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竞业禁止论文-马晓翔

约定的竞业禁止论文-马晓翔

导读:本文包含了约定的竞业禁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竞业禁止,补偿金,利益平衡,公平原则

约定的竞业禁止论文文献综述

马晓翔[1](2015)在《论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时的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越来越普遍,但是司法实践中,员工常常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金而与单位发生纠纷,诉至法庭。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法官的见解也各有不同,所以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上便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文围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寻求一个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的方法。(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28期)

葛玉婷[2](2015)在《论竞业禁止约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竞业禁止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存续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一方面,为激励企业不断创新和巩固科技创新成果,限制员工流动自由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必要性手段;另一方面,科技创新呼吁人才加速流动,劳动者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又亟需员工重获择业自由权。在平衡上述权益冲突方面,竞业禁止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制度是否具备持久、旺盛的生命力更多的还在于立法上能否对其进行合理和有效规制。鉴于此,各国在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制方面均进行了不少探索,也总结出一些经验,这些都将为国内完善此制度提供有益思路和完善方向。根据义务产生方式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约定竞业禁止和法定竞业禁止。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中,且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尽管《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层面对约定竞业禁止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却因规定的较为粗糙和原则化,无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竞业禁止合同展开有效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加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了过低的经济补偿,不利于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障。因此,国内关于竞业禁止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制和完善确有必要,也较为紧迫。本文首先介绍了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问题,之后从劳动者适用方面和时间、范围、终止以及经济补偿叁个方面展开研究,并针对国内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部分引入约定竞业禁止无效制度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要件的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对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和有效规制,使劳动者的工作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得到有效、合理平衡。(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5-04-01)

范伟红,丁治勤[3](2015)在《企业法务管理视角下约定竞业禁止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两起竞业禁止的典型案例中,引发企业如何对普通员工竞业行为进行有效法务管理的思考,在对现行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约定竞业禁止的一些法务管理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期刊2015年04期)

李鹏[4](2014)在《论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约定竞业禁止是维持人才自由流动和保护商业秘密之间平衡的事前防御手段,是以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和就业自由权为代价来实现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而择业自由权和就业自由权却是我国《宪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不可被剥夺的。为了平衡这种利益冲突,我国《劳动法》规定对履行竞业禁止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金,消除由以上现象引起的利益不对等。可是,我国《劳动法》却没有对补偿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做出系统地规定,使得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择业自由权和就业自由权被剥夺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不仅影响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如何解决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适用问题变得极为重要。竞业禁止的适用是以合同法原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商业秘密原则为法理基础。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贯彻了我国《劳动法》立法宗旨,实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实质正义,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一直没有对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市都以其地方性法规为基础,处理由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问题引起的争议案件。值得庆幸的是,2013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其中第六条至第九条均是有关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比如对补偿金金额下限的规定,以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规定等。此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加大了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更是为我国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适用的完善作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规定,建议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改进:第一,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主体。应以列举的方式将适用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在法律条款中列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随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侵害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同时也可以减少用人单位补偿金的支出,一举两得。第二,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与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关系问题。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未合理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视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叁,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法定标准。《解释(四)》中虽然设置了合理的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下限,但是对于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立法要以各行业商业秘密价值的评估作为上限标准,以适应不同地区各行业的需求。第四,明确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多种灵活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方式,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法律没有规定补偿金支付方式的漏洞间接侵害劳动者权益,应在法律上对实践中存在的补偿金支付方式进行确认和规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5-01)

朱军[5](2012)在《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司法界的主流意见和某些地方出台的指导意见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做法值得商榷。对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系统化整理和分析表明,采取赋予雇员约定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的"有效说"之法律设计为妥,对此合同双方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离职雇员享有符合法定标准的竞业补偿请求权,且补偿应符合"法定最低标准"并在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下"不能不合理降低劳动者原有的生活水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徐悦,周维琦[6](2009)在《在职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者在职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签有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竞业禁止约定,应当遵守其约定。即使劳动者只有发起成立经营范围相同企业的行为,并未实际经营,也违反了上述竞业禁止的约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09年12期)

周维琦[7](2009)在《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赵某曾在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任营销咨询中心总监,他与该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合同约定,赵某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赵某如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公司有权扣除赵某最后一年的工资、补贴和奖金。(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09年06期)

王建国[8](2009)在《约定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对用人单位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的熟悉及对用人单位生产秘密的掌握,无论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部分劳动者存在的泄密等违约行为都会构成对其用人单位的现实威胁。为了防止该局面的出现,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应运而生。约定竞业禁止通常是用人单位与特定劳动者之间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进行约定。鉴于约定竞业禁止制度主要针对劳动者离职后的行为而非在职期间的行为,并且这一制度在法律及实践中为多数国家所认可。因此,本文所论述的约定竞业禁止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离职之后的行为而非在职期间的行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研究了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从约定竞业禁止界定出发,通过分析约定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的区别和对比该制度的权益冲突,进而明确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其次,总结了合法的约定竞业禁止应该具备的要件。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了约定竞业禁止制度。首先,对该制度进行了域外考察。其次,从该制度的合理性认定、认定的灵活性和立法思路叁个方面分析了域外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其借鉴意义。第叁部分探讨的是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首先,从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及这些规定的积极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其次,围绕《劳动合同法》中对经济补偿、违约金、同类业务等方面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缺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从以下叁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借鉴域外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成功立法经验,以实现我国立法上的统一;其次是对约定竞业禁止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最后是规定约束激励机制,以减少竞业禁止纠纷。本文从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问题、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等多个角度展开深入探讨,以期实现原单位和离职劳动者之间的共赢,进而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09-06-01)

刘子操[9](2009)在《保险企业约定竞业禁止规则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面人才流失之痛,保险企业宜引入竞业禁止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业人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僧多粥少,精算、核保、核赔、培训、策划、管理、营销等专业人才成了“香饽饽”,异常抢手。于是频繁“跳槽”、恶意“挖角”现象层出不穷、此起(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09年04期)

王彦平[10](2009)在《通过一跳槽案试论商业秘密保护下的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才流动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员工在职期间泄漏商业秘密,跳槽带走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常发生。商业秘密是雇主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重要武器,如果允许竞争对手利用人才流动轻易获得他人花费大量心血形成的商业秘密,不但损害个体的经济利益,而且将扰乱整个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使诚信的商业道德荡然无存,有害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避免因人才流动造成泄漏商业秘密、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不少单位纷纷和员工订立竞业禁止条款。但是,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制度的关系、雇员的保密义务、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存在着范围狭窄以及界定模糊等弊端,造成了实践中雇主与雇员冲突频发、双方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笔者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构成要件及保护方式,竞业禁止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分类和特点及其对商业秘密的价值。通过对国内外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立法比较分析,探讨了雇员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属性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在文章最后通过回顾案情,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了几点对策。希望相关问题的解决对于完善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09-04-01)

约定的竞业禁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竞业禁止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存续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一方面,为激励企业不断创新和巩固科技创新成果,限制员工流动自由成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必要性手段;另一方面,科技创新呼吁人才加速流动,劳动者生存权、发展权的保障又亟需员工重获择业自由权。在平衡上述权益冲突方面,竞业禁止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制度是否具备持久、旺盛的生命力更多的还在于立法上能否对其进行合理和有效规制。鉴于此,各国在关于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制方面均进行了不少探索,也总结出一些经验,这些都将为国内完善此制度提供有益思路和完善方向。根据义务产生方式的不同,竞业禁止分为约定竞业禁止和法定竞业禁止。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中,且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尽管《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层面对约定竞业禁止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却因规定的较为粗糙和原则化,无法对全国范围内的竞业禁止合同展开有效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加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规定了过低的经济补偿,不利于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障。因此,国内关于竞业禁止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制和完善确有必要,也较为紧迫。本文首先介绍了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问题,之后从劳动者适用方面和时间、范围、终止以及经济补偿叁个方面展开研究,并针对国内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部分引入约定竞业禁止无效制度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要件的完善建议,以期实现对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合理和有效规制,使劳动者的工作权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得到有效、合理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约定的竞业禁止论文参考文献

[1].马晓翔.论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时的效力问题[J].商.2015

[2].葛玉婷.论竞业禁止约定研究[D].安徽大学.2015

[3].范伟红,丁治勤.企业法务管理视角下约定竞业禁止问题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5

[4].李鹏.论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适用[D].吉林大学.2014

[5].朱军.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6].徐悦,周维琦.在职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J].人民司法.2009

[7].周维琦.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之认定[J].中国社会保障.2009

[8].王建国.约定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大学.2009

[9].刘子操.保险企业约定竞业禁止规则的构建[J].上海保险.2009

[10].王彦平.通过一跳槽案试论商业秘密保护下的约定竞业禁止义务[D].兰州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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