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保护论文-陈虎

邻接权保护论文-陈虎

导读:本文包含了邻接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邻接权,投资者利益,录像制品

邻接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陈虎[1](2019)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从立论质疑出发的证伪》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狭义着作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机器不具备作者资格与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障碍,有观点随即认为以邻接权加以保护具有可行性。国际公约只为邻接权保护设置最低标准,是各国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保护本国投资者的重要工具,使得邻接权保护对象从传统的传播者向投资者异化。但是,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保护的立论基础,不符合邻接权的制度理念,无法实现广义着作权的激励伦理。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作品外观相似,易带来邻接权人将生成内容署名为作品的寻租行为。邻接权范畴在我国立法中呈限缩趋势,且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具有构成财产应有的稀缺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代替邻接权设权保护更加妥当。(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魏启琳[2](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产生与发展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物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不仅具有量的井喷,而且还有质的飞跃,冲击文学作品领域的同时,也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如何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制度的规范,也需要理论的支撑,因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受到法律保护是一种必然,但是否能够受到着作权保护则应当进一步予以考察,最为重要的是考察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构成着作权作品。毫无疑问,若是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着作权性,着作权制度足以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保护,否则必须探索新的法律保护制度,如邻接权制度,孳息制度。文章将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入手,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可着作权性之后,选择邻接权制度的跟进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初步讨论构建适合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制度。全文包括引言及结语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研究的问题,并围绕相关问题梳理研究文献,介绍研究方法与创新,为进一步研究作准备。第二部分,概述人工智能生成物。厘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概念,明确其内涵,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确定法律规制的对象,为本文研究奠定基础。第叁部分,检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着作权性。以现行着作权法作品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逐一检视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其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狭义着作权制度不能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保护。第四部分,探讨邻接权制度跟进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人工智能发展、社会秩序稳定以及法律体系完善等都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邻接权保护;新设邻接权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保护具有相当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探讨如何构建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制度。具体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权利客体、主体、内容、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五个方面构建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制度。第六部分,作结全文。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制度保护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但完善之后的邻接权制度能够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最为合适的保护。(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9-03-30)

许辉猛[3](2019)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模式选择研究——兼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着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着作权保护规则以及着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叁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9年03期)

许明月,谭玲[4](2018)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如何保护,当前立法并未明确,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直接按照人类作品的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必然会导致以激励人类知识创新为核心的着作权制度在理论上难以自洽。人工智能创作物因投资人的"非创作性投入"而产生,投资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重心。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制度保护范围进行保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明晰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界限,也可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不失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王战战[5](2018)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之邻接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应用于文学、艺术创作中的产物。从法教义学的视角看,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独创性的标准,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与邻接权的耦合,使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的创设成为可能,也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法保护提供了新思路。(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蔡宇超[6](2018)在《网络环境下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环境下,以新闻聚合器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在改变公众获取新闻报道的方式——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网站的服务商利用网络爬虫从新闻网站抓取新闻报道的标题、内容摘要、评论等“片段”并呈现给用户。这一运营模式引发了新闻出版商的抗议,理由是对新闻报道的内容“片段”、图片和其他组成部分的使用构成对其权益的侵犯。但是,在目前的国际条约和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中,明确将与新闻报道有关的客观事实排除在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例如,《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同时,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网站的服务商提出,这种对新闻报道的片段化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为了保护新闻出版商的相关权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在立法实践中提出通过增设邻接权种类的方式对新闻报道予以保护。以德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国家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增设了新的邻接权种类——新闻出版者权;欧盟委员会也在2016年通过《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其中第四节规定了在欧盟范围内对新闻出版商和其出版物进行法律保护。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新闻出版者邻接权制度是为了探求我国着作权法和邻接权制度发展的前景。传统的邻接权制度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和广播电视对其节目的权利。但这只是对成员国要求的最低保护标准,并不意味着邻接权仅包括这叁类权利。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邻接权制度也进入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各国立法往往根据本国不同的实际情况,针对部分独创性不足但不保护会有失法律公平的客体规定邻接权保护制度。本文立足于欧盟国家创设新闻出版商权的实践探索,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转让、期限和限制等,同时涵盖学者观点和法院判决中的事实、理由。通过分析新闻聚合器产生与发展、引发的法律纠纷和传统新闻出版者、新闻聚合器运营者的不同观点,阐明该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介绍新闻报道的不同保护方式以及邻接权保护模式。其次,对新闻出版者权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网络环境下是否应当对新闻报道进行邻接权保护。对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模式进行详细分析,包括邻接权发展、市场激励作用、技术进步、与着作权人的关系以及德国、西班牙实践情况五个维度。此外,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时事新闻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区别,我国目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对新闻报道片段化使用行为的规定以及新闻图片保护问题。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及其具体目标、要求。最后,本文希望通过研究其他国家邻接权立法上实践来明晰网络环境下传统新闻出版商与搜索引擎为代表的网络服务商之间的着作权纠纷以及相关解决思路。(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王迁,徐晓颖[7](2016)在《网播组织的邻接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网络广播组织采用了与传统广播组织不同的技术,但根据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没有必须将其与传播广播组织区分对待。在具备"播出者控制节目时间"、"使公众接收"以及接收的"同时性"等技术要素,以及对节目编排与播出时间"提出动议"和"负有责任"的主体要素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对网络组织提供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国版权》期刊2016年06期)

上官凯云[8](2016)在《信息网络传播者邻接权保护的构想——以网络深层链接中被链网站利益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深层链接的技术引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以及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争议。然而,信息网络传播者也是深层链接行为下的直接受害者,目前立法上也没有针对信息网络传播者的相关保护规定。邻接权产生之初就是基于新技术而对传播者给予一定的保护,因此,设立一个"信息网络传播者权"的邻接权来对信息网络传播者进行保护,是合理的选择。(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6年01期)

王丽娜[9](2015)在《相机自动拍摄照片之邻接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摄影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而受到着作权法保护,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影像内容和效果能反映出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所作出的独创性选择和安排。相机自动拍摄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取决于拍摄过程是否有人类智力劳动参与,以及智力劳动是否体现在作品的表达上。没有人类智力劳动参与的相机自动拍摄照片,因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着作权的保护。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扩张现有的邻接权种类,将没有独创性的照片纳入邻接权保护的范围。(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5年10期)

刘明江[10](2013)在《论网络环境中图书版式设计的邻接权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图书版式设计是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享有邻接权保护。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权仅表现为专有使用权,不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不能延及信息网络传播领域。(本文来源于《科技与出版》期刊2013年07期)

邻接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产生与发展的产物,人工智能生成物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不仅具有量的井喷,而且还有质的飞跃,冲击文学作品领域的同时,也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如何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制度的规范,也需要理论的支撑,因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人工智能生成物需要受到法律保护是一种必然,但是否能够受到着作权保护则应当进一步予以考察,最为重要的是考察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构成着作权作品。毫无疑问,若是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可着作权性,着作权制度足以为其提供充足的法律保护,否则必须探索新的法律保护制度,如邻接权制度,孳息制度。文章将从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入手,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可着作权性之后,选择邻接权制度的跟进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之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初步讨论构建适合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制度。全文包括引言及结语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研究的问题,并围绕相关问题梳理研究文献,介绍研究方法与创新,为进一步研究作准备。第二部分,概述人工智能生成物。厘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概念,明确其内涵,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特点,确定法律规制的对象,为本文研究奠定基础。第叁部分,检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着作权性。以现行着作权法作品构成要件为判断标准,逐一检视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其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狭义着作权制度不能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保护。第四部分,探讨邻接权制度跟进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人工智能发展、社会秩序稳定以及法律体系完善等都需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邻接权保护;新设邻接权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保护具有相当的可行性。第五部分,探讨如何构建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制度。具体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权利客体、主体、内容、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五个方面构建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制度。第六部分,作结全文。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制度保护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不一定是最佳的选择,但完善之后的邻接权制度能够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最为合适的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邻接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陈虎.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从立论质疑出发的证伪[J].电子知识产权.2019

[2].魏启琳.人工智能生成物邻接权保护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9

[3].许辉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保护模式选择研究——兼论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

[4].许明月,谭玲.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J].比较法研究.2018

[5].王战战.论人工智能生成物之邻接权保护[J].宜宾学院学报.2018

[6].蔡宇超.网络环境下新闻报道邻接权保护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王迁,徐晓颖.网播组织的邻接权保护[J].中国版权.2016

[8].上官凯云.信息网络传播者邻接权保护的构想——以网络深层链接中被链网站利益为视角[J].传播与版权.2016

[9].王丽娜.相机自动拍摄照片之邻接权保护[J].传播与版权.2015

[10].刘明江.论网络环境中图书版式设计的邻接权保护[J].科技与出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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