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理论论文-李勇坚

个人权利理论论文-李勇坚

导读:本文包含了个人权利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数据,权利体系,防止损害权,隐私保护

个人权利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李勇坚[1](2019)在《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理论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要求数据权利体系的界定在隐私保护与数据开发之间进行权衡。数据权利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到数据形成的多主体性、数据个体对数据权需求的多样性、数据交易的复杂性,将数据划分为原始数据、信息和隐私叁个层次,相应建立起以"防止损害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综合考虑数据个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等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并基于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基本人权叁个维度对数据权利体系进行调整。(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郭琳[2](2018)在《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诺齐克针对个人权利的地位,探讨围绕着它的国家的起源与国家权利以及二者的关系如何,以解决在现代国家中日益扩张的国家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压迫。通过推导最弱意义国家的出现和形成,试图以边际约束来弱化政府职能并强调个人权利应该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但是他的国家理论中存在着的内在矛盾,是很难被调和和解决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3-15)

刘昶[3](2017)在《行政领域与刑事领域间的个人数据流通——兼论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实际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规制跨领域信息交流时的目标,然而在这两种互相冲突的取向中找到平衡并不容易。面对同样的难题,德国的立法者、司法者与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宪法领域,在基本权利理论的帮助下条分缕析利益格局、确定冲突利益间均衡所在,于此基础上构建、完善自己的数据使用规则体系,规范个人数据在不同领域间的流通。比起德国的具体制度安排,其背后的思维工具更值得我国借鉴,若边用以解决本国问题边对之进行打磨,或能尽早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论与实践道路。(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刘昶[4](2016)在《行政领域与刑事领域间的个人数据流通——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实际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1]),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警察机关~([2]),规定警察机关在刑事任务之外收集证据材料职权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胡业成[5](2016)在《论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对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背叛》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与洛克"自然权利"学说之间矛盾的揭示,我们可以清楚地断定两种权利理论分歧的根源在于——诺齐克主张个人完全的自我-所有权不受侵犯是至高的道德价值,甚至自我-所有权是其他个人权利的源泉;但是洛克只承认个人有限的自我-所有权,而且"自然权利"的道德根源并非来自于个人本身,而是来自于上帝,自然法既体现上帝意志又能够被理性认识,从而规范和约束自然权利。既不存在与诺齐克的消极个人权利同义的"洛克式权利",也不存在承认完全的自我-所有权的"洛克式权利",而只存在主张个人拥有有限的自我-所有权的"洛克式权利"。(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李思颖,刘英[6](2016)在《公共安全下的个人权利——用博登海默综合法学理论看“9·11”后美国反恐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9·11"后,美国为了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再次发生,加强了反恐的措施和力度,并且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防范恐怖主义活动无疑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的作用,但同时,这些法律法规在个人权利方面不可避免地侵犯社会大众的利益,遭到了许多来自人权方面的责难。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大前提下,个人权利如何得到保障,这是各国法律都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运用博登海默综合法学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为法理研究、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8期)

胡甲刚[7](2015)在《如何抵御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侵害——关于学术自由宪法规范私法效力的理论阐释》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不仅国家权力,而且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公民学术自由权利造成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基于基本权利保障的现实需要,基本权利宪法规范的效力理论不断发展,逐渐由传统的公法领域向私法领域延伸,即基本权利在遭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在无法律救济的条件下,可援引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寻求宪法救济。当前,基本权利宪法规范私法效力有两大主流理论:一是德国的"第叁者效力"理论;二是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这两大理论资源为学术自由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运用奠定了正当性基础。(本文来源于《北京教育(高教)》期刊2015年11期)

乔贵平[8](2015)在《个人权利:自由主义民主的道德根基的确立——洛克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贡献》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自由主义之始祖的洛克阐述和论证的一些基本原则奠定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发展方向,后来逐渐发展为"洛克原则",为自由主义式民主的发展做了奠基性的贡献,成为打开西方式民主的一把"金钥匙"。对洛克民主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西方民主的认识,真正理解民主的现象,也为我国民主理论的研究与建构提供了启示。(本文来源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岳富林[9](2013)在《人是目的——试论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这篇文章的目的在于探讨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因而略过诺齐克对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推论,我们需要看的是这样的国家对于人是目的是怎样说的。(本文来源于《青春岁月》期刊2013年22期)

王聪[10](2013)在《个人权利对公共利益初显优先理论的实践应用——以房屋征收与拆迁问题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权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课题,这种关系在房屋征收与拆迁中表现得最为典型。尽管在终极意义上公共利益优先,但难点却在于如何对公共利益的判断。对此,实践中恰恰要求先确立个人权利的初显优先,而课以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予以证明其主张的利益如何是"公共利益"的义务,这样才能更充分、全面地保护个人权利。(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战线》期刊2013年05期)

个人权利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诺齐克针对个人权利的地位,探讨围绕着它的国家的起源与国家权利以及二者的关系如何,以解决在现代国家中日益扩张的国家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压迫。通过推导最弱意义国家的出现和形成,试图以边际约束来弱化政府职能并强调个人权利应该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但是他的国家理论中存在着的内在矛盾,是很难被调和和解决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个人权利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李勇坚.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理论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2].郭琳.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探究[D].黑龙江大学.2018

[3].刘昶.行政领域与刑事领域间的个人数据流通——兼论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实际运用[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

[4].刘昶.行政领域与刑事领域间的个人数据流通——德国基本权利理论的实际运用[J].刑事法评论.2016

[5].胡业成.论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对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背叛[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6].李思颖,刘英.公共安全下的个人权利——用博登海默综合法学理论看“9·11”后美国反恐立法[J].法制博览.2016

[7].胡甲刚.如何抵御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侵害——关于学术自由宪法规范私法效力的理论阐释[J].北京教育(高教).2015

[8].乔贵平.个人权利:自由主义民主的道德根基的确立——洛克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贡献[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岳富林.人是目的——试论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J].青春岁月.2013

[10].王聪.个人权利对公共利益初显优先理论的实践应用——以房屋征收与拆迁问题为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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