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适用

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适用

问:保险法中是如何定义重复保险的
  1. 答:不是,赔偿是按损失价值来计算,几家保险公司是按比例来赔偿的,但不超过损失的总价值。
    例如:一家企业价值100万,再A保险公司保了80万,又在B保险公司保了60万,总保额的就是140万,超过企业价值了,这就是重复保险,赔付时是按照比例赔付,就是说两家公司总的只能赔付100万,A赔80/140*100=57.14万,B就赔60/140*100=42.86万
    两家加起来一共赔100万,因为财产保险都是遵循补偿原则,既损失多少,赔多少。
    一般只在财产保险中存在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可分为超额重复保险和未超额重复保险。从理论上讲,重复保险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相悖。在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保险诈骗,危害甚大,所以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都作了专门规定。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从条款字面上理解,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概念的规定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但是,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进行定义时,存在一个严重的缺憾,即忽略了同一保险期间或相容保险责任起止时间应为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因此,重复保险应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对于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扩展阅读:
问:同一财产可以重复投保吗?
  1. 答:可以。《保险法》第56 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2. 答:我认为同一财产不可以重复的投保,因为那不符合淘宝的规定,如果是这样的话,同一个财产多次的投保,那么,失去了投保的意义了
  3. 答:同一财产不能重复投保,重复投保自己花了重复保费,却得不到重复份额的保
  4. 答:可以可以重复投保,如果超过投保财产的价值,则投保没有实际意义。
  5. 答:我认为同一财产可以重复投保的。但是不能在一个保险公司。重复投。
问:财产保险中的重复保险合同采用的赔偿方式是
  1. 答: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2. 答: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比例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的责任=(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 )×损失额
    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某保险人责任限制额=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和)×损失额
    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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