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检视论文-梁鸿飞

法理检视论文-梁鸿飞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理检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益诉讼,政策实施型司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法理检视论文文献综述

梁鸿飞[1](2019)在《检察公益诉讼:法理检视与改革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益诉讼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尤为流行。在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时,对于域外经验,我国不能盲目地移植、借鉴,务必经过本土化的理解、过滤以及调整之后,才能使其得以有效适用。我国的司法类型属于政策实施型,司法机关被规设为借助法律贯彻国家政策的智识枢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而提起公益诉讼,旨在通过修复、整合法律秩序,将公共利益的救济与国家政策实施的一致性恢复一并作成。但是,由于法律监督基础薄弱以及为了回避学界争议,检察机关超越传统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这不仅很难完整地实现预期目标,而且还会衍生出其他问题。为今之计,应当立足于本土语境,以"法律监督"为主线,拟定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方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5期)

廖艳[2](2019)在《灾民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负有保障灾民权利的义务。该义务不仅是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国家政治正当性、风险社会治理和社会法治国建设的基本需要。国家保障灾民权利的义务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其遵守的原则包括反歧视与照顾弱者相结合、全面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等原则。中国在灾民权利保障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在理念、制度与行动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灾民权利,我国应在自然灾害立法中强化权利保障理念,完善官员追责制度,对灾后调查义务和国家赔偿义务予以法律确认,加强灾民权利的法治保障。(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4期)

郑日晟[3](2019)在《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调整: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营改增"后,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调整对于化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的调整还需要从税制功能、税法原则和征管效率叁个方面进行法理论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以更好地实现消费税的改革目标与制度功能,体现财税体制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平性与效率性、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统一。在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改革的模式选择上,我国不宜对消费税采取中央税模式或地方税模式,而应采取"税基分享"的共享税模式,这有利于协调消费税制的不同功能,体现受益原则,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激励政府改善消费环境。在这一前提下,未来的消费税制设计还应统筹兼顾,处理好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改革与其他消费税改革措施的衔接关系。(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9年01期)

郝志斌,高颖[4](2018)在《税法行政解释的法理省思、实践检视与完善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税法行政解释是税法实施的主要范式。但由于在税法行政解释的制定和适用中,外部审查和内部监督功能难以实现,税法行政解释实际上成为行政割据或者行政独占,税法行政解释越俎代庖,成为实务中的税法。由此,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等方法对税法行政解释的法理与实践进行深入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法行政解释的"中国范式",以期对税法行政解释完善这个重大议题有所贡献。(本文来源于《地方财政研究》期刊2018年10期)

汤欣,杨祥[5](2015)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案与海联讯案补偿方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赔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则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来源于《商事法论集》期刊2015年02期)

汤欣,杨祥[6](2015)在《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在司法程序之外,及时、高效地赔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受害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资推广的模式。但若严格依循现行证券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两案的补偿方案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作出恰当的切割,使各项虚假陈述行为与其各自一一对应的揭露日或更正日均构成应予赔偿的情形;同时,若存在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以"挤牙膏"的方式分次加以揭示的情形,也应当将每一次部分揭露或部分更正之日均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揭露日或更正日,从而形成多种补偿情形,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5年03期)

万传华[7](2013)在《西辛庄弃村立市的法理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法律,市是行政区划单位的一种,其建置有明确的规定。而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市(筹)在15个村村民的签字画押下挂牌成立。尽管向外宣称其建市的目的是实现农民的城市梦,但这种"自我封市"行为的合法性仍遭到外界的质疑。从法理上看,西辛庄弃村立市行为违反了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区划的立法性建置否定符号性建置的存在,权力机关监督不作为是导致这种创新现象的根源。(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3年04期)

毛兴勤[8](2011)在《“建议更换办案法官制度”的法理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议更换办案法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监督渎职法官的方式有其合理性。但当检察机关的建议权被注入强制性因素后就不免产生"法官之上的法官"并造成控、审关系的紧张。检察建议只是监督渎职法官的手段之一,而且只是辅助性手段。检察监督的方式必须回归理性,即以诉权监督为主、以非强制性检察建议为辅。(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1年23期)

胡鸿高,胡伟[9](2010)在《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理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并不等同于信托法中的"受托责任"或"受托义务",无论是从信义义务的语义学解释,还是从信义义务的脉络流变来考察,信托法中的"受托责任"或"受托义务"只是信义义务的典型代表之一,信义义务涵盖所有的"类信托"领域,范围更广。严格意义上,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依据应是"事实上的信义关系"理论而非信托法中的"信托关系"理论。(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0年06期)

陈焱光[10](2010)在《宪政视阈下知情权的法理与中国实践之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理性的社会中,公民只有充分地享有和行使了知情权,才能据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尽管知情权具有基础性和前导性的重要价值,但是时至今日,有关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还相当贫乏,特别是关涉公法领域知情权的理论研究仍比较薄弱,这与不断推进中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公众日益强烈要求的知情权保障及其应有地位极不相称。为此,有必要从宪政的高度对知情权的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梳理和探析,以推动知情权的理论成熟和实践运作,促进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本文来源于《中国宪法年刊》期刊2010年00期)

法理检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家负有保障灾民权利的义务。该义务不仅是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国家政治正当性、风险社会治理和社会法治国建设的基本需要。国家保障灾民权利的义务包括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其遵守的原则包括反歧视与照顾弱者相结合、全面保障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等原则。中国在灾民权利保障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在理念、制度与行动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灾民权利,我国应在自然灾害立法中强化权利保障理念,完善官员追责制度,对灾后调查义务和国家赔偿义务予以法律确认,加强灾民权利的法治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理检视论文参考文献

[1].梁鸿飞.检察公益诉讼:法理检视与改革前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2].廖艳.灾民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检视[J].政法论丛.2019

[3].郑日晟.消费税收入分配机制调整:法理检视与实现路径[J].税务与经济.2019

[4].郝志斌,高颖.税法行政解释的法理省思、实践检视与完善进路[J].地方财政研究.2018

[5].汤欣,杨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案与海联讯案补偿方案为例[J].商事法论集.2015

[6].汤欣,杨祥.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最新实践及法理检视——以万福生科与海联讯补偿方案为例[J].证券市场导报.2015

[7].万传华.西辛庄弃村立市的法理检视[J].行政与法.2013

[8].毛兴勤.“建议更换办案法官制度”的法理检视[J].人民论坛.2011

[9].胡鸿高,胡伟.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理检视[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

[10].陈焱光.宪政视阈下知情权的法理与中国实践之检视[J].中国宪法年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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