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规制论文-杨猛

刑事规制论文-杨猛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网络金融平台,反洗钱KYC,刑事机能与风险,立法完善

刑事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杨猛[1](2019)在《网络金融平台反洗钱KYC的刑事风险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科技推动金融行业从实体金融向网络金融发展,反洗钱KYC金融技术也在同步升级,经历了萌芽期、移植期到现在的成熟期。网络金融平台飞速发展,但也滋生网络洗钱犯罪,二者的对冲作用促生并增强了融合区块链技术的反洗钱KYC的刑事辅助机能:堵截与预控上游犯罪;跟踪与追缴赃款;预防国际反洗钱刑事制裁。以上机能实现依赖反洗钱KYC尽职,但是我国对网络金融平台反洗钱KYC的尽职立法并不完善,致使反洗钱KYC运行过程中刑事机能减弱,刑事风险增大。本文拟从有利于发挥反洗钱KYC刑事机能的视角出发,证成刑事机能、检视刑事风险并寻求规避风险的立法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9年11期)

刘艳红[2](2019)在《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爬虫在其被使用以来的二十余年时间里,之前被人们视为没有问题的中立技术,如今被人们视为"道德上可疑的并可被视为违法"的技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领域和行为,情境化地探讨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及其刑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原则,以及网络爬虫领域规范爬虫行为的行业规则即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是判断爬虫行为形式上非法的重要标准。对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还应从实质上加以判断。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采取爬虫行为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等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双重机制,可以合理实现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1期)

胡骏华,赵芳[3](2019)在《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司法机关基于案件积压的压力、司法资源的有限等原因,被害人诉讼权利容易被有意无意的忽视。本文对当前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经济赔偿权等诉讼权利保障之缺陷进行分析研究,并以此为基点,提出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措施,并辅以司法救助等机制保障,通过规制被害人过度参与的行为,明确其行使权利的边界,从而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利平衡,把权利保障真正落到实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欧阳昊,郭大磊[4](2019)在《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分析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P2P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其所面临的刑事风险正日益增长。P2P网络借贷面临的刑事风险包括非法集资风险,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及非法经营风险等。在对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进行防范与规制时,应明确刑法作为救济法的地位,避免刑法干预的过度和泛化。同时,应强调综合治理,构建各部门有效协同,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举的整体性解决架构,以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 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期刊2019-11-01)

林志明[5](2019)在《论刑事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律师法》或《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但这些基本权利仍然难以得到完整地实现。从某种程度上,当前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戴着镣铐跳舞"的那个人,因为他既要对抗公权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又要注意分寸。(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0期)

李睿[6](2019)在《论我国新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微博、微信、网络直播平台等新媒体发展迅速,已经渗入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于欢案"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刑事案件更加印证了新媒体报道的影响力已经波及国家司法审判领域的事实。文章分析了新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特征及负面影响:内容跨度广,主观性、煽动性强,管控难度大等;指出了新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在法律规制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丰富规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加强事前防控和事后救济,改进新闻发言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杨渊,蒋志如[7](2019)在《试论历史变迁中精神病人的刑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梳理历史视野下的精神病人,初民社会的精神病人涉及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严格程序对其确认,并认为是不虔诚、不信神的结果。在生物学、心理学等学科得到发展后,人们洞悉了精神病与医学、科学的内在关系,进而近现代国家在刑法中确立了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国家基于国家父权角色承担照看义务,却很少以特别程序审视强制医疗问题。对照中国,虽然从实体法看,在1979年《刑法》即已确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但诉讼程序却对此保持沉默,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对此有所规范。(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9期)

葛金芬[8](2019)在《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的刑事责任认定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驾驶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条件下,未来行车模式呈现出"人+系统"共同控制或系统独立控制之势,自动驾驶产品安全将成为重中之重。受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影响,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作为重要的风险防控主体,将在产品生产制造阶段及产品使用阶段负担更多义务,除了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风险管理、监督失职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郑曦[9](2019)在《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的必要手段,但此种行为可能导致控辩力量对比失衡和侵犯公民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往往具有侵入性,具有强制侦查的特征,属于广义之搜查,因此传统以隐私权保护之逻辑对其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包括外部的令状主义与司法审查和内部的审批两种类型。但隐私权保护路径存在不足,可以通过数据权利保护的方式予以弥补,例如区分远程在线提取的一般数据和敏感数据、增强对辩方数据权利的保障、明确有关机关应承担的避免数据滥用之义务等,从而实现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制度的合理运行。(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储陈城[10](2019)在《自动驾驶时代刑事规制手段的演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驾驶汽车中的事故有90%是由人的失误导致的,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实用化的话,将会使得事故量大幅减少。但是,自动驾驶汽车要想使得事故数量降低为零,几乎不可能。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1月特斯拉自动驾驶事故到2018年3月Uber事件,全球至少发生了十余起(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报》期刊2019-09-04)

刑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网络爬虫在其被使用以来的二十余年时间里,之前被人们视为没有问题的中立技术,如今被人们视为"道德上可疑的并可被视为违法"的技术。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领域和行为,情境化地探讨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及其刑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安全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确立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原则,以及网络爬虫领域规范爬虫行为的行业规则即爬虫协议(Robots协议),是判断爬虫行为形式上非法的重要标准。对爬虫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还应从实质上加以判断。行为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使用爬虫行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采取爬虫行为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等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双重机制,可以合理实现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1].杨猛.网络金融平台反洗钱KYC的刑事风险与规制[J].法学.2019

[2].刘艳红.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9

[3].胡骏华,赵芳.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与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9

[4].欧阳昊,郭大磊.P2P网络借贷的刑事风险分析与规制[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4卷总第14卷)——杨浦检察院论文集.2019

[5].林志明.论刑事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规制[J].法制博览.2019

[6].李睿.论我国新媒体报道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制及完善建议[J].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9

[7].杨渊,蒋志如.试论历史变迁中精神病人的刑事规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8].葛金芬.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的刑事责任认定与规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郑曦.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规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10].储陈城.自动驾驶时代刑事规制手段的演变[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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