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论文-李孟孟

动物侵权论文-李孟孟

导读:本文包含了动物侵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动物侵权责任,动物园,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

动物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孟孟[1](2019)在《动物侵权责任焦点下的动物园管理职责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纷争引发人们对动物园管理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的关注。认为动物园管理职责的理论基础在于安全保障义务,国外促进动物园安全保障成本投入等相关经验也有启示意义。认为动物园的安全保障职责体现于一系列复杂的管理,相关法规对于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规定应明确且更严格,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安排和适用也当进行调整。(本文来源于《黎明职业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田宇哲[2](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81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初,不少民法学者就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之际,是否修改第81条的规定,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热点案件,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法律探析,力图通过分析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抗辩事由、责任承担等问题,对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确保能够使受害人得到更切实有效的救济,平衡受害人与动物园之间的利益。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选取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有代表性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和上海动物园猴子伤人案,并总结了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和法院的判决。第二部分,结合第一部分的具体案例,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予以研究。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抗辩事由叁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说明。第叁部分,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分析比较可知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和美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德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动物致害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模式已经成为两大法系的共同趋势。各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分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考虑的是动物的危险性和动物的用益性,并没有将动物园动物和其他动物予以区分。第四部分,通过前文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案例分析和立法研究,结合侵权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国外的法律规定,从明确动物园动物范围及分类、明确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构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多元化归责原则、明确动物园的注意义务、正确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建立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保险赔付机制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相关建议,并结合上述建议尝试拟订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条。(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杨加文[3](2019)在《小区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研究——以“肖某诉乔某喂养流浪猫侵权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小区流浪动物侵权造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应当先确定是否有主体对该流浪动物享有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能力,在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且小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小区管理者的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5期)

邓珺丹[4](2019)在《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世界上第一家动物园出现在维也纳之后,其便因丰富多样的动物资源和独特的参观方式受到人们的欢迎,据统计,2017年中国动物园的规模就已经接近800家,比2016年多增加接近130家。但动物园数量在如此迅速增长的同时,因动物而导致的伤人事件却屡屡出现,特别是野生动物园自驾游的兴起,更加大了虎豹等猛兽伤人的可能,仅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就发生多起老虎、黑熊以及骆驼伤人的新闻报导,有的游客甚至丢了性命,这加剧了动物园和受害者之间的矛盾,也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81条以法条形式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与普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区分开来,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从动物园的主体特征分析,动物园作为一个专业的饲养机构,在对动物的管理控制能力上优于普通的动物饲养主体,特别是如老虎等大型猛兽的危险性程度更高,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也更重,在此情况下,动物园作为为公众服务的主体,本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当前法律却显然存在着与现实不符的问题,难以实现侵权责任的立法目的与功能,在实践中对动物园和动物园动物范围的认定也有困难。同时,在园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方面,我国至今尚未有健全的动物园特别是新型动物园如野生动物园的安全保障机制与行业标准,最高效力的规制文件仅为建设部出台的规定,(1)且该规定在安全管理的标准上只有几条概括性内容,正是专门针对园方的具体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当前动物园不尽职完善园区的安全设施和人员配备,最终给园区游客和工作人员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及此,文章以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引言形式,从两个案例入手,介绍我国法院对动物园和动物园动物的认定标准,以及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判决结果,对最具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经过进行梳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动物园动物伤人的法院判决进行分析,提出当前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文章研究所需思考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论,对动物园以及动物园动物进行概念界定,并与普通饲养动物、野生动物的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进行对比,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理论对具有危险责任的动物园里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将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为特殊责任的现实意义。第叁部分,考察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概况,分析各国立法中关于该动物致害问题的不同观点和应用,吸收借鉴其有利经验,特别是在归责原则和保险方面的经验,以填补我国立法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深入分析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责任主体范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四个方面,分析其中未明晰的问题,并阐述笔者观点。第五部分,在理清基本逻辑后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提出自己的构思建议,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之际,应重新审视并在法条中完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保证体系的合理,重点明确动物园作为责任主体的范围以及对动物园动物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健全动物园安全保障机制,严格监管以提高动物园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相结合的配套制度,实现园方和受害者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9-04-15)

艾雨奇,马晓瑜,张渟[5](2019)在《流浪动物的侵权责任问题——以城市住宅小区为主要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对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增长,城市居民有更多的金钱、精力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也越来越成为一种潮流。然而出于种种原因,遭到遗弃的宠物数量也随之上涨,流浪小动物伤人的事件更是频频发生。住宅小区作为中国城市居民最常见的生活场所,更是流浪动物伤人最频发的地方。流浪动物由于很难找到其主人,城市居民在被流浪动物抓伤、咬伤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0期)

孙犀铭[6](2019)在《民法典编纂中流浪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9月公布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规定时,并未采取大陆法系普遍以"动物占有人"或"动物保有人"为责任主体的做法,而采用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因法官对该概念的理解不同,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结论大相径庭,其根源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侧重描述行为,与动物侵权责任强调状态的旨趣相悖。有鉴于此,宜借鉴民法上"占有"的概念并在法教义学范畴内对其进行改造。(本文来源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杨星[7](2018)在《论侵权法上一般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第78条、79条是一般动物致害的原则性条款,第78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各项要件作为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自无异议,但79条通过文义解释仍然不能明确该条规范的意旨,在诉讼中该条规定属于请求权基础要件还是抗辩权或是其他诉讼权利,也有许多争议。通过规范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对于被侵权人是不公平,通过对79条立法目的的解释,建立在事实要件基础之上的"请求—抗辩—再抗辩……"的证明责任分配思维模式更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78条是请求权基础由原告举证,79条则应当属于再抗辩条款也属于原告举证的范围,虽然举证责任主体未发生改变,但这种层次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可以实现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朱丹[8](2018)在《经济学视野下的动物侵权责任——以汉德公式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动物侵权损害赔偿是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如动物伤人如何认定归责原则(即是否有过错问题),相关义务人是否应该设置充分的防范措施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汉德公式并不无借鉴意义,本文拟以汉德公式为中心,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两个问题试作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张玉东[9](2018)在《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适用规则——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人与管理人的确定上,立法者更强调责任主体对动物危险的实际控制力。因此,我国法上关于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确定标准与德国法上的保有人标准存在不同。在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主体时,应由实际控制动物的主体依据第78条承担无过错责任。在饲养人对动物并不处于实际管控的情形下,因其对动物危险的控制力有所减弱,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如饲养人存在过错,则应由饲养人与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朱荣[10](2018)在《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以动物民事主体资格构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但它并不完善。对于从未被人类饲养过的野生动物致害导致的侵权责任看似无关法律问题,却实则与受害人的救济紧密相关,而我国的侵权法体系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本文意在借助日益兴盛的动物保护主义的观念,探讨一种全部或者部分赋予动物以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使其得以被纳入到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内,从而加强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意识并引入国家责任,进而降低城市内动物致生损害的风险性,并给予野生动物致害的被侵权人以及时救济的可能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动物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第81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初,不少民法学者就认为该条款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定之际,是否修改第81条的规定,再次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热点案件,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法律探析,力图通过分析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抗辩事由、责任承担等问题,对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提出建议,确保能够使受害人得到更切实有效的救济,平衡受害人与动物园之间的利益。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选取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有代表性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即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和上海动物园猴子伤人案,并总结了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的焦点问题和法院的判决。第二部分,结合第一部分的具体案例,对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予以研究。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归责原则、责任主体和抗辩事由叁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说明。第叁部分,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分析比较可知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和美国采用了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德国采用的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动物致害责任采取严格责任的模式已经成为两大法系的共同趋势。各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分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考虑的是动物的危险性和动物的用益性,并没有将动物园动物和其他动物予以区分。第四部分,通过前文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案例分析和立法研究,结合侵权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国外的法律规定,从明确动物园动物范围及分类、明确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构建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多元化归责原则、明确动物园的注意义务、正确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建立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保险赔付机制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相关建议,并结合上述建议尝试拟订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物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孟孟.动物侵权责任焦点下的动物园管理职责问题[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9

[2].田宇哲.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河北大学.2019

[3].杨加文.小区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研究——以“肖某诉乔某喂养流浪猫侵权案”为例[J].法制博览.2019

[4].邓珺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大学.2019

[5].艾雨奇,马晓瑜,张渟.流浪动物的侵权责任问题——以城市住宅小区为主要研究对象[J].法制博览.2019

[6].孙犀铭.民法典编纂中流浪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分析[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9

[7].杨星.论侵权法上一般动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博览.2018

[8].朱丹.经济学视野下的动物侵权责任——以汉德公式为中心[J].法制博览.2018

[9].张玉东.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适用规则——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为中心[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10].朱荣.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以动物民事主体资格构建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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