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完善

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措施的完善

贾素芳(古交市镇城底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山西古交030200)

【中图分类号】R16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50-0017-01

【摘要】目前,我国已出现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法进行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尽管我国立法在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由于认识不足和规范体系上的空缺,未能起到有效控制的作用。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措施,除了继续贯彻原有规定外,还应当从完善责任主体制度、刑事责任条款和相应的辅助制度入手,建立健全控制措施体系

【关键词】出生婴儿性别比控制措施

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每百名出生女婴对应的出生男婴数。

目前,我国已出现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非法进行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004年以来,随着国家领导层的关注,新闻媒体的持续报道,公众对于该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入,已经意识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既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社会新风,同时还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生育女孩家庭的后顾之忧。

基于这种认识,国家相继立法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尽管我国立法在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由于认识不足和规范体系上的空缺,未能起到有效控制的作用。完善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措施,除了继续贯彻原有规定外,还应当从完善责任主体制度、刑事责任条款和相应的辅助制度入手,建立健全控制措施体系。

在广大农村,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社会保障能力薄弱,部分群众想生男孩、多生孩子的愿望比较强烈。但怀孕后没有经济基础,也没有技术支持鉴别胎儿性别,只是简单的怀孕、生小孩,如果是女性,继续生,一直生到男孩为止。广为流传的“超生游击队”就是这种现象的真实写照。对于这一部分人群,控制手段不同于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是在积极宣传的同时,建立健全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要积极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单纯的法律控制手段效果不太明显。

对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相关的规范体系,我国法律对禁止非法鉴别胎儿性别行为的主要规定,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止规定》)等法律的规定,但还没能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这其中原因很多,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角度入手加以完善:

1贯彻现有规定

在宽泛意义上讲,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公众对男女比例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这种事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没有对社会造成太多的损害,从而未能认真贯彻现有规定,疏于执法管理,这是造成男女比例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2完善现有责任主体制度

目前管理体制中,强调的是对于医疗方责任的追究,缺乏对于怀孕人员的控制,既不能对其非法进行性别鉴定的行为加以处理,也缺乏对其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严格责任规定。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一方面是要控制医疗方提供的供给,另一方面还要控制怀孕人员的需求,双管齐下才能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笔者拙见,可以考虑通过地方性法规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前提下设定对怀孕人员相关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条款。另外,对于非法介绍和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有关人员,目前尚无其他有效条款解决其责任问题,也应该就此加以完善。

3完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

对于不具备行医资格进行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以及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可以通过刑法所确定的非法行医罪以及破坏计划生育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种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追究,相关立法已经作出规定,实际部门也已经严格执行。

在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的是两种行为:一种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但不具备产前诊断资格的人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法终止妊娠行为;一种是具备产前诊断资格的人在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破坏计划生育罪”还应将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不具备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资格的人员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以及具备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资格的人员在不具备从事胎儿性别鉴定以及终止妊娠资格的医疗机构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纳入规范范畴,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4建立必要辅助制度

其一,建立起行政举报奖励制度。

其二,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其三,转移查处重心。执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窘境: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案件时,取证难度非常大。对此,我认为,胎儿性别鉴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在胎儿性别确定之后的堕胎才是非法鉴定的最终需求。因此,我建议行政机关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非法堕胎案件的查处上。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作为调控社会、平衡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方面也应发挥其自身独特的作用,与其他手段形成一个控制体系,共同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调研报告.

[2]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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