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规则论文-姜楠

效力规则论文-姜楠

导读:本文包含了效力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员工持股计划,规则体系,深交所,信息披露,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信息,基础性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结构,证监会

效力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姜楠[1](2019)在《优化规则体系 提升效力层级 深交所发布员工持股计划信披指引》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前,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指引》)。本次《指引》紧紧围绕信息披露规范,一方面吸收原有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中行之有效的条款,另一方面结合实践发展情况做好加减法,优化规则体系,提升效力层级。这是深交所(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11-04)

陈凯[2](2019)在《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民群众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有待传承,民事主体通过遗嘱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的多样化需求日益增多。作为法律或公证机构向社会大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公证遗嘱明显区别于其他遗嘱形式,不应对所有遗嘱形式进行同质化处理。另外,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作为我国在继承法领域内的独创性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绝对不是一个法律先验问题,不是一个靠法学家通过逻辑推演就可以得出结论的问题;恰恰相反,它是一个公共选择和法律实证问题,有待最大范围和尺度上的实践检验。(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9年10期)

黄思思[3](2019)在《从体育赛事直播案谈着作权保护之“潜规则”——时空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被称为中国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甲公司作为中超赛事的独家转播权人,诉乙公司(A网站运营者)未经授权在网络上直播中超比赛,涉嫌侵犯着作权一案,虽历经一审、二审,在法律程序上已尘埃落定,但针对体育赛事是否享有着作权的争论一直未停止。笔者认为,争论的源头来自难以察觉的底层暗流——时空效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陈洁,张帆[4](2019)在《诉调对接中无争议事实效力审查规则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诉讼契约作为最能体现当事人主体性的制度之一,指"对于现时存在或将来发生之特定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以直接或间接发生某种影响之法律效果为目的之私人间之合意"~①。近年来,我国学者大力倡导诉讼契约~②,突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性,提升诉讼效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无争议事实即属于诉讼契约的范畴,虽然当事人在利益上存在分歧,但对于部分客观事实能够达成共识。无争议事实同样也可能形成于诉讼程序之外,虽然部分案件调解未成,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对纠纷的一些事实形成了合意,如对调解的部分成果先行保留,既不影响后续的公正审理,也能够在(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9-06-20)

解婉荣[5](2019)在《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效力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效力的认定出现了类似案件不同裁判结果,学界有关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定性也存在不同认识。在确认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时,应从制定主体、规则内容、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与此相对应,在保障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效力方面,应从加强企业内部队伍建设、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6期)

许冰[6](2019)在《让与担保效力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繁荣,让与担保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展迅速,成为商事主体积极采用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是一种权利转移型担保,因其特殊的担保形式,对于其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学术界的争议一直不断。在《物权法》起草时,就其是否应进行立法曾被学者讨论,但一直未有定数。在商事活动中,让与担保因其高效、灵活的优越性一直被大量采用。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大量的关于让与担保的案例,而在对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生效判决中存在大量观点相左的判决,这对于法院的审判的权威性是一大考验。虽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间借贷解释》,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进行了一定的司法规制,但是对于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却并未提及,尤其是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实现让与担保时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予以回避。本文从让与担保的定义和特征出发,通过总结审判实务中的不同判例,分析国外关于让与担保性质的各种学说的特点,在肯定担保权构造说的基础上对让与担保效力规则进行研究,并提出在审判实务中对让与担保效力进行司法规制的建议。我国法院在审理让与担保案件时要附条件的肯定让与担保效力,并利用清算和公示规则对让与担保效力进行限制,同时肯定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尤其在让与担保权人对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限制上可借鉴《公司法》名义股东的相关规定进行司法规制。(本文来源于《渤海大学》期刊2019-06-01)

赵瑛赢[7](2019)在《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法律效力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以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为研究对象,重点探究该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仅在第148条作出了一款原则性的程序性审批规定,并未对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判定问题作出具体的回应。因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未经审批的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认定存在着有效和无效两种截然相反的、“一刀切”的司法态度,并且在审判路径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仅有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无法回应司法实践中复杂的违法董事自我交易情形。基于此,本论文从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文以及47个具体的董事违法自我交易案例入手,总结出我国立法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立法角度探索构建我国的董事自我交易法律效力规则。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外,本论文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首先探讨了董事自我交易行为的概念,以明确本文规制对象的内涵和外延;其次,提出了本文拟构建的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法律效力规则的框架,并在此框架下结合典型的司法案例对我国的立法规制现状和司法裁判路径作出分析,从而确定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二章至第四章即遵循了前文提出的法律效力规则框架,分别从程序性效力规则、实体性效力规则以及违法董事自我交易法律效力规则叁方面入手,详细论述合法的自我交易规则及违法的自我交易效力判定规则。其中,程序性效力规则主要明确了自我交易审批权的归属问题、董事信息披露和表决权排除的具体规则;实体性效力规则主要明确了自我交易实质公平与程序公平的关系以及具体的审查内容及审查标准;违法自我交易效力判定规则是基于违法情形的不同,将违法董事自我交易划分为程序性违法自我交易与实体性违法自我交易两大类,并进一步考察违法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状态下的程序性瑕疵交易行为和实体性瑕疵交易行为进行细致分析,分别规定了无效、有效以及可撤销等具有区分性的法律效力判定规则。通过以上叁类规则的构建,最终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董事自我交易法律效力规则体系,以弥补公司法的不足并且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0)

周江洪[8](2019)在《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源流与立法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应当就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由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作出规定。各学说所依据的比较法来源不同,是目前学说分歧的原因之一。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连带债务绝对效力事由的规定,一方面受罗马法以来区分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影响,另一方面受民法继受过程的影响。我国的连带债务概念并无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模型选择的继受问题,在考量具体效力规则时,连带债务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单一因素无法充分说明所有的绝对效力事由,应根据具体事项作具体的利益衡量。就部分连带债务人所生事由,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生效力。清偿、抵销、提存、债的更新、债权人迟延为绝对效力事由。免除、混同仅在受免除或混同的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内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连带债务人得以主张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范围应受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张夫兰[9](2019)在《证券自律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自律组织会员、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等进行市场监管,实现对证券交易活动和证券业组织的自律。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证券自律规则的性质具有公、私双重性,在适用时,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与民事契约的特征亦阻碍其效力的发挥。现实生活中已有诸多典型案例对证券自律规则的效力提出质疑,司法审理中所依据的诉讼程序及审理效果各案各异,没有对证券自律规则的效力有无、效力大小及审查方式、审查效果产生统一标准。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救济途径,对证券自律规则的司法审查是监督自律管理权和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创新发展的需要。司法审查可以在先行救济穷尽后启动,按照双重路径对证券自律规则的效力进行合法性审查。关于证券自律规则的审查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穷尽先行救济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有限司法介入原则以及尊重商事规则等原则,基于至高的公共利益考虑对合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产生相应的审查效果,达到既能保证自律权与行政权不受司法过度干预,又能保证证券自律规则在司法监督下发挥最大效力。(本文来源于《西北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郝利,王威[10](2019)在《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浅析工程中标效力及黑白合同结算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解释在招标投标及黑白合同结算规则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将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司法适用产生诸多影响。下面,笔者将以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本文来源于《招标采购管理》期刊2019年04期)

效力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民群众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有待传承,民事主体通过遗嘱就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的多样化需求日益增多。作为法律或公证机构向社会大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公证遗嘱明显区别于其他遗嘱形式,不应对所有遗嘱形式进行同质化处理。另外,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作为我国在继承法领域内的独创性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绝对不是一个法律先验问题,不是一个靠法学家通过逻辑推演就可以得出结论的问题;恰恰相反,它是一个公共选择和法律实证问题,有待最大范围和尺度上的实践检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效力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姜楠.优化规则体系提升效力层级深交所发布员工持股计划信披指引[N].证券日报.2019

[2].陈凯.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规则的正当性[J].中国公证.2019

[3].黄思思.从体育赛事直播案谈着作权保护之“潜规则”——时空效力[J].法制博览.2019

[4].陈洁,张帆.诉调对接中无争议事实效力审查规则构建[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9

[5].解婉荣.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效力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

[6].许冰.让与担保效力规则研究[D].渤海大学.2019

[7].赵瑛赢.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法律效力规则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9

[8].周江洪.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源流与立法选择[J].法商研究.2019

[9].张夫兰.证券自律规则效力的司法审查[D].西北民族大学.2019

[10].郝利,王威.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浅析工程中标效力及黑白合同结算规则[J].招标采购管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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