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效力论文-吕江

国际法的效力论文-吕江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法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法,法律形式主义,《巴黎协定》,美国

国际法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吕江[1](2019)在《从国际法形式效力的视角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然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并未真正退出该条约。因为《巴黎协定》的条文规定明显限制了美国的退约行为。对此,国际法形式主义理论认为,正是基于法律形式的存在,国际法对美国的退约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制度粘性。未来,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应重视《巴黎协定》后续规则构建中的形式要件,积极把握规则设计的剩余权力。另一方面,也应与美国开展富有成效的对话与沟通,以期促成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章成[2](2018)在《欧盟对外协定法律效力的国际法与欧盟法视野》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法的各种法律渊源可以划分出明显的等级层次和不同的效力范围。确立欧盟对外协定法律效力的法理基础来自国际法上的条约信守原则和欧盟法的本身规定,这也因此为欧盟签署对外协定确立了国际法和欧盟法这两个不同维度的法律效力来源。在国际法视野下,欧盟对外协定的法律效力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指欧盟对外协定所适用的范围及其约束力,包括欧盟对外协定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二是指欧盟对外协定的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在欧盟法视野下,其效力表现在欧盟对外协定构成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以及对欧盟法的司法审查机制。欧盟一直致力于增强其内部一体化和统一的对外国际法人格的改革方向。其具体进展进度除了需要欧洲法院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积极推动,还需要评估欧盟各成员国的主观政治意愿,从而为未来欧盟对外协定的功能拓展赋予新的发展边界。(本文来源于《德国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唐子骐[3](2017)在《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化逐步发展过程中,扩大化国际法早就存在的特点即为碎片化。诚然,碎片化使国际法体制内的资源分配一定程度上消耗,并使国际法体系的综合效力受到影响,但此种影响的程度并不高,不会给国际法体系综合效力和各分支效力产生危害。现有国际法体系内,国家条约义务等各种规则均可将碎片化造成的困难从不同角度减轻或化解。只有碎片化对国家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危害时,国家应对的博弈选择才会合理开展,促进碎片化问题的解决。对此,学术界研究国际法碎片化过程中,主要的使命为对其相关问题做出前瞻性的研究,同时将应对问题的策略提出。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国际法碎片化及其给国际法体系效力带来的影响。(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30期)

胡佳蕊[4](2017)在《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伸”的国际法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针对海洋空间的使用问题,构建了一个融入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结合自然科学技术应用在内的综合性法律框架体系,为沿海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制定了明确的立法规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1个序言,正文17部分,320个条款,另有9个附件和4个决议。本论文中主要针对该公约中的第76条到第85条关于沿海国大陆架制度的约定内容。其中,尤其是在第76条第1款中提及的关于“自然延伸”的概念及其作为一国大陆架划界的首要原则的国际法效力研究。如何考量和运用自然延伸概念,处理不同地质背景下大陆架客观延伸的法律与自然属性问题,明晰其在大陆架划界中的效力问题,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尤其在国际海洋法庭于2012年裁决了孟加拉国、缅甸就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成为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划界纠纷的实践。在本案裁决中,法庭不仅否定了自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以来所确立的自然延伸作为大陆架权利基础的原则性法律地位,而且提出了“大陆边外缘”作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新标准,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这是当前国际社会适用自然延伸原则的弱化趋势,尤其对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规定的新解读,还是为窄大陆架国家扩张其大陆架范围,致使不当划界纠纷产生提供可能,腐蚀“国际海底区域”的错误指引呢,成为当前理论研究重点,并指导一国海洋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从“自然延伸”这一概念的法律渊源与演化入手,结合大陆架制度尤其是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规定,通过剖析一系列的国际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结合国家海洋法庭2012年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第一案——孟加拉湾划界案中的具体情况及法官的论证过程,将“自然延伸”与“大陆边外缘”进行对比、博弈分析,探究当前自然延伸原则适用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大陆架的概念和制度发展入手,对《公约》中大陆架制度的规定,尤其是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的确定进行简要概述,指出当前大陆架划界的主要方法。同时,以国际海洋法庭最新划界案例——孟加拉湾划界案为借鉴案例,对其案件事实及判决中有关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管辖权问题、权利基础问题、以及划界方法问题叁个主要争议点进行简要介绍。针对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依据,各方的态度以及争端主要争议点进行分析,便于对其他国家形成借鉴。第二章主要分析孟加拉湾海洋划界案发生前夕,即国际社会尚未对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进行明确表态或实践前,自然延伸的发展历程,及其作为大陆架制度中的权利基础原则和划界首要原则的法律地位。结合大陆架界限委会以往对各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划定提案的建议,总结自然延伸原则在具体适用时的主要影响要素。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涌现了一批对“自然延伸弱化适用”的案例,通过其判决研究及演绎归纳推理发现,最终判决中自然延伸原则虽然未如以前发挥划界原则的效力,但是前提是针对200海里内或沿海国共同大陆架的地理背景下所进行的判定,或为距离标准的适用情况,或作为划界前提论证,不意味着法院对该原则的否定与摒弃,是符合国际法规定与原则本身的立法目的的,不能盲目的论述为原则本身的被替代。第叁章对比自然延伸原则与孟加拉湾划界案中提出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新标准——“大陆边外缘”的适用。通过对自然延伸弱化理论的分析,对法院就“大陆边外缘”标准的内涵及适用过程的研究,将两种模式进行对比发现不管在立法目的解读,法条效力还是具体适用效果上,自然延伸不仅没有被替代排除,反而还是“大陆边外缘”适用的前提与基础,独断的将具体规则的适用归为原则反而在法理与具体适用指引做法上不谨慎。第四章将自足于以上论证过程,结合我国、日本、韩国,在东海地区的外大陆架争端问题分析,指出日本一直变换不断的中间线原则的不合理性以及我国应当始终坚持自然延伸基本原则的主张不动摇。为我国东海200海里外大陆架中海洋权益的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随着200海里外大陆架中探测技术的发展,其丰富的资源价值优势受到不断关注,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兴起。而国际海洋法庭在此时通过对孟、缅两国在孟加拉湾的争端做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的首次判决,是否会对自然延伸原则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中的划界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大陆边外缘”标准的提出是否构成对自然延伸原则弱化适用理论的又一有力支持,对我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主张是否产生影响等问题,均对我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中的政治立场及国际法主张有重要意义,正式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伸的原则地位与法律效力,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4)

邰洁,刘松[5](2016)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下的国际法效力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文章已是卷帙浩繁,有的从学理层面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做理论层面的界分;有的学者质疑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的效力,也有的学者发文探讨不同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地位以及效力的认定及相互的关系。本文试图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假设出发,讨论国际法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内在联系,然后采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审视在现实主义者所假定的国际政治逻辑下,国际法作为法律的效力。最后联系国际政治的现实与发展对已经进行的论证作出回应。(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5期)

郭际[6](2016)在《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具国际法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12月11日,中国迎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15年前的2001年12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草案,接纳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同一天,《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12-12)

马伟阳[7](2016)在《《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波茨坦公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成果,是维持战后国际秩序尤其是亚太地区和平安全秩序的核心法律文件。现在日本想通过否认《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拘束力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日本战犯翻案。研究表明,《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日本政府致中美英苏四国政府电》《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降书》等国际文件一起在盟国与日本之间构成了一项国际条约,不仅对中美英苏等盟国有国际法拘束力,而且对日本同样具有国际法拘束力。(本文来源于《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黄炎[8](2016)在《中国扩建南海“美济礁”行为的国际法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对"美济礁"在内的南海岛礁的主权主张有着充分的历史性证据、国际条约证据以及有效统治证据。中国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本质上属于国际习惯法中的"添附";同时,扩建后的"美济礁"属于"混合岛礁",不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人工岛屿"的相关规定。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仲裁无法否定中国扩建岛礁行为的合法性。(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宋可[9](2016)在《论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在国际法效力层级中的地位——从奥兰海峡的通行制度争议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在1970年"巴塞罗那牵引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立后,其对国际法理论发展和立法产生深刻影响,而且诸多国际公法学家在其着述中认为整体义务和强行法好比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其效力层级高于一般条约义务。这种认可整体义务具有比一般条约义务更高效力层级的理论被称为"整体义务更高层级理论"。然而国际海洋法领域的近期争议,即奥兰海峡通行制度的争议打开了理论界对整体义务的效力层级进行反思的大门。假定整体义务效力层级高于一般条约义务,则奥兰海峡应当然性地适用建立在整体义务基础上的无害通过制度而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过境通行制度,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本文旨在以此争议作为切入点,重新反思整体义务在国际法效力层级中的地位。(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6年01期)

肖雯[10](2015)在《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国际法规范扁平式的结构模式,已难以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体系多样化和碎片化的发展趋势以及由之引发的数量激增的国际法规则间的冲突。国际强行法、关于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国际软法等理论被国际社会逐步认可和接受,进一步证实了国际法等级体系的现实存在。基于国际社会特殊的权力结构和决策机制,也基于国际法规范自身相对规范性特点及国际法主体对国际规则制定较强的影响力和主观能动性等因素制约,探索构建严格层级的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体系,意义重大且任重道远。(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5年06期)

国际法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盟法的各种法律渊源可以划分出明显的等级层次和不同的效力范围。确立欧盟对外协定法律效力的法理基础来自国际法上的条约信守原则和欧盟法的本身规定,这也因此为欧盟签署对外协定确立了国际法和欧盟法这两个不同维度的法律效力来源。在国际法视野下,欧盟对外协定的法律效力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指欧盟对外协定所适用的范围及其约束力,包括欧盟对外协定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二是指欧盟对外协定的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在欧盟法视野下,其效力表现在欧盟对外协定构成欧盟法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以及对欧盟法的司法审查机制。欧盟一直致力于增强其内部一体化和统一的对外国际法人格的改革方向。其具体进展进度除了需要欧洲法院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积极推动,还需要评估欧盟各成员国的主观政治意愿,从而为未来欧盟对外协定的功能拓展赋予新的发展边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法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1].吕江.从国际法形式效力的视角对美国退出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的制度反思[J].中国软科学.2019

[2].章成.欧盟对外协定法律效力的国际法与欧盟法视野[J].德国研究.2018

[3].唐子骐.国际法碎片化和国际法体系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7

[4].胡佳蕊.论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中“自然延伸”的国际法效力[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邰洁,刘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下的国际法效力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

[6].郭际.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具国际法效力[N].法制日报.2016

[7].马伟阳.《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问题[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8].黄炎.中国扩建南海“美济礁”行为的国际法效力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9].宋可.论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在国际法效力层级中的地位——从奥兰海峡的通行制度争议谈起[J].研究生法学.2016

[10].肖雯.国际法规范效力等级体系研究[J].天中学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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