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权利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人事局,芜湖市,乙肝歧视第一案
程序性权利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杨建顺[1](2019)在《完善标准和证据制度,以正当程序确保权利救济实效性——张先着公务员录取资格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张先着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案,简称张先着案,曾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或曰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留下了诸多值得关注和反思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评论》期刊2019年02期)
王立源[2](2019)在《民事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外第叁人是指被生效法院裁判所侵害的因不能归结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参加原诉讼,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与生效判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我国现行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叁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由于以上四种救济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设置、管辖主体等方面存在模糊和混乱,因此需要对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进行优化配置。文章对我国各项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的程序法理论起点为既判力制度的缺失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宪法性理论基础为诉权理论以及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理论;实体法理论基础为民事侵权理论以及司法裁判导致不当得利理论。之后文章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偏重于事前救济,大陆法系偏重于事后救济,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的完善可分别参考两种法系之长处。文章将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存在问题分为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包括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以审查的方式审理实体性权利”、“违背裁判的拘束力原则”、“执行异议设置不合理”、“实体性权利救济与程序性权利救济存在混淆”等等。实践中存在大的问题包括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管辖主体重迭”、“审查标准不明”、“案外第叁人在救济程序中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关于如何对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进行完善,文章建议取消执行异议前置程序以及案外第叁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将案外第叁人在执行程序内通过执行行为异议以及案外第叁人异议之诉提起程序性异议或实体性异议,在执行程序外则通过第叁人撤销之诉来进行救济。此外案外第叁人事前救济程序亦应当得到重视,包括在案涉第叁人利益的诉讼中增加法官职权主义审理倾向,提高第叁人对案件的参与度等。(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4-01)
徐冉[3](2019)在《正当程序视野下的认罪协商与权利救济——以美国弗莱伊案、库珀案为例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弗莱伊案与库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的立场,完整阐释了如何将无效辩护制度运用到答辩协商过程中。答辩协商是美国刑事司法的关键程序,被告人在答辩协商阶段应当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后期的公正审判亦无法治愈答辩协商过程中的程序性缺陷。认定无效辩护后,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将案件倒回到答辩协商阶段。正当程序视野下构建我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应当重视该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和相关当事人的参与性,尤其要强调律师在认罪协商中的有效参与。应书面记录律师在认罪协商中提供帮助的情况,保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权。(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宋尚华,王多[4](2018)在《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适用对象、依据、程序及权利救济不同》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了依规治党(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期刊2018年22期)
王邦习[5](2018)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民事权利救济的现实考量与破解路径——基于222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程序终结后民事权利救济问题,存在着权利主张受限制,救济措施不具体,追责制度不完善等"瓶颈"。有必要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民事权利救济作限度扩张,从增加可救济法定事由、放宽救济时限要求方面,扩大救济范围;从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权申报、建立管理人恢复制度和破产分配财产预留制度方面,完善救济措施;从加强预防性救济、建立多元化救济机制方面,拓展救济渠道;从完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范围、加重责任负担、完善追责程序方面,健全追责制度。(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甘国琴[6](2018)在《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存在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参与各方只能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但是,在实体权利方面,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可能扩张影响仲裁程序的案外人。然而,如果在仲裁制度中设立仲裁第叁人制度,将会损害仲裁制度存在的根本,不宜通过设置仲裁第叁人制度对仲裁案外人进行保护,而应当对其采用事后救济的方式。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设置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对案外人救济之诉的提起条件、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内容进行规范,以保护仲裁案外人的权利。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如何设置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不当扩张以及案件当事人不诚信行为的分析,得出我国设立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必要性、紧迫性;第二部分,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分析,总结其中的利弊,吸收借鉴各国、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设置方面的有益经验;第叁部分,对为何不通过设置仲裁第叁人制度,而应采用事后救济方式对仲裁案外人进行救济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应设置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案外人权利救济程序制度;第四部分,对仲裁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提起条件、管辖法院、起诉期限、判决效力、滥用诉权的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第五部分,对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判决效力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代盼盼[7](2018)在《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救济——以支付令的驳回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诉讼爆炸的今天,督促程序虽对案件的分流起到极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的适用率并不高,甚至很多当事人对督促程序都没有一点了解。从理论来讲,其应与调解一样得到同样的重视,然而现在却处在不被知晓的地位,非常可惜。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督促程序的消极态度以及无正当理由驳回支付令申请都是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扭转这一现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应该赋予债权人在支付令驳回时申请复议的权利,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这一想法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李沁晋[8](2018)在《案外人股东权利救济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当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通过股东诉讼救济,而当股东作为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救济呢?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其进行过具体规定,其救济途径既适用股东诉讼制度又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制度,即第叁人参加诉讼制度、第叁人撤销之诉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这样虽然会让中小股东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容易实现。但在实践过程中,可以提起案外人股东权利救济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不明确,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完善,适用救济的多种途径重合,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一些股东为一己私利而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公司的利益,也会浪费司法资源。针对上述问题,案外人股东权利救济制度需要明确主体资格,完善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选择更有利于保护案外人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对于滥诉现象还应建立防范滥诉的制度。案外人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8-04-01)
秦汉[9](2018)在《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处罚的权利救济与程序正义——基于对“C9联盟”高校相关制度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科研界的储备力量,研究生群体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广泛关注,但救济渠道较为缺失。对研究生学术不端处罚进行救济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法、教育部规章、高校自制学术规范,但对救济的具体措施总体缺位。当前在实践中,采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维权救济方式成功率低、采用量小,使学生更愿意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进行救济,包括校内求助与校外求助。通过法律与实践的经验分析,"C9联盟"各高校在研究生救济方面普遍存在程序正义的保障力度参差不齐、制度调整对象的差异性区分不足、与我国科技法律的谦抑性要求尚有差距等问题,需要由此进行针对性改革。(本文来源于《高校教育管理》期刊2018年01期)
罗依凯,任壮[10](2017)在《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以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案外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不能获得仲裁当事人的地位。当仲裁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仲裁的侵害时,有必要对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济。仲裁应以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案外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的规定加入仲裁程序中寻求救济。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并不与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冲突,因为这是基于当事人事后与案外人达成新的合意的结果。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可以一并解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所有争议,保护非仲裁协议当事方的权利,达到案结事了、减少讼累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仲裁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程序性权利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外第叁人是指被生效法院裁判所侵害的因不能归结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参加原诉讼,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与生效判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我国现行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叁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由于以上四种救济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设置、管辖主体等方面存在模糊和混乱,因此需要对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进行优化配置。文章对我国各项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的程序法理论起点为既判力制度的缺失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宪法性理论基础为诉权理论以及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理论;实体法理论基础为民事侵权理论以及司法裁判导致不当得利理论。之后文章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偏重于事前救济,大陆法系偏重于事后救济,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的完善可分别参考两种法系之长处。文章将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存在问题分为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包括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以审查的方式审理实体性权利”、“违背裁判的拘束力原则”、“执行异议设置不合理”、“实体性权利救济与程序性权利救济存在混淆”等等。实践中存在大的问题包括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管辖主体重迭”、“审查标准不明”、“案外第叁人在救济程序中权利义务不明确”等问题。关于如何对我国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进行完善,文章建议取消执行异议前置程序以及案外第叁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将案外第叁人在执行程序内通过执行行为异议以及案外第叁人异议之诉提起程序性异议或实体性异议,在执行程序外则通过第叁人撤销之诉来进行救济。此外案外第叁人事前救济程序亦应当得到重视,包括在案涉第叁人利益的诉讼中增加法官职权主义审理倾向,提高第叁人对案件的参与度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权利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杨建顺.完善标准和证据制度,以正当程序确保权利救济实效性——张先着公务员录取资格案评析[J].中国法律评论.2019
[2].王立源.民事案外第叁人权利救济程序研究[D].郑州大学.2019
[3].徐冉.正当程序视野下的认罪协商与权利救济——以美国弗莱伊案、库珀案为例的分析[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宋尚华,王多.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什么区别——适用对象、依据、程序及权利救济不同[J].中国纪检监察.2018
[5].王邦习.破产程序终结后民事权利救济的现实考量与破解路径——基于222个案例的实证分析[J].政法论坛.2018
[6].甘国琴.仲裁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D].深圳大学.2018
[7].代盼盼.督促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救济——以支付令的驳回为视角[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8
[8].李沁晋.案外人股东权利救济程序研究[D].太原科技大学.2018
[9].秦汉.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处罚的权利救济与程序正义——基于对“C9联盟”高校相关制度的考察[J].高校教育管理.2018
[10].罗依凯,任壮.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以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为视角[J].仲裁研究.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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