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试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李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平顶山467000)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企业在纳税之前,依据税法规定,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以获得合法税收收益的行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新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指南。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纳税筹划空间大大压缩,企业应利用有限的纳税筹划空间,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笔者拟就企业如何利用有限的筹划空间,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进行了探讨。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一)权衡分公司与子公司。新税法改变了以往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规定:“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损益,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不能起到节税目的。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分公司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二)权衡公司与独资、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两类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人只就其所得缴纳一次税,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就其分得的税收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必然加重。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从减轻税负角度,可以考虑选择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效果。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收入纳税筹划的重点。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三、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一)提高职工薪酬与福利。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二)适时公益性捐赠。企业利用捐赠即可获得广告效益,又可实现节税目的。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会计报表上的);二是内资企业的计提比例由3%提高到12%,外资企业由据实扣除调整为限额扣除。具体运中应注意:捐赠必须通过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才可以扣除,直接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三)合理开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必须发生的费用。新税法对这些费用的扣除限额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也成为企业最容易超支导致纳税调整的项目。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若企业销售规模已无法扩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

(四)加大技术开发。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新税法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费做出了加计扣除的优惠,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0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而言,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积极进行技术研发,不仅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而且可实现节税目的,获得“双赢”效果。

(五)灵活运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六)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新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为大修理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维修费能否直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其支出数额能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因此,当企业预计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将超过这一限额时,可以考虑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采用多次修理的方式或缩小当期开支的办法,实现维修费在当期税前全额扣除。企业也可以按年度预先提取修理费用,使企业提前获得修理费用的抵税利益。

四、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总体上看,新税法构筑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享受优惠的产业主要是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区域优惠倾向于中西部、少数民族、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能否有效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的高低。目前,国家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创业投资项目等,给予了降低税率、收入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扣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二)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三)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四)适时修订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变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会不断变化。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筹划方案。

(五)权衡成本与效益。纳税筹划行为本身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即筹划所要付出的成本不能超过筹划所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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