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虐待动物论文-文梅

反虐待动物论文-文梅

导读:本文包含了反虐待动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虐待动物法,动物保护,福利法,建议稿,动物福利,流浪狗,公安机关,成都理工大学,道德谴责,动物行为

反虐待动物论文文献综述

文梅[1](2019)在《超八成网友认为我国应该出台《反虐待动物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被曝肢解虐杀流浪狗,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后据成都理工大学公开通报:经公安机关和学校调查,该生虐狗事件情况属实,学校已对该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目前该生已予以退学。其实关于虐待动物的消息,这些年几乎没有间断过。特别是20(本文来源于《公益时报》期刊2019-10-29)

王子昂[2](2019)在《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护动物而立法在国际立法中已经十分常见,虽然现阶段动物福利标准在很多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中被普遍适用,但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相关动物保护立法之初都是以禁止虐待动物为目的。而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上,整体还处于缺位状态,虐待动物行为得不到法律合理有效的规制。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人们也越发意识到残忍对待动物的不道德性,也更加关注动物保护问题,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也是我国健全法治之路的重要环节之一。虐待动物行为在动物福利理念的影响下,其内涵有所扩大,不再局限于对动物身体上的保护,同时开始注重对动物精神上的呵护。但这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民认知和发展现状,我国的立法依然应该从保护动物的生理健康开始。而各国限制动物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内将动物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做法,既增加了立法的科学性,又能使立法在执行中更富有可操作性,可以保障反虐待动物的立法目的有效实现。我国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也有着其现实的必要性,它可以缓解我国因立法缺失而造成的社会矛盾,体现我国文明的进步,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翘板。人们应当认清虐待动物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忽视或默许这种行为的发生,只会一步步造成更大的损害。随着动物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判定有了更为具体的标准。在立法上如何界定虐待动物行为是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关键。在判断标准上,人们的行为复杂多变,因此不宜对判断虐待动物行为的标准作出过于死板具体的规定,将“不必要痛苦”作为重要标准之一,让法官结合具体情况和自身经验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合理断案更为有利。从拟定“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上分析,也能使人们更清楚虐待动物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立法中,明确虐待动物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是重点。我国缺少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下又很难有效规制这种行为。欧美国家在历经百年的立法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从民事到刑事相互配合的较为完善的处罚体系。大部分东亚国家的立法中,处罚力度较轻,尤其表现在罚金的金额和自由刑的标准上,但都明确体现了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反对态度。我国处在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初级阶段,东亚国家和地区对相关法律责任在形式和标准上的规定,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就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在我国现有的反虐待动物立法体系下,围绕着缺少专门立法这一突出问题,还存在着立法观念落后、处罚力度弱等不足。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这些问题,仔细摸索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模式。虐待动物行为有着现实的危害性,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不仅符合时代潮流,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6)

陈洋根[3](2018)在《动物园饲养员打伤丹顶鹤该当何责?》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23日,有网友举报称,石家庄市动物园内有工作人员打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丹顶鹤。园方回应称,是饲养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到丹顶鹤袭击,出于本能进行防卫,才伤到了丹顶鹤,园方已对饲养员作出严肃处理。这一事件中,饲养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动物园等机构在饲养(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8-03-26)

刘春鹏[4](2017)在《反虐待动物立法势在必行》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06年我国报道第一例虐待动物事件开始,网络中时常爆出各类虐待动物事件,场景触目惊心。12月21日,一只浑身是血的金毛犬被送至成都郫都区一家宠物医院进行救治,次日这条身上被发现70余处刀伤的金毛犬不治身亡。据悉,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已对此开展调查。(本文来源于《大连日报》期刊2017-12-27)

胡静怡[5](2017)在《反虐待动物法所保护的法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虐待动物问题的频频出现对我国现代法治提出了挑战,我国目前立法坚持的强人类中心主义广受诟病,尽管在此背景下我国学术界出现了弱人类中心主义下的温和权利论,但因把焦点集中于动物是否享有权利、动物保护的本质是维护人的利益还是动物利益、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导致了与传统法律思想与构架产生严重冲突,无法得到真正落实。本文试图用法律调整对象的法益说取代权利义务的关系说,从反虐待动物法所保护的法益角度做开创性研究。法益说因不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避免了享有权利必须承担义务,而动物无法承担义务,因此得不到相应权利保护的逻辑困境。另外通过对非人类中心思想下温和动物权利论和激进的动物权利论所代表的动物法益与人类中心思想下的强人类中心主义所代表的人类法益、弱人类中心主义所代表的生态法益进行比较分析,在参考了域外动物立法的演变,提出我国反虐待动物所保护的法益应定为为生态法益。生态法益弥补了人类法益与动物法益的片面性,以整体论的思想看待所保护的法益,强调人与动物利益的不可分性,而非零和博弈的对立观,是实现满足人的利益和动物利益双赢的有效方式。生态法益将保护动物的道德责任置于人的自由意志之中,但又与权利理念和传统法益仅仅强调对主体利益保护相区分,生态法益的主体具有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大我特质,对人的主体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避免了改变传统主客二分范式,将动物作为主体才能对其保护的观念,为反虐待动物保护的立法变革提供了契机。除引言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对虐待动物行为和法益予以概述,首先对何种方式、何种程度归为虐待动物行为给予定性,其次通过对法益理论各流派的总结归纳,做出对法益明确定义,在此基础上得出利益说取代社会关系说的合理化理由,以及对增加生态法益弥补传统法益缺失对人与非人关系调整的缺陷。第二部分首先从国外反虐待动物立法演变,探析所保护的法益归属,纵然各国法律没有明确指出保护何种法益,但从立法演变进程可见端倪,具有生态法益的趋势,从保护人类利益转向尊重动物内在价值的目的转变。然后通过对我国反虐待动物保护法益的现状分析来反思我国目前反虐待动物立法缺失的原因,我国立法界强人类中心思想下对动物保护的动机限于维护人类利益,导致了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威慑性不足。在学术界多限于对动物有无权利和主客体资格的争议,未从法益论角度规避这一矛盾,从而无法进行法律规制。第叁部分从非人类中心流派将反虐待动物保护的法益定性为保护动物法益予以分类和批判,区分了温和动物权利论与激进动物权利论保护动物程度的差异,由于确立动物主体地位,改变传统二分范式的理念过于超前,从而不具有落实的可能。第四部分首先从强人类中心流派将反虐待动物法保护的法益定性为保护人类法益予以分类和批判,由于不仅缺乏对动物本身的尊重,而且存在法益竞合庞杂的弊端,不具有效实施的可能性。然后对弱人类中心流派将反虐待动物保护的法益定性为保护生态法益予以肯定第五部分对我国反虐待动物保护的法益定位为生态法益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主要从生态法益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符合中国生态文化价值观叁个方面进行肯定,强调相比先进制度而言,人的价值觉悟显得更为重要,对动物乃至生态的有效保护需要人类从小我的人向大我的人转变。(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7-04-01)

张敏,严火其[6](2016)在《北美反虐待动物思想的早期实践——《自由之体》法典反虐待动物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641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自由之体》法典的反虐待动物条款,是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反虐待动物立法,比英国第一个反虐待动物法《马丁法案》还要早一百多年。通过这一立法,英国激进的自由主义清教徒在北美殖民地早期异常艰辛的年代里,向全世界展示了一种独特的动物伦理观念。虽然《自由之体》法典反虐待动物条款只存在了短短七年时间,但其存与废的历史却为今天我国重构动物伦理观念,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本文来源于《自然辩证法研究》期刊2016年10期)

于也童[7](2015)在《论中国《反虐待动物法》出台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我国社会上虐待动物事件频发,在受到公众强烈谴责的同时,动物保护问题也引起人们的深度反思。当前,动物保护已经上升为世界性的议题,世界上出台反虐待动物法,保护动物福利法等国家多达上百个。而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仍为空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动物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浅析中国《反虐待动物法》出台的必要性。首先,简析国外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及发展现状;第二,浅论动物保护,反虐待动物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第叁,对我国反虐待动物法出台若干问题的探究;最后,对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出台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2期)

桂圆[8](2015)在《行进在路上不停歇 那些反虐待动物法的“第一个”》一文中研究指出每年,我们国家都有社会各界人士和人大代表提议成立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案,但是似乎进展缓慢,于是,很多喜欢动物特别是家养伴侣动物的人都感到很泄气。其实看看国外我们就会发现,立法的道路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动保"路漫漫,行进不停歇。(本文来源于《宠物世界(猫迷)》期刊2015年04期)

吕龙玉[9](2015)在《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家庭中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各种虐待动物的不人道、不道德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反虐待动物、动物的权利、动物的福利等相关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本文第一部分将从反虐待动物立法概况入手,介绍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概念、主要保护对象(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分析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意义。目前,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并没有专门针对动物虐待情况进行的反虐待动物的法律。本文将要集中论述对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遭受虐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第二部分是对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介绍。第叁部分是对欧洲和亚洲几个国家的反虐待动物立法情况的介绍,对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借鉴。第四部分对我国虐待动物的存在不足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我国反虐待动物的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框架性的对策措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是在动物保护的立法理念上主张分类保护区别保护的原则,并且主张对动物的有限保护原则、动物保护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一步就跨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同样的道理也应当适用于立法方面,在动物保护方面笔者赞同先对动物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进行保护,就是先制定一部反虐待动物的单项法规。只有这样循序渐进的动物保护立法过程才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主张动物保护特别是非野生动物的保护要坚持最低限度的保护原则,对非野生动物主要是指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对非野生动物要坚持进行分类保护、有区别的保护。因为每一类动物的生存现状、感知能力以及与人类的关系等方面都是不同的,针对不同的动物对其采取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只有不同的保护方式才能迎合不同动物的生存需求。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同理动物的最基本的生存的权利也应当受到保护。虽然动物并不能与人类完全等同,但是动物的基本的不受虐待的权利理应得到保护。这也是动物保护界所公认的。目前世界上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包括几个标准,笔者赞成在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中采用最低限度标准,即:不必要痛苦标准。给予动物不必要的疼痛,就算是虐待。随着人类的发展进步,文明程度的提升,对动物保护的程度也将逐步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动物保护问题,各种民间保护组织和具有动物保护意识的个人已经行动起来了。越来越多的法学界人士也已经关注到了这个问题,早在2009年常纪文教授就提出了反虐待动物立法的专家建议稿,反虐待动物相关立法也已经在北京、湖北、重庆有了初步性的尝试,这些尝试为我国制定正式的反虐待动物立法提供了立法理论基础。在我国制定一部反虐待动物方面的相关立法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历史要求和发展规律的,这是符合规律和人民群众需要的。(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5-04-01)

张伯晋[10](2015)在《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3月11日电(张伯晋)“2013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今年,我提出进一步的修订补充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江西省委会副主委、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罗胜联接受本报专访时说。    “当前,野生动物物种面临(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3-12)

反虐待动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为保护动物而立法在国际立法中已经十分常见,虽然现阶段动物福利标准在很多国家的动物保护立法中被普遍适用,但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相关动物保护立法之初都是以禁止虐待动物为目的。而我国目前在相关立法上,整体还处于缺位状态,虐待动物行为得不到法律合理有效的规制。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人们也越发意识到残忍对待动物的不道德性,也更加关注动物保护问题,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也是我国健全法治之路的重要环节之一。虐待动物行为在动物福利理念的影响下,其内涵有所扩大,不再局限于对动物身体上的保护,同时开始注重对动物精神上的呵护。但这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民认知和发展现状,我国的立法依然应该从保护动物的生理健康开始。而各国限制动物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内将动物进一步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做法,既增加了立法的科学性,又能使立法在执行中更富有可操作性,可以保障反虐待动物的立法目的有效实现。我国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也有着其现实的必要性,它可以缓解我国因立法缺失而造成的社会矛盾,体现我国文明的进步,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发展提供翘板。人们应当认清虐待动物行为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忽视或默许这种行为的发生,只会一步步造成更大的损害。随着动物保护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判定有了更为具体的标准。在立法上如何界定虐待动物行为是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关键。在判断标准上,人们的行为复杂多变,因此不宜对判断虐待动物行为的标准作出过于死板具体的规定,将“不必要痛苦”作为重要标准之一,让法官结合具体情况和自身经验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合理断案更为有利。从拟定“虐待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上分析,也能使人们更清楚虐待动物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立法中,明确虐待动物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是重点。我国缺少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下又很难有效规制这种行为。欧美国家在历经百年的立法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从民事到刑事相互配合的较为完善的处罚体系。大部分东亚国家的立法中,处罚力度较轻,尤其表现在罚金的金额和自由刑的标准上,但都明确体现了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反对态度。我国处在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初级阶段,东亚国家和地区对相关法律责任在形式和标准上的规定,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就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在我国现有的反虐待动物立法体系下,围绕着缺少专门立法这一突出问题,还存在着立法观念落后、处罚力度弱等不足。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这些问题,仔细摸索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的模式。虐待动物行为有着现实的危害性,制定反虐待动物立法不仅符合时代潮流,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虐待动物论文参考文献

[1].文梅.超八成网友认为我国应该出台《反虐待动物法》[N].公益时报.2019

[2].王子昂.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9

[3].陈洋根.动物园饲养员打伤丹顶鹤该当何责?[N].浙江法制报.2018

[4].刘春鹏.反虐待动物立法势在必行[N].大连日报.2017

[5].胡静怡.反虐待动物法所保护的法益研究[D].重庆大学.2017

[6].张敏,严火其.北美反虐待动物思想的早期实践——《自由之体》法典反虐待动物条款研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6

[7].于也童.论中国《反虐待动物法》出台的必要性[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

[8].桂圆.行进在路上不停歇那些反虐待动物法的“第一个”[J].宠物世界(猫迷).2015

[9].吕龙玉.我国反虐待动物立法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5

[10].张伯晋.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N].检察日报.2015

标签:;  ;  ;  ;  ;  ;  ;  ;  ;  ;  

反虐待动物论文-文梅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