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公益诉讼助推防范电信诈骗初探张智慧

引入公益诉讼助推防范电信诈骗初探张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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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如何引入公益诉讼助推防范电信诈骗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研究其相关课题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相关内容做了概述,分析了电信诈骗的成因以及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分别从多个角度与方面就电信诈骗的防范问题展开了研究,阐述了个人对此的几点看法与认识,望有助于相关工作的实践。

关键词:公益诉讼;引入;电信诈骗;防范

1前言

作为防范电信诈骗中的一项重要方,对公益诉讼的应用极为关键。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公益诉讼引入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电信诈骗防范工作的最终整体效果。

2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其一,从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情况来看,现有的推动力量并不足以促使基础电信企业迅速、积极、有效地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公益组织对基础电信企业启动公益诉讼,社会关注度更高,社会影响力更大,对企业触动更强烈,因此公益组织推动将成为新的、更有效的推动力量。

其二,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有效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这一诉讼请求,在电信诈骗受害人对基础电信企业提起的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中是无法提起的,必须借助公益诉讼才可提起。

其三,从电信诈骗的手段和危害来看,电信诈骗受害人广泛、受骗金额巨大、犯罪行为长期存在,这些特点决定了基础电信企业在防范电信诈骗方面的不力作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侵害公共利益。就基础电信企业的不力作为启动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内容见后文)的立法宗旨。

其四,就此问题引入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实质上是让代表社会权利的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通过诉讼活动参与社会管理,介入公共利益的保护,将基础电信企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可能诱发的社会矛盾纳入司法渠道化解。

其五,基础电信企业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在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方面如何做才算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这些问题十分复杂。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可与“强大”的基础电信企业在诉讼中形成真正的对抗,有助于法院合理确定基础电信企业在防范电信诈骗方面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3电信诈骗的成因

3.1作案隐蔽性强,犯罪成本低

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使用的通讯工具,只须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设备或VOIP网络电话设备即可,通过电信业务平台,或使用任意改号软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发送数千条、数万条违法信息,轻易实施诈骗行为。对于犯罪分子诈骗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银行卡,均用虚假身份办理,一旦诈骗得手,犯罪分子会迅速将受害人打入账户的存款转入其他若干账户,有的甚至将钱款转至境外。

3.2犯罪实施较为容易,隐蔽性高

由于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消费越来越便捷。许多人在使用各种银行卡,填写各种社会信息,购房、购车,办理各种电信、网络等业务时,很容易泄露个人信息。犯罪分子获得上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在诈骗过程中适时向被害人抛出其个人信息情况,增加了诈骗内容的可信性,使犯罪较容易得手。而且银行业和通信服务业监管力度也不够,犯罪分子在诈骗过程中,以虚假身份可以在各地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银行对于作案人办卡时是否使用真实身份并不能做到一一甄别、核实。通信运营商在办理服务业务时也不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给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身份提供了可乘之机。通信运营商将部分服务业务承包给私人企业,为诈骗团伙利用通信平台租用服务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

3.3被害人普遍防范意识较差

随着信息化时代多种信息工具的出现,不法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法,充分利用信息工具,精心设计各种骗局,对被害人进行各种方式的欺诈、诱惑、引导,有的作案人利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名义,编造各种被害人涉及民事、刑事案件,或资金账户因案件被冻结等理由,让被害人感到紧张、不安、纠结,然后上当受骗;有的作案人利用QQ,冒充熟人,向被害人借钱,或者冒充微信代购等方式,利用被害人防范意识差、贪图小利的思想,从而诈骗得手;有的是以税收政策调整、可办理购物退税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转入作案人指定账户。作案人的诈骗方法多种多样,而被害人往往对一些新的软件、新的技术手段不了解,很容易给作案人以可乘之机。

3.4案件打击处理难度较大

电信诈骗以团伙作案、流窜作案、跨地区作案,乃至跨国作案居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不与被害人正面直接接触,利用优势结成团伙,人员等级明确、分工具体,形成严密的网状组织,彼此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又互不干涉,一旦资金进账,迅速利用网络及时转账,并将大量资金转入归属不同开卡人的多张银行卡内,多个账户交替循环使用,致使侦查机关追查取证比较困难,侦查工作量巨大,有时抓捕到团伙中层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他们与团伙核心成员无直接联系或联系不紧密,致使很难获得团伙犯罪的完整证据,无法成功破获团伙犯罪案件。并且一些犯罪团伙的核心人员往往在台湾地区或者境外国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给境外调查取证、境外抓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电信诈骗的防范

4.1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

2009年以来,每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均将电信诈骗列为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等多部门采取多种方式防范电信诈骗案件发生。公安机关通过在国内积极开展跨省行动,在海外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警务合作,成功打掉了多个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信业行业监管,规范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其他相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力图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中国银监会通过银行业行业监管,规范各银行业金额机构和其他相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力图切断电信诈骗获得赃款渠道。为了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同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安排部署了打击电信诈骗的具体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打击电信诈骗的关键是要切断电信诈骗信息传递渠道和获得赃款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4.2电信企业采取的措施

从2009年以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来看,2009、2010和2013年的三份文件没有涉及电信诈骗的内容;2014年四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24786件次(包括欺诈、非法经营活动、违法出售票据证件等,未提供各类型具体数字,以下数据同);2015年一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14448件次;2015年二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20537件次;2015年三季度涉嫌违法犯罪垃圾短信举报约25253件次。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的处理方式是:收到的有效垃圾短信举报中,内容涉嫌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部门处理,发送号码列入拦截平台黑名单;其他的转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处置。文件中只涉及短信行骗,未涉及其他行骗方式。

4.3受害个人采取的措施

为挽回或减少损失,电信诈骗的部分受害人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承担对受骗钱款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判决“基础电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至今只有两起(均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分别为1万元(受骗金额48万元)和8.8万元(受骗金额44万元)。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公益诉讼助推防范电信诈骗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电信诈骗防范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公益诉讼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7(11):60-62.

[2]欧阳颖思.探讨电信诈骗之特殊性——以客观构成要件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7(01):115-116.

[3]翁里,张晨田.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侦防对策[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21):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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