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立法监督论文-苏科林

自治立法监督论文-苏科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自治立法监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立法,立法监督,自治立法,自治立法监督

自治立法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苏科林[1](2008)在《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我国通过《宪法》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赋予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广泛的自治权,其中自治立法权居于首位,成为自治权力结构的基础。基于自治立法权产生的民族地方自治立法,具有地方立法的属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就必然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自治立法权属于公权力,按照现代法治理念,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应受监督。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是有关立法监督主体对自治机关自治立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是国家整个立法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是建立在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适度分权基础上的,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自治机关自治立法权为价值取向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几十年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提高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在:只重视维护法制统一,忽视自治立法权保障;只重视内部的层级监督,忽视外部监督;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制;未建立相应的自治立法监督责任制度以及自治立法监督体系不协调等。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亟需对现有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加以改革,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自治立法监督制度。为此,必须明确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限划分,完善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自治立法监督功能,建立自治立法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自治立法监督的内容,建立或完善亟需的自治立法监督法律责任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规清理制度;同时,积极探索自治立法监督的司法化,自治立法监督的可救济性等问题,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准备。(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08-05-01)

吴斌[2](2007)在《宪政视野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政是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石和价值准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应在宪政原则指导下建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体系。文章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及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疏漏及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实证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方法。(本文来源于《民族研究》期刊2007年03期)

吴斌[3](2007)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是中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监督制度存在着实质性、操作性方面的缺陷,致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难以有效启动和开展。从我国政治体制的现实出发,通过对现行立法监督制度的梳理,分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了在宪法体制下改革创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若干构想及措施。(本文来源于《云南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2期)

刘静[4](2004)在《监督·立法·自 治·民意》一文中研究指出1.监督权力 【记录】2004年2月11日,参加浙江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人大代表对2004年浙江省卫生厅的部门预算进行了审查。这是浙江省人大首次对一个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查。在此之前举行的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784名人大代表每人领取到一本厚厚的(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04-03-01)

秦前红,姜琦[5](2003)在《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监督的法理基础 ,来自于权力制约的一般原理和立法权力的自身性质。新时期在民族自治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立法膨胀”和“立法倾斜”等问题 ,既损害国家的法制统一 ,又妨害民族自治立法的良性发展 ,因此对民族自治立法的法律依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实证研究 ,对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 ,建立和健全有关立法程序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03年06期)

自治立法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宪政是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石和价值准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应在宪政原则指导下建构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体系。文章从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及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疏漏及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实证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治立法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1].苏科林.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D].中南民族大学.2008

[2].吴斌.宪政视野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J].民族研究.2007

[3].吴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J].云南社会科学.2007

[4].刘静.监督·立法·自治·民意[N].工人日报.2004

[5].秦前红,姜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监督[J].浙江学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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