活地解决问题,但是其作为一项私法理论,却是建立在对私法自治空间的压缩的基础上,虽然能“与社会现实相符”,但是他的解释力是缺乏“一项私法理论所应体现的正当性”的。而事实契约理论所欲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理论的支撑下仍可解决,那么,没有理由采用事实契约理论这项“新奇”理论。而事实契约理论只有找到与传统契约理论的链接点,才能迎来发展的契机。我国现行法并未接纳事实契约理论。而在我国大步步入商事化的过程中,契约也走向了异化的过程。但是,作为私法自治核心的契约自由理念在中国却还是一个“嗷嗷待哺”的新生儿,如何维护契约自由弘扬私法自治才是当今中国法制的第一要务。在中国法律尚能解决事实契约理论所欲解决的问题的情况下,事实契约理论陡升压缩私法自治空间之弊端,导致其同样不宜引入中国的法律框架。(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9-10-25)

黄晖[5](2009)在《论事实契约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契约理论认为,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契约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其在契约概念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而20世纪以来,随着契约自由自治理念的衰落,强制缔约制度的存在,尤其是一般契约条款的普遍使用,决定了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因事实过程为要素的事实契约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然而除了其本身概念的矛盾,事实契约面临的最大困境便是在积极层面欠缺一个统一无瑕疵的契约模式作为其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从而导致事实契约理论在实践应用层面处于极其尴尬的地位。本文从事实契约最本质的理论基础着手,构筑出事实契约背后的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对事实契约理论进行解释,从而将契约从形式化的意志论中解放出来,挖掘出传统契约理论更为丰富的内涵。在事实契约理论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社会群体,体现着社会共同体的思想、意志和利益。他们是从单个个体的差异性当中整合起来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是合理化的选择。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虽然从事实契约的角度来说,个体在缔约当中忽略相应的意思表示,但作为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的意思表示并非是没有必要的,它的产生也并没有与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相冲突。社会共同体的意思表示同样是由表示行为和内心意思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并且在意思表示的层面采用了叁要素说,即效果意思、行为意思和表示意思。相应的,立足于社会共同体的理论基础,我们把事实契约的成立要件定位于:适格的合同主体,适格的合同内容以及在社会共同体意思下的一定事实过程;内容上则包括:基于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契约,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契约和新科学技术引发的事实契约。因此,在这样的模式下,事实契约并非是与传统合意契约相对立的,其与传统合意契约一样,都应当是契约理论的一种方式,是传统合意契约的有益补充,虽然其构成要件有所区别,不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合致为要素,但事实契约依然是具有其不可或缺的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的,在契约的缔结过程当中,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转化成相应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从而促成了双方事实契约关系的成立。(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09-04-01)

薛晓蓉[6](2007)在《事实契约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契约诞生之初被称作“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由德国着名学者豪普特教授于1941年最先提出。此后,以德国学者为首,围绕着“是否有必要创设事实契约这一概念”问题,出现了一场激烈的理论纷争,进而影响了许多案例的实际审判。但不久,事实契约理论便因其有否定传统契约理论之嫌,而被束之高阁,再无新的理论进展。我国到1999年新合同法立法时,并未采用事实契约理论,而是沿用传统的合意理论,而人们尽享自由合意契约带给大家恩惠的同时,也日渐感觉自由合意在如今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处处受限,从而开始反思事实契约的合理之处,本文在普通法及特别法两个领域分析论述的基础上一方面肯定了传统契约理论在合同订立中的重要作用及基础性地位,另一方面也积极评价了事实契约理论的影响及作用。本文的写作目的,一则是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现象给予合理充分的法理解释及最适切的法律评价,寻求到调整它的最佳法律规范;二则,使一度遭遇动摇的传统契约的基石得以加固,补充和完善传统契约理论。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事实契约的一般性理论及其发展过程,笔者将其归纳为五小部分,第一,即事实契约的概念、特征、性质。在概念论述中首先介绍了台湾学者为其下的定义,并给予简短评述。其后笔者给出事实契约的概念,即事实契约是指民法领域的平等主体之间或特别法领域的不平等主体之间通过一定的适法的非法律行为生成的,类推适用合意契约之法律规定的法定债之关系。第二,结合契约的发展过程阐述了事实契约理论的产生背景及发展进程。反映了事实契约由盛转衰及契约传统理论自我完善的发展过程。第叁,介绍了德国事实契约理论发展进程中正反两派之间展开的激烈争论。反对者支持者中犹以拉伦茨教授最为着名,其前后对事实契约态度的变化反映了事实契约理论的不足。第四,通过对事实契约理论与传统契约的比较明确了事实契约的特征所在,并对准契约、强制契约、强制缔约、关系契约等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比较。如此通过直接论述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完成了本部分对事实契约内容的解析。第五,通过对德国相关案例的研究,反映了德国司法领域对事实契约的态度——由最先的采用到最后的摈弃。第二部分,以豪普特教授对事实契约理论的分类类型为基础,分别分析阐述了我国在“基于社会接触而产生的契约关系”、“事实合伙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产生的事实合同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应用,得出我国目前相关立法上并未采用事实契约理论而仍适用传统的合意理论。第叁部分,此部分是笔者就事实契约理论的一些思考与建议,分为两小部分,第一,从普通债法领域思考事实契约存在的合理性,详细的归纳了事实契约理论的缺陷所在从而得出以传统的如“不当得利”等理论解释事实契约理论所提出的问题应更为适宜。第二,从特别法领域对事实契约理论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利用传统的如“继续性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法来解决“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合伙关系”较事实契约理论应用更佳。第叁,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事实契约理论的积极意义。本文有笔者的以下些许见解与思考:第一,从普通债法领域和特别法两个领域对事实契约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补充了以往学者仅从普通法领域研究事实契约的局限性。第二,与以往学说中的绝对反对或赞成的学者观点有所不同的是本文虽不提倡在我国立法中引入事实契约理论,但亦不否认其的进步意义。(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07-04-28)

黄新[7](2005)在《事实契约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意思表示是成立传统契约的根本要素,契约自由原则是传统契约的本质理念。然而伴着工商业的日益发达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文化和社会发展呈多元化趋势,传统契约理论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遭遇到困境。许多契约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欠缺意思表示,更谈不上意思表示自由合致;有些行为人因没有意思表示能力而无法成立为其生活必需而交易的契约;为便于反复进行的大宗交易或保证社会公益事业的施行,越来越多的契约被赋以强制性色彩,契约自由受到限制。面对众多困境,传统契约的出路何在?目前民法制度的应对措施是,针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给予新的解释,或者另行规定例外情况。如此一来,牵强之处不乏其数,也难掩斧凿之痕。相比之下,事实契约制度的设立是助传统契约理论走出困境的最佳选择。它不需要意思表示,亦不要求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只要有一定的事实过程或事实状态,形成事实合致,即可受传统契约法律规制。各国民法典中尚未见有关事实契约的明确规定,希望未来中国民法典能慷慨地将这一优越制度“揽入怀中”。(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5-04-13)

张俊岩[8](2003)在《事实契约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契约理论的提出针对的是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般契约条款和强制缔约制度,主张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因事实过程而成立契约。这一理论与传统的“意思契约”理论是不相符的,因而受到批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在合同判断上重要的不再是当事人的真正的合意或意向,而是他们作为有理智的人被认为已经同意或预期的事项。合同从形式化的意志理论中解放出来,责任、激励、救济成为合同法研究的主题。对事实契约理论的解释力也需要重新认识。(本文来源于《河南社会科学》期刊2003年04期)

事实契约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事实契约是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的产物,其是指依事实过程而形成的契约,与依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传统契约不同。当然,事实契约是对传统契约理论的一个补充,二者仅成立方式有别,其他无二,它是法定之债,至于其概念本身如何命名只是形式问题,不必刻意深究。事实契约是融合社会整体的利益、兼顾交易成本与公平效率而产生发展的,在社会法学和法经济学上都有其十足的存在价值。事实契约理论将个体的利益提升为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为克服个体并非时刻都处于完全理性状态的问题,于是借助社会共同体这个理性经济人的角色来保护契约中可能处于弱势一方的个体的权益,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有鉴于此,顺势探索该理论在我国的实践路径:其内容应包括基于社会给付义务、团体关系而生的事实契约和新科学技术触发的事实契约叁方面;构成要件则仅在意思表示上不同于传统契约,即成立要件为一定的社会共同体意思为导向的事实过程,生效要件则是将社会共同体意思表示转化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效力方面只有在明示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事实过程才能判定生效,其它与传统契约一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事实契约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马鸿芸,高瑞松.浅谈事实契约理论与我国合同法[J].法制博览.2016

[2].郭文婷.事实契约理论研究[D].苏州大学.2012

[3].王利萍.事实契约理论之否定[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汤之方.事实契约理论之反思[D].湖南大学.2009

[5].黄晖.论事实契约的理论基础[D].重庆大学.2009

[6].薛晓蓉.事实契约理论研究[D].安徽大学.2007

[7].黄新.事实契约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05

[8].张俊岩.事实契约理论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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