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基于当前舆论大案的分析

浅谈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基于当前舆论大案的分析

黄科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摘要:舆论监督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权力,对于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甚至阻碍着司法的公正。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发挥其积极作用,也必须时刻坚持司法独立,循法而治,实现由司法机关主导的司法公正

关键词:舆论监督;舆论裹挟力;司法公正

前言:新闻媒体的发展使得司法活动的公众参与度越来越高,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舆论监督对于一些司法案件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某些案件中也存在着不足甚至产生舆论代替司法的呼声。近年来,由新闻媒体所报道的司法案件数不胜数。从赵作海、药家鑫案件,再到辱母杀人案、江歌案、赵先森案等,而这些案件,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下,既对案件本身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在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这些影响,对于司法公正而言,或好或坏。据不完全数据统计,近年来,由新闻媒体所报道出来的舆论大案,有接近70%的案件得到了改判,得到了媒体或者说是媒体所引导的公平正义,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仍然有诸多的案件未得到认可,这就说明了舆论的局限性。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新闻舆论的作用,也要看到它的不足,要对其有正确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让其为案件、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一、舆论的现实表现及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方式,其主要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以及内参等,其核心应当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并辅以一定的监督和促进作用。我们可以看到,新闻舆论的作用最主要应当表现在如下两点;其一,公开报道,提供信息。对于一些地方性司法案件进行报道,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其二,对于案件进行监督,在拥有真实全面信息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总体而言,新闻舆论的作用应当表现为客观报道和公正指引,通过舆论报道的影响,形成一股客观积极的引导和监督力量,通过论辩、讨论,结合众多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能让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以及司法机关普遍接受和认同的一致性意见。“辱母杀人”案经南方周末的报道后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大讨论,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五年监禁就是一个良好的例子。此外,由于舆论传播的速度较快,传播方式比较多样化,受众面积较大,整个社会对其的接纳和认可度相对较高。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闻舆论的副作用也频频出现,甚至有代替司法机关的趋势,严重阻碍着司法公正。由于新闻舆论所面对的为广大人民群众,司法案件一经报道便会在这个社会上形成一种巨大的裹挟力。而这种裹挟力,往往夹杂着诸多的道德甚至利益因素,以及一些不真实的情感体现,这使得司法机关和案件承办人员举步维艰,严重影响司法独立。此外,舆论影响在案件结束后也会产生某些不利影响(如彭宇案),为今后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产生干扰。而且,由于媒体的报道,案件的相关信息乃至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也被媒体所披露,对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亦是一种妨害。

二、舆论监督不利原因分析

舆论监督不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就新闻媒体自身而言,由于其自身的盈利性目的,往往使其在案件报道中存在诱导性的语言,趋利避害,从而致使事实真相或者程序信息相去甚远。而且新闻从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参差不齐,个人的价值观和所处立场也不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

其次,由于司法案件的保密性要求,相关信息不能完全或者及时的传送,新闻媒体所获取的信息往往具有预测性和不全面性,在报道中就会或多或少的出现一些虚假甚至猜测性的报道。

再次,司法活动是专业性质的活动,其包含了程序性和实体性的内容,需要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而新闻媒体从业者大多为非法人士,对于司法活动往往一知半解,对于其宣传也往往是以自身看法为主,这就必将影响受众的看法了。

此外,对于受众而言,由于其自身综合素养的原因,往往只会立足于其基本的道德等认知层面,着眼于案件的事实认知层面,且只注重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看不到法律层次的内容,也就产生不了令其满意的结果。我们力求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必须坚持维护着整个法律价值体系的稳定性。

最后,我们也应看到体制上的问题。重视新闻批评是我党一直坚持的方针政策,言论自由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随着当代新闻传播事业的飞速发展,规范新闻传播的法律体系远跟不上现实的需要,司法机关的相关衔接机制也远远不到位,产生了相当大的距离,致使舆论监督的不足之处频频出现。

三、对策及建议

司法活动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着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监督制约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此,我们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当完善和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和完善新闻管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以及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准入机制等,加强对于媒体和舆论传播的监督管理,防治谣言等不良信息的扩散,让真实的案情以恰当的方式得到良好的宣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新闻舆论衔接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涉诉舆论案件,并发挥好自身的专业性引导作用。要集中力量打造一个接受法治的舆论环境,打造一个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形式合理性来实现社会正义的舆论环境。

其次,对于法律机关而言,更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宣传引导作用,要以自身为榜样,带头普法。对于涉诉案件,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力所能及的宣传报道,包括程序性和实质性的内容,要积极主动的面对客观事实,及时澄清和制止不当的报道。可以通过官网、官微、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

再次,对于舆论传播者而言,更应当坚持好正确的价值取向,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素质和相关素养。新闻媒体及其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牢固树立正确认识,同时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尤其是要学习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在相关报道时,要站在客观公正和全面的角度去看问题,决不能为了一时的效果而炒作。

最后,对于舆论的受众而言,亦是整个社会而言,我们更应当为此做出相应的努力。法治是一个规范性的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在面对诸多的案件报道时,必须保持清醒和树立正确的认识,不能片面的去对待。要拓展自己发现和了解问题的渠道,全面地了解和分析,同时提升自身能力和素养,不盲从,不乱言,为打造良好舆论和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四、结语

我们应当看到,舆论对于司法活动是一把双刃剑,其能够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但其绝对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因此,司法活动应当与舆论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过多的强调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公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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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绪兵.关于改进法治舆论环境的若干思考-基于公民法律信仰培育角度的视角.社科纵横.2012(7);

[3]陈航.伦理道德与舆论民意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与法治实现路径—基于“于欢案”引起热议的法理分析.法学研究.2017(8);

[4]蒋德海舆论监督和法治文明.学术研究.2010(1);

作者简介:黄科(1994.03-),男,四川宜宾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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