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有感

读《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有感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西原春夫教授按照经线和纬线来分析本书,本书的纬线主要有二根:一根是对于刑法制定的原动力的考察,这一考察以基本方向为出发点;另外一根是偏纬线对偏离原本文物刑法制定的原动力。与之前所陈述的理论性考察不同,以这样的方法来探求偏离原本方向的制定刑法的原动力,是一种对于刑法的基础要素的现实性的考察。本书的经线的内容主要和分析的顺序有关。

关键词:原动力自然法刑法的必要性

一、原动力

为什么会有刑法的存在?国家对国民施以刑法是根据什么?这些在中刑法学最基本、最高层次的考察,千百年来引发无数人思考,也同样引起了西原春夫教授的思索,并且他为此提出了一种新鲜的观点。他把这种处于刑法背后,构成刑法立案和制定的原动力起名为“刑法的基础要素”,而本书的最大目标也正是对此的探索和分析。

西原春夫教授首先对构成刑法制定直接动力的力量即国家的刑法制定权进行了分析,从而引出了制定刑法原理的罪刑法定主义。而正是因为确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国民才可以逃避开从国家权力机构而来的意外打击,同时罪刑法定主义中也包括着国民规制这一要义。促使刑法制定的要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这些要素处于不同的层次。对此,西原春夫教授采用由浅及深与由深及浅相结合并以由浅及深为主的考察方法,对这些要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赞同或反对法律案的议员投票表示赞同或反对是制定刑法的直接原动力,而政党的统一方针对于议员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大都又是一种有力地原动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即来自于外界的影响力,从外界的影响力来看,较为定型的是社会舆论,之后是压力团体、政治捐款。但是现行法制下制定刑法的权力机构本身就很难说是一个唯一绝对正确的制度,而且该制度在现实进行中其内部产生了各种病理现象。

紧接着西原春夫教授引出了作为操纵刑法制定权的理念的自然法,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近代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上罪刑法定主义的支配得到肯定的今天,从人权保障的观点来看,自然法的适用是很危险的,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然法的存在。

二、自然法

从古至今,关于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的比较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经由古希腊的赫拉克里特开始,自然法第一次出现在历史中。自此自然法在各个时代中不断隐现,成为法学家们不能回避的问题,关于自然法内容的争论,也直接影响到了基督教的经院哲学乃至近代启蒙思想的勃发,并积淀着古代西方世界的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东方,由于严重缺乏的自然法思想,人们对法律只停留在暴力威慑和对神权的畏惧上,极大阻碍了东方的哲人先驱们对法律最深刻的思考,于是东西方在法律传统的道路上分道扬镳。时至今日,东方国度依然严重缺乏因自然法所衍生出的启蒙思想以及国家观念,遗毒甚深。与之相反的是,在西方虽然自然法观念屡次被否定,但它依然顽强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中,为人类最基本的善、正义保留火种,并在人们需要它的时候再次出现,是人类免于人性的彻底沦丧。在基督教世界中,自然法更是与其哲学有着天然的吻合之处,甚至在圣托马斯的眼中,上帝即自然法理念的起点和终点,存在和应然的统一。

自然法中也同样包括实体性的规范,它保障与实现的是每一个拥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存在的权利,即“人的权利”的存在先于一些实证法,它是自然存在的。“让人各得其所”这个自然法理念就不依赖于实证法而得到实体上的体现。还有生命与财产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财产私有的权利,这些都是通过自然的律法所赋予的神圣规则,也是最符合人性和社会性的属性

西原春夫指出,在一个时代中,大部分人和社会科学领域都认为某件事情是正确对的,而法学正是由此出发,去探索在这个时代中大部分人所认可的方法,或者努力去探求大部分人认可的道路。西原春夫教授认为,一个人的头脑中有认为应该某种法的主观意识,与此同时,大部分国民也这样认为,并实际变成了国家的法,那就是自然法。

三、刑法的必要性

国家制定刑法的必要性的前提,是对刑法具有的机能予以期盼西原春夫教授认为刑法的机能分为四种,分别是报复感情绥靖机能、保安的技能、赎罪的技能和预防的机能。除此之外,刑法还有一种本质机能,也是刑法所独有的特殊机能,即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提前告知会对其进行某种刑罚,并通过这种方法,来确定国家对这种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卡多佐说,“一个制定法只有在法院解释之后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2]以往我们总是相信,只要立法机关制定了包罗万象的成文刑法,司法机关只需要做一台适用法律的机器,严格、准确地适用刑法,根本没有解释法律的必要性。而事实上,所谓“包罗万象”的刑法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这一方面是刑法受制于文字符号,这种现象在如何法律中都不能避免。另一方面,法律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成文法主义要求刑法典不可能频繁修改,依靠法律修改来适应社会生活,绝不是现实的。因此刑法解释只能起到补救的作用。

刑法和刑罚保护的对象是国民的利益,而刑法的实施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表现,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在运行的同时,也有一方面是以保护国民利益为目的,所以,与国民利益完全脱节的国家利益在现实中是不能存在的。

当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在对各种利益的权衡比较中,西原春夫教授看到了三者的统一性,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最终都能成为保护国民甚至于居民的利益,这才是刑法应当保护的。

参考文献

[1]锁楠北京地区哲学专业研究生学术论坛2008年

[2]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3]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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