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侵权论文-李磊

网络信息侵权论文-李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网络信息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信息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磊[1](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泄露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吕凯,张宇[2](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信息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利用和公开用户信息时可能会直接或间接侵犯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该侵权问题与我国的归责原则模糊、损害赔偿标准不确定、间接侵权认定模糊等问题存在关联。因此,应明晰归责原则,通过量化个人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确定用户的经济损失,制定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确定免责事由的适用情形,进一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陈亚红[3](2019)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进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与网络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被泄漏、滥用、买卖等侵权现象却愈演愈烈,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安宁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但我国民法并没有将个人信息确定为一项权利,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没有确权的功能,已有的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也只是比较的原则,对侵权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没有进行全面的规定。本文通过对网络环境个人信息侵权中存在的个人信息权属不明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客体说,财产权客体说等相关学说区别,进而明确了个人信息在我国民法中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的定位,并提出了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如立法分散、归责原则单一、举证责任困难、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除此之外,通过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权衡比较,阐述了我国在此领域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对域外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分析,提出多元化归责原则和加大损害赔偿的观点。最后,在对前叁部分的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分别对个人信息权利属性、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并且在即将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17年)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坚持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的观点,提出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不被侵犯的同时也要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促进国家及互联网行业信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理念。(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9-05-26)

闫红斌[4](2019)在《基于大数据背景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与法律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消费的逐渐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也越来越高,个人信息时刻面临着被不法收集、非法使用以及篡改等多重危险。信息泄露带来的各种骚扰问题不仅给消费者增加了精神压力和精神负担,甚至造成了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失。同时,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严重侵害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维护,更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通过探索法律救济途径来加以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为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3期)

夏骏[5](2018)在《个人网络信息侵权行为分析及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现如今,个人信息权的侵权问题已经逐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重点话题。本文以个人信息侵权的侵权行为为主要切入点,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出发,首先分析个人信息权的特征和双重法律属性;其次提出此类侵权问题应当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且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最后以信息处理流程为逻辑顺序,总结归纳了叁个环节之中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类型,提出个人信息权侵权问题的法律救济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1期)

张光好[6](2018)在《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现状调研——以Cookie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Cookie跟踪收集用户信息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已是不争的事实。在Cookie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背后,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让渡于因特网行业发展的侵权法理念和利益衡量。但在《民法总则》颁布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已经得到明确,这是新时代背景对于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重视和互联网技术规范发展的二次利益衡量,是强调对于公民个人私法利益的保护。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重新明确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审慎义务,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框架下重新解释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周永清[7](2017)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一世纪是信息化网络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丰富和改变了人们保存和传递信息的方式。但是,正当人们在享受网络科技给大家生活所带来的愉悦和便利时,与之同时并存的负面影响也产生了。当前,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现象愈演愈烈,甚至引发了个人信息的社会安全危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现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和机构所关切的焦点,德国、日本、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方面已经制定了专门法律,与它们相比较,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我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滞后性。因此,如何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施以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民事立法所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任务。立足于民法框架,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法,论文首先阐述了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一些基础理论。其次,介绍了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例如,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直接法律保护、间接法律保护等。再次,介绍当前域外国家和地区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上的立法模式,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建议,确立个人信息权,加大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惩罚力度,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7-05-01)

张睿娟[8](2016)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考察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侵权中,是否具有过错,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其对于网络信息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有何种边界恰当的注意义务,以及采用何种判断标准认定其过错有无和过错程度,是保护权利人相关权益、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使用者之间利益的先决条件。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阐述了以下内容:一是,梳理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内容及实务认定方面的探索,指出我国相关立法除体系上还不完整之外,类型化程度尚不足、部分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司法实务的审理难点则集中表现为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时,如何判断其对注意义务的应知等方面。二是,基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中介服务提供者服务内容的差异,及由此导致的各自对于网络信息内容接触程度和控制力的差异,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内容进行了类型化总结。将其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尤其对于确定何种边界恰当的注意义务做了较为深入的阐述。例如对侵权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中涉及到的法益平衡问题,以及对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事先审查义务及其界限等进行了探讨。叁是,对司法审理中依据何种标准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进行实务判断,做了类型化总结。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和被侵害网络信息客体两个方面进行探索,分别就各自的判断要素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辅以具体案例为佐证和支撑。(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6-11-30)

鞠晔,凌学东[9](2016)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及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宜将其作为人格保护,并充分认识其具备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双重属性。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主要有管理权、许可使用权、收益权。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依行为表现区分为第叁方窃取,信息管理者非法收集、泄露、不当保留,非法交易,侵扰式利用等。利用个人信息衍生的侵权行为依侵害客体属性区别对待。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下,民事救济可采用加害人承担单方侵权责任、网络侵权共同责任,有约定的,信息主体可选择主张违约责任;亦可采用刑事救济,或由信息化、电信、工商部门进行行政监管。(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11期)

王婵娟[10](2015)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防范》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并恶意使用扰乱了居民生活和正常社会秩序,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指出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没有预先保护措施,仅仅通过侵权保护还严重不足,建议加强自我防范同时建立个人信息外泄通知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期刊2015年01期)

网络信息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利用和公开用户信息时可能会直接或间接侵犯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该侵权问题与我国的归责原则模糊、损害赔偿标准不确定、间接侵权认定模糊等问题存在关联。因此,应明晰归责原则,通过量化个人数据信息的经济价值,确定用户的经济损失,制定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确定免责事由的适用情形,进一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保护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网络信息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磊.网络服务提供商泄露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问题研究[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

[2].吕凯,张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信息侵权问题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陈亚红.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4].闫红斌.基于大数据背景的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与法律救济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夏骏.个人网络信息侵权行为分析及救济[J].法制与社会.2018

[6].张光好.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现状调研——以Cookie为例[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

[7].周永清.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7

[8].张睿娟.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D].上海交通大学.2016

[9].鞠晔,凌学东.大数据背景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及法律救济[J].河北法学.2016

[10].王婵娟.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防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

标签:;  ;  ;  

网络信息侵权论文-李磊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