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刑法论文-李明鲁

着作权刑法论文-李明鲁

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权刑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盗版链接,深度链接,网络着作权,共同犯罪

着作权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明鲁[1](2019)在《从“盗版链接”谈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以"盗版链接"形式侵犯着作权的现象正愈演愈烈,当运用民法或者行政法难以充分保护法益时,则有必要启动刑法以规制网络空间中的着作权犯罪。而明确盗版链接的违法行为究竟属于正犯行为还是帮助行为,对于认定链接服务提供者构成侵犯着作权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单独成立侵犯着作权罪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根据链接服务提供者所提供链接服务的内容,判断其是否违反了对于链接内容的审查义务,同时考察其主观上对于侵害事实的认知态度,最终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李佺,孙浩凯,束怡[2](2019)在《刑法视角下自然人侵犯广电节目着作权的维权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广播电视节目被自然人侵权,通常会因为案发零散、违法所得有限、追查难度大而被广电媒体放弃追责。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运用刑事手段维权门槛太高,适用范围小,颇有杀鸡用牛刀之感,对广电媒体基本不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和规定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界定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从刑事制度方面着手,反而相对容易对侵权人展开追责,对调取、固定证据以及保护权利人利益都有好处。广电媒体应当认清着作权刑事保护的优势,在民事救济方式难以奏效或无法开展之时,从刑事法律体系的角度考量如何保护节目着作权。(本文来源于《中国广播电视学刊》期刊2019年09期)

武良军[3](2019)在《人工智能时代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时代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不仅面临着来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裂变所导致的法律适用上的技术困境,也面临着来自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着作权侵权行为,刑法在"进"与"退"之间两难抉择的价值困境。秉持前瞻性与现实性兼顾的立法理念,积极且不失妥当地回应人工智能时代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是目前应有的态度。人工智能时代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具体应对,一方面要在前置法即着作权法中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与归属,以解决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刑法保护的障碍;另一方面要在《刑法》中增设拒不履行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以解决人工智能时代着作权侵权行为主体多元化刑事追责的困难。(本文来源于《出版发行研究》期刊2019年08期)

戴锦澍[4](2019)在《规避着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技术措施是重要的着作权私力救济手段,信息时代背景下放大了规避着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凸显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3种刑事规制路径均存在各自的缺陷,在路径选择上,参考国外规制路径,将直接规避着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纳入现有侵犯着作权罪规制体系之内,仍由刑法典规制;帮助规避着作权技术措施行为则采用附属刑法立法模式,通过在着作权法第3次修订中新设罚则的方式进行刑事规制。(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8期)

贾学胜[5](2019)在《着作权刑法保护视阈下“复制发行”的法教义学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侵犯着作权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复制发行"的解释必须坚持教义刑法学的基本立场,而非着作权法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法律规定。复制和发行是着作权法定利用行为的两大支柱,而刑法上的"复制发行"则涵括了着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法定利用行为,侵犯着作权罪因而能够对着作权提供全面的保护。私服和外挂、提供规避技术措施工具和设链行为均是"复制发行"在信息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形态,应该予以刑法的规制。司法解释对"复制发行"的解释并没有架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发行"与"销售"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6期)

杨铁助[6](2019)在《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自此之后,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是科学技术具有两面性,在给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了众多难题。特别是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更是成为了知识产权犯罪的重灾区。毫无疑问,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如何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塑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中国着作权刑法,树立起刑法的权威性,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成为了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刑法保护”为题,分析探讨网络环境下我国刑法中着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犯罪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着作权的有关概念,重点阐述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发生的变化以及侵犯着作权犯罪所具有的新特点。进入21世纪之后,由于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着作权的复制和发行技术发生了重大革新,这导致了着作权的内容与特征也和以往大相径庭,也增加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管辖和权利归属的难度。由于网络的性质,版权的变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侵犯着作权犯罪发生改变,呈现出主体大众化、侵权行为新型化智能化、主观目的多样化、危害结果的日趋严重化等特征,这给我国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敲响了警钟。面对日益严重的着作权侵权案件,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理论,从而在实践中更好的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二部分,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刑事保护现状。本部分主要从叁个方面出发介绍我国的现状。第一个方面主要介绍我国互联网的使用状况,我国网民规模已经高达8亿之多,并且互联网不断渗透进入各行各业。如此高的普及率、如此广泛的影响迫切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网络环境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深远影响。第二方面,通过检索十年的司法案例,分析我国侵犯着作权罪案件的数量、分布特征,了解司法现状。第叁个方面,主要列举了我国现行的保护着作权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以便全面了解我国立法现状。第叁部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刑法规制。本部分借助刑法四要件的理论路径,从主体、主观以及客观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犯罪进行分析。首先,在主体方面,依据理论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内容提供者叁个角度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其次,在主观方面,主张应当区别对待“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按照传统环境和网络环境分别规定行为人是否应当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最后,在犯罪客观方面,网页、数据库、技术保护措施等都应该明文列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在行为方式上,主要研究复制与临时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如何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刑法保护。此部分首先介绍了域外国家对于着作权保护的现状,通过分析对比了解我国刑法保护的不足。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及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建议,主要措施有拓宽刑法保护的范围,增列侵权行为方式,区别对待“以营利为目的”,同等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降低构成侵权的金额标准等。(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3-28)

苏文燕[7](2019)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世纪以来与此相伴随的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己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网络时代,但网络着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撅,本文主要探讨刑法对网络着作权保护的缺失问题,并提出完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刑事保护问题是近几年来逐步兴起的一项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研究领域。本文在分析中国现有着作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着作权刑事立法的几点设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郭焕云[8](2019)在《网络文化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信息传输速度不断加快,知识普及变得更加简单,导致着作权人的权益面临着诸多新的威胁。当下着作权刑法保护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做好相应的优化工作。本文从网络文化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出发,就其优化路径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8期)

陈萍[9](2018)在《人工智能对侵犯着作权罪的挑战及刑法因应》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创作物如具有独创性和表达性,则应成为刑法保护对象。目前在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类比为自然人的职务作品,由其训练者(可能是生产者或者是使用者)享有着作权;将来在强人工智能背景下,人工智能拥有较高独立自主性,亦可成为着作权的法律主体。如获上述相应着作权人许可,则不构成犯罪。目前弱人工智能只是作为工具被用来侵犯他人着作权,刑事责任仍应由研发者和使用者承担;将来强人工智能可能作为主体侵犯他人着作权,刑事责任应由人工智能自身承担,并适用独立刑罚体系。(本文来源于《中国出版》期刊2018年23期)

程莹,孟文玲[10](2018)在《网络文化背景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基于近10年着作权犯罪相关案件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着作权犯罪突破传统载体和原始形态的限制,给刑法治理带来不少困难。整理分析我国近10年247个着作权犯罪案例,发现网络文化发展中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保护范围局限、规制手段滞后、刑罚适用混乱、"运动式"司法痕迹明显等问题。顺应网络文化发展,我国有必要通过拓宽刑法规制范围、加大治理力度、完善相关刑罚制度、建立刑事司法长效运行机制等措施,不断强化刑法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健全着作权刑法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8年11期)

着作权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广播电视节目被自然人侵权,通常会因为案发零散、违法所得有限、追查难度大而被广电媒体放弃追责。不少业界人士认为,运用刑事手段维权门槛太高,适用范围小,颇有杀鸡用牛刀之感,对广电媒体基本不适用。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和规定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界定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从刑事制度方面着手,反而相对容易对侵权人展开追责,对调取、固定证据以及保护权利人利益都有好处。广电媒体应当认清着作权刑事保护的优势,在民事救济方式难以奏效或无法开展之时,从刑事法律体系的角度考量如何保护节目着作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权刑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明鲁.从“盗版链接”谈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李佺,孙浩凯,束怡.刑法视角下自然人侵犯广电节目着作权的维权思考[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9

[3].武良军.人工智能时代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出版发行研究.2019

[4].戴锦澍.规避着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刑法规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5].贾学胜.着作权刑法保护视阈下“复制发行”的法教义学解读[J].知识产权.2019

[6].杨铁助.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刑法保护[D].南京大学.2019

[7].苏文燕.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

[8].郭焕云.网络文化环境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9].陈萍.人工智能对侵犯着作权罪的挑战及刑法因应[J].中国出版.2018

[10].程莹,孟文玲.网络文化背景下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基于近10年着作权犯罪相关案件的实证分析[J].理论导刊.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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