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定理论文-姜金顺

海瑞定理论文-姜金顺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瑞定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明代,海瑞定理,社会转型,政治议题

海瑞定理论文文献综述

姜金顺[1](2019)在《“海瑞定理”形成原因的再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制度难题,明代中后期至少存在叁种解决方案,"海瑞定理"只是其中的一种。面对可能存在的不同判决,海瑞同时使用类似于经济学、伦理学的思维方式,想寻找不同分歧的最大公约数,以便获得不同认识的官员的支持。从渊源上看,明代中后期,由于对待一些政治议题的态度存在差异,地方官员对相关案件的审理也会有所不同。"海瑞定理"以及海瑞极力反对的做法,可以视为不同官员对一些政治议题的不同回应。(本文来源于《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侯猛[2](2016)在《司法公正的认知偏差》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而言,没有哪一种价值像公正那样重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部分主文开宗的第一句就讲:“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6-08-29)

吕郁昕[3](2016)在《从“海瑞定理”透视中国司法传统及其社会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存在的是非难断、一味调停的乡愿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至司法审判领域,逐渐形成了“四六分问”的和稀泥式的裁判原则。该原则作用于地方司法官员审判民间纠纷的过程,却没有达到司法实践的定分止争的效用,反而造成了社会中“种肥田不如告瘦状”的刁讼现象。明代的地方官员海瑞对这种司法领域的毒瘤深恶痛绝,接受了封建思想的洗礼,更深谙孔孟之道的海瑞,一生主张“知行合一”的理念,维护封建伦理思想与国家制定法的统一,并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裁判原则,苏力教授称其为“海瑞定理”。海瑞强调在司法审判领域要始终坚持适用国家制定法作为一切案件的裁判依据,只有当两造兼具,但是仍然无法断明案件原委的“两可难案”时,可以引入司法之外的合理性因素,即宗法伦理,作为裁判的援引依据。根据争讼权利的性质进行价值判断,将经济资产裁判给小民、贫民以实现经济资产的效用的最大化,反而将文化资产合理地配置给富裕之人来平息纷争,保全其颜面、尊严和身份地位,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产生的“海瑞定理”固然具有现今看来的法经济学价值,我们也应该肯定其用以解决“两可案件”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海瑞定理”的适用也减少了“四六分问”的审判模式造成的刁讼现象。探究“海瑞定理”得以适用于封建等级社会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除了有其思想意识的影响之外,主要受制于传统中国的社会组织结构、经济基础、文化思想的影响,在此社会基础的作用下,“海瑞定理”得以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判定争讼权利的归属,解决是非难辩的困境,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具体研究以下内容:文章的第一章将苏力教授首次阐释“海瑞定理”作为切入点,提出海瑞在司法审判出现两可疑难案件的“救弊”、“存体”的司法审判经验。从苏力教授关于“海瑞定理”的法经济学角度的剖析,讲述“海瑞定理”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法经济学价值,并探讨“海瑞定理”适用的位阶关系,以及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文章的第二章以传统中国司法审判中出现的“春秋决狱”、引礼入法、海瑞救时弊、存体的司法经验和马锡五时期的离婚案件引入司法之外的合理性因素的历时性考察。从历史经验窥探“海瑞定理”得以发挥效用的传统中国司法传统背景。文章的第叁章,从中国司法传统形成的社会基础上进行剖析,作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司法传统,除了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之外,主要受制于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作用的影响。因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元素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始终根植于中华民族独特的社会土壤之中,且积层深厚,所以即使经历朝代的更迭,司法传统始终保持着原有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司法价值。司法传统的形成即是农耕文明和乡土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宗法等级社会的制度基础,同时亦是儒家礼法思想动态指导作用之下的智慧结晶。文章的第四章主要将适用于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领域的“海瑞定理”,作用于当代的中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现如今社会等级制度的瓦解、经济结构的转型、文化意识的转变,国家法律法规的系统化完善等方面的限制,使得“海瑞定理”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呈现出式微的趋势,但是仍在某些环节和领域中发挥其隐形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6-05-01)

刘廷华[4](2013)在《海瑞定理的生成与演化——从苏力到桑本谦》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海瑞定理,在处理疑案时,应力争将预期错判损失与证明成本之和最小化,并严格按照符合社会强势观念的预设规则执法以降低当事人不服判决造成的成本,而现代司法制度中的证明责任制度正是海瑞定理在制度层面上的建构与拓展。(本文来源于《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石丽芝[5](2011)在《司法社会效果实现的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治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们对司法关注程度日益提高,特别是随着彭宇案等案件的发生,司法的社会效果已不仅仅是国家政策层面所强调的司法目标,而且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社会对司法的要求已不仅仅停留在追求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上,而且也越来越多地转向体现社会价值取向的社会效果方面。关于司法社会效果的提法可谓由来已久,但其践行情况却总是与理想状态相差甚远,一方面固然由于人们的价值取向不断变化,司法社会效果的内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难以精准把握;另一方面从法理上分析,由于司法强调规则、强调程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达到的,体现出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也许很小但也很难完全弥合,这些在彭宇案中都得到了一定的体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果,需要引入其他要素来缓解这一难题。自由裁量以及调解的确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有其局限性,如何践行还存有诸多争议。同时,也应当积极探索其它可行的途径。通过海瑞定理,也许能够得到一些启示:可以在司法过程中更多考虑引入合理论证这一非法律论证的手段,从而在不损害法律效果的前提下优化社会效果,最终实现司法效果的整体最优。合理论证通俗的可以理解为合乎常理但不一定完全合乎当前法律规范的论证,其通过参考经济、文化、道德等诸多价值取向,辅助法律论证来更好地实现司法社会效果。我们也可把合理论证的结论视为一种不规范的法律适用,在符合一定前提条件下来辅助司法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结合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好合理论证结论的作用。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仍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切忌违背社会公众意愿滥用所谓的合理论证,经不起推敲的合理论证必须慎用。同时必须认识到,法治的完善才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优选择,合理论证最终应该统一到法律规范内。当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我国现阶段对司法社会效果的缺失应有一定容忍度。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在厘清现有司法社会效果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司法社会效果的一些认识。第二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严格规则和程序正义不能保证司法社会效果的实现,并结合彭宇案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叁部分对现有的司法社会效果实现途径进行分析,具体探究了自由裁量以及调解等手段的积极作用局及其局限性。第四部分尝试探索实现司法社会效果的新途径,结合海瑞定理的启发,探讨了彭宇案等类似案件的判决思路,探索运用合理论证结论来重视司法的社会效果,进而优化司法整体效果。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如何实现司法社会效果所进行的具有启发性的相关思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艾佳慧[6](2010)在《调解“复兴”、司法功能与制度后果——从海瑞定理I的角度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海瑞定理I内含的制度逻辑,结合宏观的结构变迁模型与微观行动者视角,不仅可以从社会成本和社会结构维度构造一个纠纷类型框架图,更能从历史和司法功能转换的角度展示中国法院调解"复兴"的社会结构原因和政治原因。基于司法效率原则和前后贯之的微观行动者视角,中国的法院调解应该在区分审级和案件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审分离并回归调解最初的本意,让当事人拥有真正的调解选择权和程序主控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0年05期)

张巍[7](2009)在《对海瑞定理的法律经济学评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始终如一依法裁判与"四六之说":对诬诉之影响苏力认为始终如一依法裁判可以减少寻租型的诬诉,而"四六之说"(所谓"与原告以六分理,亦必与被告以四分。与原告以六分罪,亦必与被告以四分")则会激励人们提起诬诉。因为前者将使利用诉讼实现利益再分配的目的受挫,而后者则"会(本文来源于《法律和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2期)

凌斌[8](2009)在《疑难案件中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解读海瑞定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苏力关于"海瑞定理"的系列研究,①无论对于法律经济学还是司法理论,乃至古典思想研究,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②我谈一个文中涉及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我自己阅读的一些体会。基于对海瑞思想的经济学提炼,苏力将"海瑞定理Ⅰ"要解决的问题概括为遏制"寻租型诉讼"。(本文来源于《法律和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2期)

尤陈俊[9](2009)在《历史语境中的海瑞定理Ⅰ:延伸性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首次听闻苏力版的"海瑞定理"①,是在2006年5月召开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二届研讨会——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而苏力提交的会议论文正是关于他所抽象出来的"海瑞定理"。坦率地说,尽管我对此种从中国古代史料之中挖掘现代法理学意义的苏力式进路素感兴趣,但或许是由于那篇会(本文来源于《法律和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2期)

李清池[10](2009)在《海瑞定理能否成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苏力富于创见,题为"海瑞定理"的两篇文章充分体现了这一点。①其贡献是,按苏力自己的说法,通过"展示海瑞分析判断中实际隐含的强劲经济学逻辑及其普遍性",让我们看到"社会科学的原理性知识具有跨越时空的普世性,即使海瑞定理产生于(本文来源于《法律和社会科学》期刊2009年02期)

海瑞定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而言,没有哪一种价值像公正那样重要。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司法部分主文开宗的第一句就讲:“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瑞定理论文参考文献

[1].姜金顺.“海瑞定理”形成原因的再考察[J].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2019

[2].侯猛.司法公正的认知偏差[N].北京日报.2016

[3].吕郁昕.从“海瑞定理”透视中国司法传统及其社会基础[D].西北师范大学.2016

[4].刘廷华.海瑞定理的生成与演化——从苏力到桑本谦[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5].石丽芝.司法社会效果实现的探索[D].中国政法大学.2011

[6].艾佳慧.调解“复兴”、司法功能与制度后果——从海瑞定理I的角度切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

[7].张巍.对海瑞定理的法律经济学评论[J].法律和社会科学.2009

[8].凌斌.疑难案件中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解读海瑞定理[J].法律和社会科学.2009

[9].尤陈俊.历史语境中的海瑞定理Ⅰ:延伸性讨论[J].法律和社会科学.2009

[10].李清池.海瑞定理能否成立[J].法律和社会科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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