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瑕疵论文-郭磊

股权出资瑕疵论文-郭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权出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责任,解决策略

股权出资瑕疵论文文献综述

郭磊[1](2019)在《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从瑕疵股权出资的概述入手,对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条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策略,希望能为我国有效解决瑕疵股权出资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孙超奇[2](2019)在《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能够投入到经济生产中的资本要素的形式变得越来越丰富,这其中就包括了非货币性财产的股权。2009年我国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股权出资在我国成为继“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后的第五种可出资的方式。将股权作为法定的出资形式,不可否认的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股权出资是指股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从而换取另一公司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东作为股份的所有权人,当然有处分其股权的权利。允许股权出资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能够加快社会资本的运行,为股东股权增值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拓展了我国设立公司和企业融资的路径,让更多的主体成为市场经济的参加者,能更好的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但在实践中,恶性的股权出资事件却频频发生。股东如果用其股权出资,那么股东就有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公司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出资中,如果股东持有的股权本身存在瑕疵,然后股东利用这种瑕疵股权进行出资那么就会损害受让公司的利益,严重时还会危及受让公司股东以及受让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导致公司的破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但是对于这一影响深远的行为,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有部分条文对股权出资的行为予以肯定,但是对于什么是瑕疵股权出资,如何避免瑕疵股权的发生,以及瑕疵股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规定。因此对于瑕疵股权出资,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和配套措施,减少瑕疵股权出资对于市场的不利影响,发挥股权出资有利的作用。加快资本的流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瑕疵股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瑕疵股权的类型进行归纳,同时借鉴国外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从而提出我国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全文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指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瑕疵股权出资概念的认定和瑕疵股权出资类型的归纳。分析瑕疵股权出资的概念、瑕疵股权出资的特征、瑕疵股权在实践中存在的类型以及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风险。第叁部分介绍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的问题之所在。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国外瑕疵股权出资规制的相关立法的考察,介绍国外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措施,找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制度。第五部分论述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结合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3-01)

吕威[3](2017)在《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出资认定、具体模式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做出了具体的总结分析和归纳。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观点。首先,由于我国当前经济形式的迅猛发展,货币出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由于立法活动存在滞后性,无法一一列举瑕疵股权出资的形式并加以规范,因此司法实践中判定瑕疵股权出资就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分别是资本充实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以及高效与安全兼顾原则。资本充实原则主要考虑到公司资产是公司组织运营的经济基础,因此瑕疵股权出资作为非货币类资产出资对于公司资本充实具有潜在的威胁,判定股权是否存在瑕疵首先应当看其是否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其次是利益均衡原则,由于瑕疵股权出资会对多方的利益有所影响,且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因此在保护涉及各方的利益时,就要采取平衡保护的模式。高效与安全原则是考虑到商事活动的便捷性以及交易安全,在日后的有关瑕疵股权出资的相关立法中也要始终以这一原则为前提。其次,对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类型化分析,笔者通过查阅文献主要总结了几种主要模式,分别是冒名股东出资、出资不足的股权、转让权能存在瑕疵的股权、设立了质权的股权、未按照实际缴纳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在转让股权时未尽到通知义务妨害到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已经在股权价值评估或者验资以及登记这些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导致用于出资的股权存在瑕疵。再次,笔者对于瑕疵股权出资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主要分为资本充实责任、对于出资到位的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最后,瑕疵股权出资人实行了瑕疵股权出资行为对涉及利益的人群产生了潜在的商业风险或者已经产生了损害,那么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于瑕疵股权出资人股东权行使的限制,以及如何承担对于公司、对于债权人以及对于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耿骁啸[4](2017)在《论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写作思路很明确,通过界定瑕疵股权出资的概念展开论述。首先,对核心概念瑕疵股权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在明确瑕疵股权概念的基础上,展开瑕疵股权出资的现实形态。同时,在第一部分用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瑕疵股权出资的表现和特征进行直观的说明。对于瑕疵股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归纳为叁种,在本文的整个论述过程中也主要是在围绕叁种表现形式展开的,包括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也遵循了这种分类。其次,本文的核心内容和本人的建设性建议在第二部分,即对于如何避免出现股东用瑕疵股权出资进行了程序上的设计和完善。这部分,主要是首先明确了出资瑕疵和股权瑕疵的关系,即便股东瑕疵股权出资也不一定导致股东权利丧失,但是股东权利的完整性依然会收到影响。可是即便对股东权利一进行限瑕疵股权出资是出资瑕疵纠纷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类案件。本文结合《公司法》和最新出台的《公司法解释(叁)》,立足广义视角,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制也无法从根本上降低瑕疵股权出资带来的风险,所以最终还是要从源头对股权出资的程序进行严谨的设计,才能够最大程度避免瑕疵股权出资行为的发生。最后,本文还是没有忘记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评价以及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我国目前对股权出资的立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而在面对瑕疵股权出资产生的纠纷的时候,也只能是参照《担保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以法理上的类推适用,这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是极为不利的。尽管如此,笔者在论文最后一部分还是就瑕疵股权出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对完整的论述,对于各方在不用阶段要求承担的责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王洪亮[5](2017)在《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越来越多的资本要素被投入到经济生产中。股权作为一种非货币性财产也不例外。2009年我国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在此管理办法中,股权出资成为我国继“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后的第五种明确规定的可出资方式。股权出资这一出资形式的明确规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所谓的股权出资就是公司股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为投资的资本向公司进行出资的法律行为。股东有权处置其股权。允许股权出资,提高了社会资本的运行效率,降低了运行成本,为股东运用其股权增值供给了新途径,也为我国公司设立和融资提供了渠道,使更多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资本市场的参加者,更是为我国企业改制、改组以及重组开辟了一条新的便捷通道,从而促使公司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和施展。但现实中,股权出资的恶性事件却频发。根据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股东负有股权出资的义务,即原公司股东有义务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给受让公司。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股东作为出资的股权存在瑕疵。这种以瑕疵股权出资的行为,不但是股东违反了其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将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然而对于这一恶劣行为,我国却并未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制止与处罚,仅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叁》部分条文中予以肯定股权出资的行为,并没有针对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法规,对瑕疵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没有进行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规制及配套措施,真正地发挥股权出资的有益价值,促进资本在市场上的快速流通,便捷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形式参与市场活动。本文通过回顾股权出资立法在我国的沿革,界定瑕疵股权出资的概念,再借鉴国外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保护,从而提出防范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建议及其配套措施。全文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指出本文的研究起缘与研究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对瑕疵股权出资概念的界定和类型分析。在简述我国股权出资立法过程之后,分析瑕疵股权出资之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分类。第叁部分介绍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旨在指出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弊端之所在。第四部分是考察及借鉴国外是如何用法律来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通过介绍国外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措施,找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制度。第五部分论述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分析了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主要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7-05-01)

史宝杰[6](2015)在《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诚然,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股权出资有利于扩大出资人的出资渠道。允许出资人以股权出资而不必以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这势必会增加出资人出资的方式,从而提高出资人出资的效率和出资积极性;其次,股权出资有利于减轻出资人设立公司时的负担,特别能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这会使得设立的企业能够以更多的货币资金投入后期的经营,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最后,股权出资能够使得处于闲置状态的股权得到最大程度地利用,从而加大静态资本的流通,优化资源配置。但在实践中,股权出资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若股东以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那样必然会导致法定出资义务的违反。这种在实践中以瑕疵股权出资的行为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对于瑕疵股权出资这一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加以防范和规制。而我国现存的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司法》的部分规定、最高法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的条文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而这在面对瑕疵股权出资的问题时是远远不够的,应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发挥股权出资的制度价值作用。因此,本文以瑕疵股权相关理论性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探究瑕疵股权出资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防范瑕疵股权出资的措施。本文的理论意义是为完善和填补法规空白提供思路,而实用价值是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一些建议,力求避免瑕疵股权出资的发生。本文分为四部分。本文从股权的概念入手,指出什么样的股权是瑕疵股权,进而通过与股权出资相比较,指出什么样的股权出资是瑕疵股权出资,并指出了瑕疵股权出资的具体类型,包括:以权属有纠纷的股权出资、以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而享有的股权出资、用转让权存在限制的股权出资、以股权上存在质权负担的股权出资和用没有经过价值评估的股权出资,然后指出瑕疵股权出资所能导致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介绍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规定及所存在的问题,旨在指出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不足之处,以便在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这些问题包括缺少瑕疵股权出资的专门规定,其中存在认定瑕疵股权出资的规定不明确、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责任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这种责任救济措施是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最后一道关卡,责任制度不完善将会使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还有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程序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这是最容易产生瑕疵股权出资的原因。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域外有关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借鉴,本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对防范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措施,并在分析了国外这些防范瑕疵股权出资措施合理性的基础上,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如构建合理的股权出资评估制度、建立股权出资的双重检查制度和完善瑕疵股权出资责任制度等。第四部分则是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分析了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主要提出了叁大类完善建议:一是制定有关瑕疵股权出资的专门规定,包括明确瑕疵股权出资的认定、健全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二是从股权出资程序的角度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股权出资评估作价制度和规范股权出资的信息披露;叁是完善股权出资的监督,主要是加强接受股权出资公司的监督和登记机关的监督。(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21)

魏雨婷[7](2014)在《论瑕疵股权出资》一文中研究指出股权出资在我国是在尚未有理论指导的情况下,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和资产重组而在实践层面展开相关的立法,目前仅有一部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股权出资相关制度有所规定,在面对纷繁复杂的股权纠纷时难免显得杯水车薪,尤其在股权本身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如何补足瑕疵、追究责任及权利救济等一系列具体措施都是股权出资制度的空白。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基于瑕疵股权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在深入对比瑕疵股权出资和瑕疵出资以及股东权利瑕疵等概念的基础上,针对瑕疵股权出资行为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对如何避免出现瑕疵股权出资的情况出现以及瑕疵股权出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立法上的不足和缺失提出了相应可行的解决办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4-04-10)

徐洪会[8](2013)在《股权出资瑕疵的股东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使股权出资成为可能,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出台对于股权出资的条件限制作出规定。但是,股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出现股权出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仍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同时,股权出资瑕疵不仅会侵害公司的利益,还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本文将从股权出资瑕疵的界定入手,对股权出资瑕疵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并进而对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进行探讨。本文共五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股权出资瑕疵的法律界定。从股权出资瑕疵的内涵及特征入手,厘清股权出资瑕疵的含义及特征。进而笔者根据出资股权的质量、数量、时间和程序上的瑕疵,将股权出资瑕疵分为出资的股权本身存在瑕疵、部分出资导致的股权出资瑕疵、迟延出资导致的股权出资瑕疵和股权出资的程序存在瑕疵四类。第二部分,股权出资瑕疵的认定。文章首先探析股权出资瑕疵认定应坚持的原则。进而从以非法拥有的股权出资瑕疵、以出资不足的股权出资、以转让权受限制的股权出资瑕疵和以已设权利负担的股权出资瑕疵等四种情形分析股权出资瑕疵本身存在瑕疵的认定;从股权出资价值评估的时点、股权价值的评估标准、股权出资价值评估的方法等方面来分析部分出资导致的股权出资瑕疵的认定: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迟延出资导致的股权出资瑕疵的认定;从股权转让程序、价值评估程序、验资程序和出资股权的权属转移程序存在瑕疵四个方面剖析股权出资的程序存在瑕疵的认定。第叁部分,股权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笔者首先从五个方面剖析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责任的性质,得出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责任,并进而分析了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责任的构成,在此基础上从追究途径和责任承担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了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责任的承担。第四部分,股权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首先厘清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股权出资瑕疵股东是对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违反,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从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责任的追究途径和责任承担方式上分析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责任的承担。第五部分,股权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笔者首先分析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进而分析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该侵权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有限责任和一次性责任。并从侵权责任四要件分析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构成,而且从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追究途径和承担方式上分析股权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责任的承担。(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3-03-15)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樊雪[9](2008)在《股权出资瑕疵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如果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争议,只要当事人之间有接受出资的协议,在公司章程上作相应的记载,并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问题的。但常常会出现瑕疵股份出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股权出资呈现出复杂的状态,有必要加以研究。 (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02-28)

股权出资瑕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能够投入到经济生产中的资本要素的形式变得越来越丰富,这其中就包括了非货币性财产的股权。2009年我国颁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股权出资在我国成为继“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后的第五种可出资的方式。将股权作为法定的出资形式,不可否认的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股权出资是指股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从而换取另一公司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东作为股份的所有权人,当然有处分其股权的权利。允许股权出资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能够加快社会资本的运行,为股东股权增值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拓展了我国设立公司和企业融资的路径,让更多的主体成为市场经济的参加者,能更好的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但在实践中,恶性的股权出资事件却频频发生。股东如果用其股权出资,那么股东就有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公司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出资中,如果股东持有的股权本身存在瑕疵,然后股东利用这种瑕疵股权进行出资那么就会损害受让公司的利益,严重时还会危及受让公司股东以及受让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会导致公司的破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但是对于这一影响深远的行为,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中有部分条文对股权出资的行为予以肯定,但是对于什么是瑕疵股权出资,如何避免瑕疵股权的发生,以及瑕疵股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规定。因此对于瑕疵股权出资,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和配套措施,减少瑕疵股权出资对于市场的不利影响,发挥股权出资有利的作用。加快资本的流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个积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瑕疵股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瑕疵股权的类型进行归纳,同时借鉴国外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从而提出我国关于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的相关建议。全文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指出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瑕疵股权出资概念的认定和瑕疵股权出资类型的归纳。分析瑕疵股权出资的概念、瑕疵股权出资的特征、瑕疵股权在实践中存在的类型以及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风险。第叁部分介绍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的问题之所在。第四部分是通过对国外瑕疵股权出资规制的相关立法的考察,介绍国外瑕疵股权出资的立法措施,找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立法制度。第五部分论述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结合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权出资瑕疵论文参考文献

[1].郭磊.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解决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9

[2].孙超奇.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3].吕威.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7

[4].耿骁啸.论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5].王洪亮.瑕疵股权出资立法规制研究[D].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

[6].史宝杰.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5

[7].魏雨婷.论瑕疵股权出资[D].黑龙江大学.2014

[8].徐洪会.股权出资瑕疵的股东责任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3

[9].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樊雪.股权出资瑕疵责任承担问题研究[N].人民法院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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