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权的性质论文-粘铭

执行权的性质论文-粘铭

导读:本文包含了执行权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强制执行权,行政权,司法权,职权主义,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审判权,国家权力,实施权,司法警察

执行权的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粘铭[1](2018)在《强制执行权性质浅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历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程序的延续和保障,而且都属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执行权的行使机关也是法院,因而执行权是法院审判权的组成部分,强制执行权从性质上而言是司法权。其立论基础是:凡是法院行使的权(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8-08)

王佳[2](2018)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域外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最后途径,民事执行能否顺利开展已成为检验法治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尺。为解决执行难而推进的执行体制改革仍面临一些问题,其中,民事执行权定位不准、配置不当,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考察我国学者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争论和域外的理论成果,可以得出我国民事执行权应当归属于司法权的结论。(本文来源于《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卫国,曾一珉,张志远[3](2016)在《从执行权的性质看审执分离的权力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法院执行权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密不可分的有机结合体,是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与特征的复合性权力。法院执行权具体由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构成。近些年来,我国多地人民法院对执行权的配置进行了改革试点,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其中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基于对法院执行权法律性质与权力构成的深刻认知,基于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双重追求,参考借鉴我国一些法院执行权配置改革的经验教训,特就我国当前审执分离的权力配置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本文来源于《人口·社会·法制研究》期刊2016年Z2期)

徐艳[4](2015)在《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之反思与重构——以执行权的双重性质和构造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权由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构成,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有机结合。民事执行权构成要素的不同属性要求必须对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配置,使权力的配置与权力的属性相匹配。执行权分权运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重构我国执行权配置的关键。本文认为,应该根据执行行为和执行争议的性质重构执行机构,在法院内部设立行政性质的执行局和司法性质的执行审判庭;借鉴"长沙模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执行救济制度;同时,应整合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实现执行人员警察化。(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9期)

邱丹,李昙静[5](2015)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权力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我国执行权配置改革发展历程与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执行权配置改革发展历程执行权配置包括两方面,一是执行权外部配置,即由哪个机关行使。二是执行权内部配置,在上下级法院间执行权如何分配;在同一个法院内部由哪个机构、哪些人员行使。1.执行权外部配置。我国历史上,执行权均由审判机关行使。封建时代,官府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审判机关兼执行机关。民国时期,法院负责审判和执行。新中国成立后,执行权一直配置在人民法院。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部门法的形(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05期)

周涛鹏[6](2014)在《论刑罚执行权的权力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判,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规定,将对罪犯确定的各种刑罚及其相关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根据在于其享有的刑罚执行权。明确刑罚执行权的权力性质,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执行刑罚,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对于刑罚执行权的权力性质,现行法律并无直接规定,理论界亦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是行政权,也有观点认为是司法权,还有观点认为是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另一种权力。本文尝试廓清问题的语境,分析评论不同语境下的主要观点,并从存在论和价值论的双重角度进行阐释,以论证刑罚执行权的司法权性质。学界在讨论这一问题时,通常有两种不同语境。其一是传统刑法学的语境,即将刑罚执行权作为刑罚论中刑罚权项下的一个子内容,对其性质进行较为粗略的论述;其二是刑事执行法的语境,将刑罚执行权性质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进行较为详致的论证。在传统刑法学的语境中,刑法学者们在刑罚执行权的权力性质这一问题上观点高度一致,基本上认同其司法权性质。而且,刑法学者们在肯定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时,只是做出一个判断,并无详细论证,似乎刑罚执行权的权力性质并不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而在刑事执行法语境下,刑罚执行权性质被研究得更为详致。由于分析角度不同,学者们往往会得出不同结论。总体上看,对于这一问题,学界主要存在司法权说、行政权说、二元性质说、独立权说四种学说。本文认为,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为此,本文分别从存在论和价值论的双重视角进行阐述。从存在论的角度看,司法权是与裁判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的活动所体现的权力,其基本特征是被动性、稳定性、终结性,其价值导向是公正。而刑罚执行权符合司法权的含义(目的的一致性、启动的承接性、内容上的依附性)、基本特征(符合被动性、具备稳定性、满足终局性)以及价值导向(以公正价值为导向)。因此,从存在论的角度看,刑罚执行权可以成为司法权。从价值论的角度看,通过对刑罚公正的实现和权力运行状况的考察,可知将刑罚执行权认定为司法权,不仅有利于刑罚公正的实现,且会指导刑罚执行权与其它公权力形成良性互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保障权力运行处于良性状态,而不致异化。反之,将其认定为行政权,不利于刑罚公正的实现,且刑罚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无论是横向关系上,还是纵向关系上,都难以与其它公权力形成良性配合,并且极易异化,滋生权力腐败。因而,从价值论的视角看,将刑罚执行权界定为司法权更利于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4-11-01)

易玲,廖永安[7](2012)在《民事执行权微观配置再思考——以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分析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权的法律属性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是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而执行是否准确、及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现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及其运行已经与制度本质需求脱轨,归根结底是对民事执行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归属没有准确的定位。纯粹"叁权分立"学说的解释存在一定的困惑,应当科学地将其定位为行政权,并统一于法院系统。重新配置民事执行权,合理调整执行机构,增设司法执行局和执行审判庭,并在司法执行局内增设司法警察所,这样微观整合后的模式不失为智慧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甄伟[8](2011)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运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是民事执行制度的基础,关系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核心问题。这是因为民事执行的所有分支都是围绕执行权的运行而设计的。执行机构的设置是为执行权建立良好的运行框架;执行人员的选拔是为执行权的运行提供优秀的主体;执行设施的配备是为了提升执行权运行的效率与质量。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错综复杂而又环环相连的有机复合体,而执行权的运行便是这个有机体的心脏和大脑。只有执行权力运行设计的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更好更快的促进我国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笔者先对学术界有关执行权研究的现状做一个综述,进而就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加以分析,借鉴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将执行权合理分权,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民事执行情况,进一步构建更合适的民事执行权运行体制。本文一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执行权属性与执行权分权的理论。首先是民事执行权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接着是学术界有关执行权性质问题研究的综述,然后对民事执行权的功能、价值等作了初步的界定,认为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根据执行根据确认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以及就此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有关事项做出裁决的公权力。进而根据叁权分立的理论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的分权,将民事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监督权,并对它们进行细致的定位和分析。第二部分,国外执行权运行情况的比较和借鉴。国外执行权的运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很多的不同,总体上分一元制和二元制。笔者以民事执行基本理论为依据,通过横向比较揭示了不同的民事执行思想指导下执行权运行的不同规律,总结了几点可供我国执行改革中借鉴的经验。第叁部分,在以上分权理论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制度与模式。国情的不同导致制度的不同,因此我国的执行权运行模式需要以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和法治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为依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1-06-14)

张楠坤[9](2011)在《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它在本质上是行政权,但它与一般的行政权有所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与司法权存在关联性。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权呈分散、重迭的状态,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建立统一的执行机构,实行执行权的统一化。(本文来源于《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1期)

周清华[10](2011)在《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和运行规律看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关键时期,急需研究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配置问题。其中的重点之一是民事执行检察权。许多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论证了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正当性,可归纳为:权力制衡理论是其法理基础、中国特色宪政制度是其制度基础、"执行乱"现状和社会期盼是现实基础、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积累提供了可行性。这些观点综合在一起构成了立法赋权的充分理由,但在必要(本文来源于《诉讼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与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期刊2011-01-15)

执行权的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事执行程序是当事人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最后途径,民事执行能否顺利开展已成为检验法治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尺。为解决执行难而推进的执行体制改革仍面临一些问题,其中,民事执行权定位不准、配置不当,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考察我国学者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的争论和域外的理论成果,可以得出我国民事执行权应当归属于司法权的结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执行权的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粘铭.强制执行权性质浅论[N].江苏经济报.2018

[2].王佳.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域外考察[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8

[3].李卫国,曾一珉,张志远.从执行权的性质看审执分离的权力配置[J].人口·社会·法制研究.2016

[4].徐艳.民事执行权配置模式之反思与重构——以执行权的双重性质和构造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5].邱丹,李昙静.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权力分配[J].人民司法.2015

[6].周涛鹏.论刑罚执行权的权力性质[D].南昌大学.2014

[7].易玲,廖永安.民事执行权微观配置再思考——以民事执行权法律性质分析为切入点[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8].甄伟.论我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运行[D].内蒙古大学.2011

[9].张楠坤.论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配置[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10].周清华.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和运行规律看检察监督的必要性[C].诉讼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与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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