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服刑初期情绪稳定性研究

重刑犯服刑初期情绪稳定性研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广西桂林541004)

(2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本研究运用艾森克情绪稳定性测验对罪犯服刑初期的情绪变化进行分析。2013年2月至6月,陆续选取符合条件的新入狱罪犯,按犯罪组和犯罪类型配对,每组120人,共计240个被试,进行第一次测验。一年后重测,了解不同犯罪组、不同犯罪类型入狱时和入狱一年后的情绪变化差异。运用SPSS19.0软件进行两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入狱初期,所有罪犯的自卑、抑郁、焦虑、强迫性、自主性、疑病症和自罪感都明显偏离了常模,但重新犯罪组无论是入狱初期还是入狱一年后,情绪都比初犯组稳定。犯罪类型之间情绪状态的差异主要集中在抑郁、焦虑、自主性上。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监狱教育和心理矫治的对策。

【关键词】情绪稳定性;重刑犯;罪犯心理矫治

【中图分类号】R3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6)10-0215-02

在对罪犯心理咨询的讨论中,情绪被定义为一种内部体验到的生理活动,与之伴随的是其独特的思维心理效应、生理状态以及种种行为倾向[1]。犯罪心理学的观点认为,消极情绪对人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它的反复出现比积极情绪更为持久、强大和更具伤害性。[2]罪犯服刑过程中的情绪稳定性是监狱监管安全工作中重要的话题,在重刑犯监狱尤为突出。罪犯被判入狱后,原有的消极情绪仍然会延续,更由于被剥夺自由、强迫劳动改造及严格管制,使其原有的犯罪心理受到压抑,同时个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的情绪不佳状态远远超过其他人[3]。消极情绪会导致外罚(向社会发泄,伤害他人)和内罚(自伤自残、自我折磨)。由于情绪的不稳定,而与周围的人产生摩擦、打架、寻滋闹事,导致狱内犯罪以及残自杀屡见不鲜。服刑人员情绪稳定性决定了其能否适应监狱行刑与教育改造过程,监狱工作者都普遍认同服刑人员情绪的宣泄的重要性,邓恩金、练恒胜[4]认为情绪宣泄对预防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了解服刑人员的情绪变化和特点,及时疏导宣泄,是监狱心理矫治的重要任务。

服刑过程中的情绪特点和变化,目前现有的经验很多来源于监狱警察在研究工作过程和心理咨询师在给罪犯心理咨询过程中的观察体验:认为随着服刑时间的推移,罪犯情绪稳定性会有所改善,焦虑感会下降[5]。国内目前没有运用情绪稳定性测验对服刑人员进行过实证的研究。本研究主要了解重刑犯入狱时情绪状态和入狱一年后的情绪变化,以寻求合理的教育改造方案。

1.研究方法

1.1研究对象及过程

从2013年月2月至6月陆续选取符合条件的新入狱罪犯,分重新犯罪组和初犯组,按年龄和犯罪类型配对,进行第一次艾森克情绪稳定性测验。配对方式为,每个组的每个犯罪类型均为20岁~30岁、31岁~40岁、41岁~50岁、51岁以上各10人,共计240人。12个月以后对相同人员进行复测,比较两次的结果。第一次测试,每组参加测试人数120人,初犯组(以下称初犯)收回有效问卷118份,重新犯罪组(以下称重犯)收回119份,上述人员中,初犯组有117人参加复测,重新犯罪组118人参加复测,问卷全部有效。测前对被试解释测验原因,消除顾虑,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完成测试。文盲被试由专业人员一对一完成。

1.2研究工具

艾森克情绪稳定性测验:为英国心理学家艾森克编制,结合本土文化修订的成人版的共有210个项目,分为7个分量表,每个分量表有30个项目,分别从自卑、抑郁、焦虑、强迫性、自主性、疑病症和自罪感等7个方面来评价一个人的情绪稳定性。测验记分分为正向记分和负向记分,正向记分规定符合被试情况的记1分,不符合的记0分,不确定的记0.5分;负向记分则相反。各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74~0.82,信度为0.73~0.85,重测信度为0.82~0.87。

2.研究结果

分别对前后两次测试数据通过均值的描述统计,初犯和重犯的两因素方差分析,犯罪类型的多重比较来进行分析。

2.1前测

犯罪组的七个因子中,除强迫状态无显著差异外,其他六个因子的组间差异是显著的(P<0.05)。具体来看:

自卑感(M初犯=19.61,M重犯=20.60),表明初犯自我评价低,自认自己不被喜爱,而相对重犯对自己更有信心。

抑郁性(M初犯=15.63,M重犯=17.87),初犯更悲观抑郁,重犯情绪状态比初犯好。

焦虑性(M初犯=20.63,M重犯=19.09),初犯更烦恼焦虑,重犯相对平静。

自主性(M初犯=21.19,M重犯=22.26),重犯自主性更强,更倾向于以现实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初犯则缺乏自信,抱怨命运,易受到他人的摆布。

疑心(M初犯=9.75,M重犯=6.38),初犯更关心自己的健康状况,常常抱怨躯体的各种不适,重犯对健康状况担心较少。

负罪感(M初犯=6.93,M重犯=5.81),初犯负罪感更强,重犯很少有惩罚自己或追悔过去行为的倾向。

犯罪类型的结果显示自卑感、抑郁性、焦虑感、强迫症状、自主性五个因子的差异是显著的,通过多重比较可(P值<0.05)差异显著的有:

自卑感(M暴力=18.60,M财产=20.63,M涉毒=21.10):暴力型比财产型、涉毒型更自卑。

抑郁性(M暴力=15.90,M财产=16.49,M涉毒=18.56):财产型抑郁症状最明显。

焦虑感(M暴力=20.75,M财产=19.31,M涉毒=19.51):暴力型高于财产型、涉毒型,焦虑感更明显。

强迫症状(M暴力=7.45,M财产=6.50,M涉毒=10.00):涉毒型最谨小慎微、追求细节,财产型不拘礼仪,随遇而安,不讲究规则和形式。

自主性(M暴力=22.63,M财产=19.76,M涉毒=22.79):财产型最低,财产型常缺乏自主性易受到他人的摆布。

犯罪组和犯罪类型交互作用只有自卑感p值=0.026<0.05,是显著的,自卑感均值最高的是涉毒型的初犯(M=21.26),最自信;反之暴力型的初犯(M=17.24),最自卑。

2.2后测

(1)犯罪组的比较:七个因子中,除强迫症状外,疑心也开始变得不显著的。其余五个因子的差异是显著的(P<0.05)。对比结果和前测一致:初犯自我评价低,更悲观、烦恼焦虑;重犯相对平静,自主性更强,很少有惩罚自己或追悔过去行为的倾向。但测试分数均有所改善,离阴性分值更接近。

(2)犯罪类型的比较,自卑感、疑心、强迫症状、负罪感P值均>0.05,差异是不显著的。焦虑感、抑郁性、自主性是显著的。具体结果:

抑郁性(M暴力=21.84,M财产=22.46,M涉毒=22.74):比较均值可以发现暴力型低于财产型、涉毒型,情绪更低落悲观。

焦虑感(M暴力=17.10,M财产=15.43,M涉毒=15.21):暴力型高于财产型、涉毒性,财产型与涉毒型差异是不显著的。

自主性(M暴力=23.41,M财产=22.38,M涉毒=23.61):比较均值可以发现财产型低于暴力型、涉毒型,财产型常缺乏自主性、易受到他人的摆布,涉毒型和暴力型之间无明显的差异。

(3)犯罪组*犯罪类型的检验只有抑郁性P值=0.008<0.05,表明交互作用是显著的,抑郁性均数最高的是暴力型重犯(M=23.16)情绪状态相对较好、乐观,最低的是暴力型初犯(M=20.53)抑郁程度较高,由此可以看出暴力型罪犯入狱前后情绪变化比较大。

2.3所有被试情绪状态的前后测比较

表1七个因子前后测均值差异比较

*P<0.05注:第一次检验为结果A,第二次为结果B,N=235

由表1结果可见,P值(双侧)均<0.05,具有高度统计学意义,可以判断各个因子在2次测试中的差异是明显存在的。所测7个因子均有明显改善。

3.讨论

3.1结果比较及总结

从所有被试前后两次艾森克情绪稳定性测验(不分组别和犯罪类型)的结果来看,7个因子的差异是很明显的。入狱初期,两组的自卑、抑郁、焦虑、强迫性、自主性、疑病症和自罪感都明显偏离了常模。这是罪犯的刑罚心理导致的。罪犯从被捕到服刑的过程中一直受到这种心理的困扰,普遍有痛苦、焦虑、恐惧、内疚、自卑或者敌视周围人的心理特点。

但是初犯组的情绪波动更明显,初犯自我评价低,自认自己不被喜爱、悲观抑郁、焦虑、缺乏自信,抱怨命运,易受到他人的摆布,过分关注健康状况,躯体症状多,负罪感明显,而重犯对自己更有信心;独立性强,负罪感弱,更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

从犯罪类型来看:前测,不同犯罪类型在自卑感、抑郁、焦虑、强迫症状、自主性5个因子上有差异,表现在入狱初期暴力型比财产型、涉毒型更自卑、情绪更低落、焦虑,财产型抑郁焦虑状态处于中等水平,最缺乏自主性,容易受环境影响,涉毒型情绪最稳定,最注意细节,追求完美。一年以后,仅有抑郁性、焦虑感、自主性3个因子有差异,说明在不同犯罪类型之间情绪的不同依旧集中在抑郁、焦虑、自主性上,表现为暴力型的罪犯比财产型、涉毒型更价焦虑和抑郁,情绪变化比较大,涉毒型的情绪最稳定。财产型常缺乏自主性、易受到他人的摆布。

3.2原因分析及对策

3.2.1经过调查及对被试罪犯和警察的访谈,一年后罪犯情绪明显改善既有外因也有内因:内因主要是由于初犯的犯罪经验不多、人格独立性差,缺少狱内生活经验,意识和行为一般采取顺应的改造态度,心理变化快;而重新犯罪人对监狱的规则纪律熟悉,有较强的投机心理,有与干警相处的经验,与干警和周围罪犯的相处显得游刃有余,其情绪状态就会相对平稳。外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活环境的改善。监狱环境的相对于看守所的环境有明显改善和提高,基本的生活卫生条件、医疗条件都日趋完善成熟,消除了罪犯服刑前对于监狱生活的恐惧感。可见监舍的干净卫生,狱内自然环境的安静、整齐、美观会给罪犯带来积极健康的心理影响,有利于促进罪犯安心改造。

二是监狱对罪犯服刑初期的教育改造工作起着关键的作用。入狱第一年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在服刑行为规范、身份意识教育、法律知识和认罪伏法教育方面。监狱对罪犯实行军事化的管理,个体与集体保持高度一致,个人行为处与集体的监督之下,对这个集体营造积极正向的良好氛围,会对接受身份意识教育、正在认罪伏法自我反省的罪犯产生强大的同化作用,在集体活动中,随着注意力的转移,新的兴奋点的形成,劳动改造也消耗了部分精力和体力,负向情绪得到了宣泄,情绪得到了改善,说明监狱机关对罪犯实行心理控制手段是有效的。

3.3.2做好罪犯的情绪管理工作的策略

随着进入相对漫长的服刑中期,罪犯的各种心理问题会全面的凸显,也将面临更多的情绪问题。在漫长的刑期、狱内人际处遇、家庭关系变化、身体状态的改变、长期监禁导致的性压抑都会对其情绪造成影响。从测试结果来看,问题可能更多集中焦虑和抑郁方面。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从大环境来说,要合理控制劳动时间和强度,避免长时间劳动造成消极情绪的滋长。适当安排文体活动、心理运动会,合理运用宣泄室,及时释放不良情绪。教会罪犯自我调控情绪的方法,让其能够意识到情绪的异常时能够做出合理的反应,降低或者减弱情绪对罪犯的控制力。干警要与罪犯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发现问题,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特点,给罪犯有效的方法减轻情绪上的痛苦和伤害,避免情绪创伤影响他们的知我概念并导致未来可能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RuthEMasters(2005).CounselingCriminalJusticeOffenders(SecondEdition).

[2]McGraw.P.C.(2001).Selfmatters:Creatingyourlifefromtheout.NewYork:Simon&Schuster

[3]张雅凤.《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330.

[4]邓恩金、练恒胜.罪犯情绪宣泄的几点思考.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研究会第七届学术年会,2010,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研究会第七届学术年会论文集.

[5]陈卓生,韩布新.服刑时间对罪犯个性特征的影响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6(3):3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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