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论文-王张明

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论文-王张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证,药品监督,器械不良事件,注册申请,非法渠道,通关单,技术要求,产品质量

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王张明[1](2018)在《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介绍A药品监管局接到B公司的举报,称A局辖区内某医院使用的超声诊断仪系未经过代理人进口的医疗器械。A局查明该医院使用的超声诊断仪系从C公司购进,C公司在销售该医疗器械时,提供了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超声诊断仪的注册证复印件、合(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8-10-17)

张春莉[2](2018)在《全国政协委员王鹏杰:明确保险个人代理人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链接“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2017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数据显示,中国保险业人力资源发展指数稳步增长。其中,保险从业人员规模增幅最大,较上年增长15.76%。”全国政协委员王鹏杰认为,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8-03-05)

王智慧[3](2018)在《论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一种新型交易协助者,即电子代理人,这一学术概念和法律界定均起源于西方,我国法上付之阙如。电子代理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不过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志的工具罢了,这个工具又有些不同于一般的交易工具的性质。我国现行法律限制了电子通信手段的使用,限制了自动交易的发展,需要弥补这些法律缺陷。确立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为自动交易各方提供一套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的依据和规则,鼓励电子自动交易。(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8年01期)

王晗梅[4](2016)在《论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理人制度在保险市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尤以个人保险代理人最为重要。但是,我国目前的保险代理"竞合说"的。本文结合实践分析不同观点的利弊,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6年11期)

钟晨微[5](2016)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识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9期)

高双燕[6](2013)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及其责任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国际货运代理人已经完全突破了“纯粹代理人”的范围,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了租船经营、包机运输、国际多式联运以及综合物流管理和现代物流领域,成为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内的货运代理企业却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政策法规不统一,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所以导致关于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纠纷已经成为了各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增长最快的案种,当涉及到国际货运代理的案件时,最大的争议是责任限制的问题,赔偿责任限制从产生到现在一直受到了许多的争议,但是不可否认,他是调节船货双方不能够缺少的杠杆,在立法还跟不上实践的情况下,学界也对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这一块研究得较少。讨论到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论文首先介绍了国际货运代理人早已经突破了代理人边界,可以从事许多类型了业务,指出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介绍了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同时,也提出国际货物运输的巨大风险使得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受到赔偿责任限制的保护才能健康发展;然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分类,并提出了分类的标准,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身份问题论述不同身份的货运代理人能否享受责任限制制度,最后提出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制度建设上上存在许多的不足,应该要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及时修改并与国际水平接轨。(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3-05-01)

王晓唯[7](2013)在《中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代理人是中国保险业的重要力量,随着近年来保险销售方面的不良现象越来越突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才开始受到关注。要探讨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要对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义,然而国内外学者对法律地位的研究却不多见。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法律地位与法律主体、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这些概念有关,因而,我们可以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定义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它是由保险代理人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相应程度来体现的。以此定义为基础,对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描述由叁部分组成,即保险代理人所涉及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和保险代理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要与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打交道,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而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目前在理论界尚有分歧。根据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来看,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一般情况下互不存在权利与义务,故不存在法律关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保险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得不到保险人追认,无权代理人要对投保人赔偿损失,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只体现在与保险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中。根据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相对于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有佣金请求权、要求保险人对自己的代理展业活动予以支持等权利,和应当尽力促成交易、维护保险人基于代理授权所应有的利益、报告、忠实等义务。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现状是,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与保险人建立起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独立、平等于保险人的相对位置,具体表现为保险代理人在该法律关系中有佣金请求权、要求保险人对自己的代理展业活动予以支持等权利和应当尽力促成交易、维护保险人基于代理授权所应有的利益、报告、忠实等义务。尽管保险代理人拥有独立、平等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但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所有类型保险代理人都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不平衡的情况,权利的规定少,义务的规定多,二是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主体身份不明,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主体法律并未规定。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后果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尤其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作出越权行为却无相应法律条款可予以制止,导致保险代理人实际地位的弱势和违规违法现象增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有两个,一是保险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上位法支持的缺乏,二是我国大陆保险业发展时间短但发展迅速,立法经验不足,难以应对保险业情况的变化。然而要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只能从完善立法着手。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代理立法的比较引发的启示来看,可以将现行法律划分成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完善,一是通过完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这两部上位法,增加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共性内容,二是通过《保险法》和部门规章,增加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特殊内容,并重视部门规章的运用。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归根到底是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改善行业形象,为此需要扭转队伍庞大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对弱势的实际地位,除了其他学者已经提出的一些建议外,本文认为还可以建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同业公会组织,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更加合理的管理。本文以保险学和法学基本理论为研究基础,采用推理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成六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对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现状和相关内容进行了综述,归纳了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同时指出了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一章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涵义的初步界定。该部分对本文要研究的核心概念进行了定义,先分别对法律地位和保险代理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简要阐述,再将两个概念合起来对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予以定义。第二章中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现状研判。该部分以第一章得出的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定义为线索进行扩展分析,以商法理论为主要的分析依据,以我国大陆保险法律法规为分析对象,将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拆分成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权利义务叁部分进行剖析和描述,还加入了对当前热点问题的探讨。第叁章中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影响及根源。该部分在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第二章的分析推断出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反映出这些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推理分析和历史分析方法得出造成问题的原因。第四章完善中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路及政策建议。该部分先以比较法分析为引子得出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路,再顺着思路进行立法范畴内的改进。第五章结语。该部分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对保险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立法以外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及特色之处:一是初步界定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对保险代理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现状进行了研判,与以往的文献相比,深化了对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研究;二是将我国目前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存在问题的分析落到了具体的法律法规上,对问题产生根源的探究,不局限于《保险法》等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而是拓展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更高位阶的法律上;叁是较为系统地梳理了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的演变历程,而政策建议部分则集中于立法范畴的改进,该部分的分析较之以往的研究更加深入。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商法理论领域内有一些目前仍处在广泛争议中的问题,因论文篇幅所限,无法将这些争议一列出,只能选择笔者认为更有说服力的观点作为立论基础,可能导致分析的不够完备,另外由于笔者知识水平有限,无法根据目前的行业发展情况进行立法预测,也无法对所提政策建议进行进一步的可行性分析,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04-01)

陈唤忠,蔚琼琼[8](2013)在《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董某于1985年7月经原江津县(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区公所推荐,并经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津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江津支公司")审查认可后,聘用为该区保险员,受中保江津支公司的委托在贾嗣区保险代理处(服务所)代办保险业务。原告董某的行政性事务、劳(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3年03期)

张南生[9](2012)在《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现代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理论研究的滞后状态,使得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概念和地位等问题至今尚未形成定论,从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惑。通过对电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探讨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相关问题,将有利于我国电子代理人相关法制的立法和完善。(本文来源于《韶关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5期)

赵文军[10](2011)在《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中介源于英美,经济的发展凸显其重要作用。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晚,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中介人中最重要的两类主体,本文着重对这两类易混淆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1年12期)

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闻链接“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的《2017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数据显示,中国保险业人力资源发展指数稳步增长。其中,保险从业人员规模增幅最大,较上年增长15.76%。”全国政协委员王鹏杰认为,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1].王张明.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再认识[N].中国医药报.2018

[2].张春莉.全国政协委员王鹏杰:明确保险个人代理人法律地位[N].人民政协报.2018

[3].王智慧.论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J].现代商贸工业.2018

[4].王晗梅.论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J].青春岁月.2016

[5].钟晨微.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识别[J].法制博览.2016

[6].高双燕.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及其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3

[7].王晓唯.中国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D].西南财经大学.2013

[8].陈唤忠,蔚琼琼.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或劳动关系[J].法律适用.2013

[9].张南生.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2012

[10].赵文军.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比较[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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