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论文-赵菁洋

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论文-赵菁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赵菁洋[1](2016)在《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法律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已经成为了一种很大众化的投资方式,但是就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关于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一直都没有完善的制度进行约束。本文从分析了德国风险退出机制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的风险退出机制提出了见解,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风险退出机制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5期)

司玉洁[2](2012)在《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五十年里,风险投资极大的推动了欧美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发展。但自风险投资引入中国至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与重视,更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十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足影响了风险投资的顺利发展,突出表现为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亟待完善。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用经验,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顺畅,对促进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对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介绍,和我国退出制度发展情况及问题的论述,对两国风险投资退出制度进行比较,最终提出我国风险投资业退出制度的完善建议。文章主体内容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写的是风险投资的法理分析,分别从风险投资的概念、作用、特征、运作模式和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性及退出的方式等方面,对风险投资做了一个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并对各个退出方式进行分别论述。其中,以美国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为论述重点,纳斯达克市场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中,有着重要地位。本文从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退市制度,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叁部分,将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加以介绍,分别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两个方面来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在本部分中,着重介绍的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其中结合了我国退出制度中创业板块的最新发展,并提出了新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文章前面的介绍,论述了中美风险投资退出制度差异的原因,并将中美的退出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鉴于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地位,本部分着重比较的也是中美首次公开各项制度的差异。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构想,这是本文的创新部分,尽管我国的创业板块不断有新的制度推出,但我国仍需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公开上市、兼并与收购、回购、清算四大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都有多方面可完善之处,在此部分,本文一一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2-05-01)

陶海燕[3](2012)在《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投资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推动了全球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风险投资被引入中国开始,政府就对其给予了重大的期望,但是其发展阻碍重重,有我国本身经济发展的问题,更多的是因为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市场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与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不够完备,这些都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造成了诸多的阻碍。基于以上认识,怎样结合自身的实际,合理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修改,完备我国的现有制度,保障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这一关键环节的畅通,是一个重大的课题。文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介绍了何为风险投资及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概述。首先收集整理了国内外不同学者对风险投资的理解,由此分析得出了风险投资的共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风险投资的循环过程的分析,得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循环过程的关键环节,并介绍了四种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首次公开上市、并购、回购和清算,然后从收益、成本、时效性叁个方面对几种退出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每种方式的优劣所在。第二章介绍中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并结合实例,着重介绍了中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第叁章是对创业板及叁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分析。由于创业板建板的不易及他们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重要性,将其独立作为一章,重点阐述。在这一章中亦分析了创业板及股权交易市场现存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的浅薄见解。最后一章是对中国风险投资退出面临的法律障碍的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具体而言,分析了“国有股转持”政策,创业板限售制度对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制约,及兼并收购,股份回购中的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中国风险投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2-01-01)

宣頔,赵美珍[4](2011)在《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的制度优化:市场效率与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投资IPO退出市场结构均衡是该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必要条件。目前,IPO退出市场存在基础市场建构不完善,创业企业供给与投资者资本需求数量结构失衡,交易制度非效率以及IPO退出的境内外空间结构失衡等若干问题。为促进IPO退出市场有效发展,需要完善境内IPO退出发行准入制度和IPO退出交易制度,并进而构建纵横统一的IPO退出法律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改革与战略》期刊2011年06期)

张薇薇[5](2011)在《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入地发展,风险投资行业也在逐步建立并壮大起来。风险投资以其“高风险”“高收益”“高失败”的叁大属性决定了与一般投资有非常大的不同之处。风险投资的整个过程经历了输入资本——资本增值——回收资本——进行在投资的循环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风险资本发挥着聚集、组建、运行和退出的作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保证实现风险投资的价值,满足风险投资完整性的要求,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能吸引外界资本更积极的参与并能够建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因此在风险投资的四个阶段中,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显得特别的重要。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有股份公开上市、兼并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通常也称为上市,是指风险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将其所有的风险企业股份公开上市,第一次向公众发行其持有公司的证券。IPO的实质是将拥有的私人权益资本通过上市的方式,变成公共的股权资本,通过上市达到股权的流通,在流通后就可以出售其所持股份,实现风险资本的增值,风险资本最终可以完全地退出所投资的企业。IPO是风险投资最常用也是最正常的一种退出方式。利用IPO方式的风险投资退出所获得收益也是所有方式中最高的。IPO的市场基本分以下几种,主板市场,二板市场、第叁市场甚至是场外市场。主板比较耳熟能详且大家经常接触的股票市场,与人们生活也比较相关。但在上市的标准上,主板市场是最高的。正是由于这种高标准,基本上风险投资的对象企业不能在主板市场上市。所以基本风险投资企业都将目标集中在二板市场,也就是所谓的创业板市场。并购(M&A)在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收购风险投资的对象企业,使风险资本完成退出的方式。按照兼并收购类型的不同,兼并收购可以分为一般并购和二期并购。如果是一般的企业来对风险企业进行并购,则是一般并购;如果是另一家风险投资的企业对原企业进行的并购,则称为二期并购。在风险投资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和上轨道之后,风险企业管理层或员工有价证券等方式购回当时的风险资本家持有的风险企业股份,通过这种回购,风险资本得以退出资投资。企业回购的方式主要有叁种,分别是:管理层收购、员工收购和对期权买卖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清算这种方式的退出是一种风险投资不成功时最优的也是无奈的防治扩大损失的方法和选择。由于在失败项目中巨大的机会成本,风险投资公司不得不考虑,要越快的结束已经失败的项目,采取措施,改换到新的项目中。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存在实现风险投资的价值,满足了风险投资完整性的要求,有助于吸引外界资本,进而提高风险投资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实力。我国风险投资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建立开始的,国家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在1984年才第一次提到“风险投资”的概念。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从诞生到慢慢成长的过程,甚至有了一个爆炸性增长。风险投资慢慢影响着经济很多部分的发展发展,越来越受到政府关注。风险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退出主要还是以股权转让为主。IPO的比重近年来有所增加,但与美国等风险投资发达地区的差距还是很大。如在首次公开发行退出方式上风险投资企业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雏形阶段,更多的是原则指引作用。《证券法》中对风险投资辅助机构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也非常模糊。对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虚假、等对投资人不公平事件的出现,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如何救济挽回损失。兼并收购退出方式也存在问题,如在《证券法》也对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有明确的规定。但风险投资的兼并收购,更多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恰恰这部分缺少尚未全国统一的专门证券交易场所我国法律对企业回购的规定是非常严格苛刻的,这一规定导致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投资家很难通过企业回购这种方式退出。而同时,《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上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规定股东有一个转让权,这种比较笼统的规定增加了操作的难度同时也带来了可能发生的违规。清算这种退出方式中,我国有专门的《破产法》进行法律指引和规范。但对风险投资者的利益考虑的并不多。如《破产法》第7条只规定了企业法人申请破产的权利,但仍然没有包括个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的破产进行法律规定。与英美法系坚持个人破产免责主义的方式差距较大。众所周知,美国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也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最成熟和完善的地区之一。风险投资业在1946年美国的波士顿的正式出现的,美国研究和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Development)的成立成为了整个行业的开始。谈到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体系,最着名也是最常用的一定是被许多人传为“神话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市场内部进一步区分为叁个层次:全球精选市场(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ational Market即原来的“纳斯克达全国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即原来的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正是这些不同的规范和要求的市场,满足了美国风险投资的不同的企业类型。纳斯达克多层次之间的转板制度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了纳斯达克的运行。同时美国除了有纽约证券市场、NASDAQ市场,还有叁板市场——OTCBB市场场外交易电子报价板,这一市场的存在使风险投资退出有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除了首次公开发行,美国原则上允许企业回购股票,在回购问题上采用的是“原则上基本允许,例外才需要禁止”的原则,这一原则在美国《示范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兼并收购退出风险投资的方式也在美国逐年增加。美国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保障,加之成体系的证券市场和业的人力资本共同支持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和退出机制的完善。德国的风险投资起步晚于美国,萌芽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孕育,德国已经成为欧洲国家中风险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但由于起步较晚,同时风险投资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使德国的风险投资主要不是在新兴的有潜力的高科技企业上。德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与美国存在的差异的原因在风险资本的来源、全能银行的资本结构等方面都有很大关系。日本的风险投资始于20世纪50年代,通过长时期的调整JASDAQ系统(日本证券经纪人协会自动报价系统)的运营使日本整个风险投资行业日渐规范成熟。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上,回购成为了日本主要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我国香港地区风险投资行业比较发达,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比较完善,其中IPO退出方式的首选之处就是香港创业板。香港创业板是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营的,主要针对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募集的场所。在上市的财务、公司经营记录、市值方面,较之香港主板市场门槛都相对较低。通过对基本退出模式的了解和发达国家退出机制的考察,可以看出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需要良好的宏观外部条件,这些条件是发展风险投资,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先决条件。比如要有良好的社会宏观经济状况做支撑,体系化和规范化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结合其他各国各地区的经验,本文也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如我国现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增加和丰富风险投资的机构主体、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募集渠道和来源等等。(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1-04-01)

刘丹冰[6](2008)在《创业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创业风险投资不同于其他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谋求对创业企业的长期控制。一旦创业企业孕育成熟,就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风险投资的资本收益。因此,顺畅地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否则,将导致风险资本停滞,使之(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期刊2008年00期)

王新[7](2009)在《风险投资退出路径及其法律制度完善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风险投资家投入资金于高风险、高潜力的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企业,能够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因此受到国家扶持和企业的重视。然而风险投资经过20年的发展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与我国风险投资整体机制尤其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很大关系。便利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关键,风险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企业目的不是为控制企业或者分享分红,而是为及时退出以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就现实需求角度而言,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制约着风险投资退出及整体机制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法律制度;就文献角度而言,经比较现有文献后发现,法律研究不深,且未跟进研究新的法律规定(如《合伙企业法》及2009年3月31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风险投资退出的影响。本文以我国风险投资现状和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点,采用理论与实践、规范与实证分析、数据与案例分析方法研究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选择及其法律制度完善。本文创新点表现为以下方面:依托数据及现有法律分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不同法律形态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为切入点提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障碍;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及经济环境,辅以案例说明,提出风险资本退出的现实选择;提出法律完善的新设想:改进创业板办法,立法规范OTC市场合并原有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平台,提出风险投资从公司和有限合伙制企业并购退出和回购退出的法律保障以及外部法律制度完善建议等。本文结构分为风险投资的理论基础、一些国家和地区风险投资退出制度现状及启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选择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五章。第一章阐述风险投资概念,分析退出机制的必要性。第二章阐述美国、中国台湾地区、以色列及印度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及启示。第叁章依托数据及现有法律分析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章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及经济环境,辅以案例说明,提出风险资本退出的现实选择。第五章阐述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新疆财经大学》期刊2009-06-01)

刘丹冰[8](2008)在《创业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法律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创业风险投资不同于其他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不谋求对创业企业的长期控制。一旦创业企业孕育成熟,就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风险投资的资本收益。因此,顺畅地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否则,将导致风险资本停滞,使之无法投资新的项目。由于风险投资属于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偏爱高风(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法年刊(2008):金融法制的现代化》期刊2008-10-11)

胡珺[9](2008)在《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风险投资极大的推动了欧美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从八十年代中期中国引入风险投资至今,虽然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重视并给予了很大的期望,但风险投资业却迟迟没有发展起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风险投资产生并发展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及相应的制度环境,然而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的不足或缺失对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诸多障碍,而这又尤其表现为风险投资退出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亟待完善。因此,如何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调整我国的现有制度,加快制度创新,以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畅通,进而促进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便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文章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章介绍了风险投资的概念和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制度。首先从学界关于Venture Capital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两种译法的争议入手,通过比较分析得出风险投资的本质内涵。在厘清风险投资的概念基础上,本文进而对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予以阐述,并通过分析风险投资的运作流程得出风险投资退出对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影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因素,充分说明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中的关键环节。本文第二章具体论述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四种方式:首次公开上市(包括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两种方式,简称IPO)、兼并收购(Mergers & Acquisition)、股份回购(stock repurchase)和破产清算( write-off)。并进而将每一退出方式的优劣作分析比较,为后文对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了理论平台。本文第叁章介绍了美国在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制度设计。美国作为现代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和风险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相关的制度设计也最为完善。美国在市场导向型的金融体系中,形成了发达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NASDAQ和OTCBB两个场外交易市场,其先进、科学的市场规则设计帮助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众多风险投资实现了成功退出。此外,限制性股票的有限制出售、允许公司股份回购及“赢利出售”、果断的清算退出等制度设计也为美国的风险投资提供了多种畅通的退出渠道。本文的最后一章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状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文章的落脚点。具体而言,本部分在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状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微观的角度出发,就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份回购和破产清算逐个分析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风险投资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及相应的对策,并针对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需求,提出了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期刊2008-05-01)

陈琼娣[10](2008)在《从美国经验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障风险投资顺利退出的关键。我国风险投资退出中存在法律障碍,为此要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应条款;制定专门的《企业购并法》;为二板市场创建法律环境。(本文来源于《北方经贸》期刊2008年01期)

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过去的五十年里,风险投资极大的推动了欧美国家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发展。但自风险投资引入中国至今,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与重视,更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十分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足影响了风险投资的顺利发展,突出表现为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亟待完善。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用经验,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顺畅,对促进风险投资体系的发展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通过对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介绍,和我国退出制度发展情况及问题的论述,对两国风险投资退出制度进行比较,最终提出我国风险投资业退出制度的完善建议。文章主体内容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写的是风险投资的法理分析,分别从风险投资的概念、作用、特征、运作模式和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性及退出的方式等方面,对风险投资做了一个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并对各个退出方式进行分别论述。其中,以美国首次公开上市的退出方式为论述重点,纳斯达克市场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中,有着重要地位。本文从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市场退市制度,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第叁部分,将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加以介绍,分别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两个方面来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在本部分中,着重介绍的是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问题,其中结合了我国退出制度中创业板块的最新发展,并提出了新问题。第四部分,结合文章前面的介绍,论述了中美风险投资退出制度差异的原因,并将中美的退出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鉴于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地位,本部分着重比较的也是中美首次公开各项制度的差异。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构想,这是本文的创新部分,尽管我国的创业板块不断有新的制度推出,但我国仍需加强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公开上市、兼并与收购、回购、清算四大风险投资退出方式,都有多方面可完善之处,在此部分,本文一一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赵菁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法律制度完善[J].法制博览.2016

[2].司玉洁.中美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12

[3].陶海燕.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4].宣頔,赵美珍.我国风险投资IPO退出的制度优化:市场效率与法律规制[J].改革与战略.2011

[5].张薇薇.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6].刘丹冰.创业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法律制度探析[J].中国商法年刊.2008

[7].王新.风险投资退出路径及其法律制度完善的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09

[8].刘丹冰.创业风险投资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法律制度探析[C].中国商法年刊(2008):金融法制的现代化.2008

[9].胡珺.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2008

[10].陈琼娣.从美国经验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J].北方经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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