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祛魅论文-刘光华,张广浩

法律祛魅论文-刘光华,张广浩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祛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律利益,“价值—工具”分类范式,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法律祛魅论文文献综述

刘光华,张广浩[1](2018)在《祛魅公共利益:基于“价值——工具”法律利益分类范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何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在法律利益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和边界如何?是一个极具现实重要性,又兼具理论争议性的法学命题与法律适用问题,中外皆然,历久弥新。在传统主流法理学的利益分类理论中,公共利益常常与个体利益、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并列而用。该利益分类理论模式及其制度成果,直接导致公共利益被人为地戴上了一幅普洛透斯(Proteus)面具,使得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应用者困入了具有迷幻色彩的公共利益"罗生门"。在批判继承传统法律利益分类学说的基础上,尝试借助"价值—工具"两层次法律利益分类范式,透过概念辨析和假设检验等方法,对公共利益及其在法律利益体系中的地位、角色和边界进行再解读。作者认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价值形态的利益存在;个体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等则属于工具形态的利益存在。价值形态利益和工具形态利益之间互相映射,但二者不可化约等列。最后,借助部门法语境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变种形态,验证了"价值—工具"法律利益分类范式,并进一步揭示了法律利益体系中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以期为打开长久困扰人们的公共利益"罗生门",提供一把可能的方法论钥匙。(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李安安[2](2013)在《祛魅与重构:金融创新的法律困局及其突围——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观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对于金融创新而言存在诸多弊端,表现在以危机防范为导向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压缩了金融创新的制度空间,以外生性机制为主导的金融创新模式难以为继,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过于严苛,金融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严重滞后于实践,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的缺位加剧了金融创新风险。鉴于金融创新面临制度进化与路径依赖的双重困境,未来的资本市场法制应该注重激发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活力,理顺行政管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培育和引导金融创新,实现金融创新的祛魅与返璞。(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3年02期)

贾媛媛[3](2010)在《法律文本的祛魅与解构——以一起行政个案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解构的思路中,立法式和判例式的法律文本处于语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状态。运用"批判"与"揭露"的解构策略对一起公报行政案例的法律适用推理过程进行逻辑拆卸时,发现该案在裁判思维上存在诸多有违逻辑学原理的思维缺陷。该案将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视作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审查的审理模式不仅有违同一律,且在传统理论框架下难以找到合理的制度依托。对案例的逻辑解构显示,在复杂多样、争议不断的社会现实中,法律制度处于当然的矛盾谱系之中,而法律文本作为制度的一种叙事载体,对其作出的任何终结判断都隐藏着一种自我解构的可能。(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0年11期)

赵拥军[4](2010)在《对烙印在刑法中儒家法律思想的祛魅审视——以法益侵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儒家法律思想的"礼法结合、应经合义"等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融入中国法律两千多年,在现代刑法中又以规范违反说等影响着犯罪本质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犯罪本质等问题做展开讨论,以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等争论为切入点,祛魅审视儒家法律思想在刑法上的传统烙印,我们可以得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应以法益在客观上是否被侵害或威胁为标准,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犯罪,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并将此贯彻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李其瑞[5](2007)在《祛魅与赋魅:中西法律观念现代化进程的一种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中国与西方法律观念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进程,可以看到西方社会是始于祛宗教之魅,而止于赋理性之魅;中国社会则是始于祛政治之魅,而止于赋理性之魅。对中西法律观念现代化的“祛魅”差异性以及“赋魅”共同性的对比研究,可以提醒我们在构建法治国家时所要排除的障碍与西方有所不同,不能用西方的“祛魅”方式化解中国的“赋魅”危机。这样才能使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在理性和人文精神的基础上得到更新与重建。(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志灵[6](2007)在《农民工:“名称祛魅”何若法律赋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广东省作协副主席吕雷建议,关注农民工中的特殊人才,给他们一个发展自我的特殊渠道。另外,吕雷还建议,取消“农民工”这个称谓,把他们统一称为工人(2月26日《信息时报》)。  说实话,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提议,并无太大新意。这些年来,在保护弱势群体(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7-02-28)

薄振峰[7](2006)在《“祛魅”时代的法律信仰》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日益世俗化和理性化。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说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渐“祛魅”的社会。在这样的理性化的社会中,法律信仰的基础何在?作为人的信仰体系的构成部分,法律信仰源于人对其自身的信仰。它的价值在于确证了人类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和向往,从而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法律信仰也表征了法律作为人类的造物能够有效保障人类实现正义和秩序的价值理想,从而使人类从对神的信仰转向对人的信仰,实质上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对于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建立人们对法律的神圣体验与对人生终极目的与意义的献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理论学刊》期刊2006年04期)

饶俊[8](2004)在《神魅、人魅与祛魅——法律的理性基础及其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这一点还有赖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权威的加强。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有效性,除了来源于国家的强制保证外,另外一个重要的来源就在于法律的理性基础。法律的理性基础是哲学和法律的联结点,人们正是通过对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正义原则”等法律根本问题的反思,才逐渐形成了法学发展的哲学之维。因此本文选择法律的理性基础作为切入点,将法律理论演进的历史置于理性分析的视域之下,运用典型性分析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法学史上的叁次重大理论转型的理性基础、演变规律和历史意义作了粗略的分析和阐释,以期重新考察法律权威形成的内在机制和现代法律危机产生的理性根源,从而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为此,本文首先从探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着手指出理性变迁对于法律理论的变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其次,选取了法学史上叁个重要时期,即古代神权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现代实证法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分析这叁个时期的法律理论变革和理性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了现代法律的理性基础——工具理性的形成,经历了从“神魅”、“人魅”到“祛魅”叁个重要阶段。造成现代法律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工具理性的不断扩张和价值理性的不断萎缩,因此摆脱这一危机的重要途径在于“价值理性的重建”。(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4-04-01)

魏敦友[9](2001)在《理性的自我祛魅与法律信念的确证——答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 ,学者们从理论上对法律信仰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证。本文不同意法律信仰的论证策略 ,因为我们所置身的是一个理性的批判的社会 ,那么 ,顺应这一社会的法律观念只能是建立在人们感性生活基础上的法律信念 ,任何超验的东西都是不可能的(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1年02期)

法律祛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现行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对于金融创新而言存在诸多弊端,表现在以危机防范为导向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压缩了金融创新的制度空间,以外生性机制为主导的金融创新模式难以为继,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过于严苛,金融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严重滞后于实践,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责任的缺位加剧了金融创新风险。鉴于金融创新面临制度进化与路径依赖的双重困境,未来的资本市场法制应该注重激发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活力,理顺行政管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培育和引导金融创新,实现金融创新的祛魅与返璞。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祛魅论文参考文献

[1].刘光华,张广浩.祛魅公共利益:基于“价值——工具”法律利益分类范式[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李安安.祛魅与重构:金融创新的法律困局及其突围——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观察[J].证券法苑.2013

[3].贾媛媛.法律文本的祛魅与解构——以一起行政个案为样本[J].政治与法律.2010

[4].赵拥军.对烙印在刑法中儒家法律思想的祛魅审视——以法益侵害为视角[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

[5].李其瑞.祛魅与赋魅:中西法律观念现代化进程的一种比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

[6].志灵.农民工:“名称祛魅”何若法律赋权[N].检察日报.2007

[7].薄振峰.“祛魅”时代的法律信仰[J].理论学刊.2006

[8].饶俊.神魅、人魅与祛魅——法律的理性基础及其变迁[D].湘潭大学.2004

[9].魏敦友.理性的自我祛魅与法律信念的确证——答山东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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