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主体论文-徐海伦

侵权责任主体论文-徐海伦

导读:本文包含了侵权责任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壤污染,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收储

侵权责任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徐海伦[1](2019)在《土壤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研究——以收储土地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范,明确法定的土壤污染侵权责任主体为污染行为人、土地使用权人、第叁人。结合土地收储实践,可知政府在土壤污染侵权案件中责任承担顺位与法律规范相比有所提前,而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法律规范的欠缺。因此应当从明确相关立法的时间效力,细化责任主体范围,扩张责任主体等方面完善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李元[2](2019)在《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侵权责任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高空抛物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在实践中,要明确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却十分困难,救济的手段也过于单一。本文将以《侵权法》第87条为出发点,探析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责任主体,从立法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探讨,为解决高空抛物疑难问题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课程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42期)

李凤文[3](2019)在《整治银行保险侵权乱象要压实主体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并于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行(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9-10-15)

孟露,张超[4](2019)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因果关系复杂、归责原则适用混乱都给无人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带来挑战。为此,在否定无人驾驶汽车独立法人格的基础上,应回归传统的交通事故侵权和产品侵权,并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特性作出应对挑战的回应。此外,还应扩张性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创造性地设立保险责任,以期实现保障受害人权益和激励技术发展并重。(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王璐[5](2019)在《浅析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与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环境变得愈加复杂,尤其是名誉侵权纠纷事件愈加增多,但大众往往对侵权主体与承担责任界限较为模糊,现代法律也缺少针对网络虚拟侵权案件的实践,民事法律还未能将网络主体列入名誉利益侵权条例中。因此本文基于对网络名誉权的简要概述,介绍了侵权责任主体划分界限,最后分析了当下主要的网络名誉权侵权形式和具体追责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5期)

郭志勇[6](2019)在《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之辨——兼论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的弥补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高度自动化驾驶技术也带来一系列法律上的冲突和疑问。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侵权中,侵权主体难以确定。高度自动驾驶的汽车不具备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而运行利益并不是完全由汽车保有人享有,且运行支配能力也无法完全由保有人掌控,因而汽车保有人不是完全的侵权责任主体。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服务商由于有一定的运行利益和较大的汽车运行控制权,则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出于技术发展和利益平衡考量,服务商责任不宜过大。建议采取无过错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来分担责任,并引入"强制替代赔付机制"尽快弥补受害人损害。(本文来源于《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杨显滨,郭红伟[7](2019)在《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下拉提示词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的普及,搜索引擎作为获知信息的工具日趋流行。但搜索引擎公司算法展现给网络搜索用户的不实下拉提示词所引发的侵权事件频发,关于搜索引擎公司是否是侵权责任主体,学界至今仍无定论。基于现有理论与实践,我国应当创设以审查义务为补充的"工具控制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机制,构建搜索引擎公司与网络搜索用户共同侵权认定机制,设置特殊信息发布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体系,应用"理性人"标准对搜索引擎公司过错进行认定,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力争实现搜索引擎公司、受害人和网络搜索用户之间的利益衡平。(本文来源于《学习与实践》期刊2019年08期)

孔德培,田璐[8](2019)在《两船碰撞致人落水死亡,责任由谁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鲁泰”轮锚泊后,船员王某一到电器行购买空调一台,电器行负责人张某承诺安排人员将空调送到船上并负责安装。安装空调时,因铜管长度不够,王某一遂电话联系从事水上旅客运输的徐某驾驶“交通船”将2名空调安装人员送回岸上。在行驶过程中,“交通船”与(本文来源于《中国交通报》期刊2019-08-15)

邹爱华,王思宜[9](2019)在《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型运输工具,是机动车硬件与人工智能软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登陆暴露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困境,单一责任主体说与共同责任主体说成为争议的焦点。为预防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弥补受害人,与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危险具有密切联系的购买使用者、生产销售者有必要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方可缓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并在规制和发展人工智能层面达到平衡。(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张琦[10](2019)在《论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与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名誉侵权纠纷屡见不鲜,侵权主体的认定具有复杂性。本文从网络名誉权侵权主体的类型化分析为切入点,分别对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行为模式与责任承担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侵权责任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高空抛物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在实践中,要明确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却十分困难,救济的手段也过于单一。本文将以《侵权法》第87条为出发点,探析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责任主体,从立法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探讨,为解决高空抛物疑难问题提供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侵权责任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徐海伦.土壤污染侵权责任主体研究——以收储土地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元.高空抛物致害行为侵权责任主体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9

[3].李凤文.整治银行保险侵权乱象要压实主体责任[N].证券时报.2019

[4].孟露,张超.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王璐.浅析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与责任承担[J].法制与社会.2019

[6].郭志勇.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之辨——兼论责任主体赔偿能力不足的弥补路径[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7].杨显滨,郭红伟.搜索引擎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以下拉提示词为视角[J].学习与实践.2019

[8].孔德培,田璐.两船碰撞致人落水死亡,责任由谁担[N].中国交通报.2019

[9].邹爱华,王思宜.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10].张琦.论网络名誉侵权的主体与责任承担[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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