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启动程序论文-刘立新,刘红星,张治亮

再审启动程序论文-刘立新,刘红星,张治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再审启动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二审判决,一审法院,王立,一审判决,原审法院,证明力,中级法院,代位权,驳回上诉,证人证言

再审启动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刘立新,刘红星,张治亮[1](2019)在《这40万元到底该归谁?》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这举国同庆的日子里,我见证了您公正执法,伸张正义,感谢您让我重新坚定了对法治的信仰。祝您节日快乐!”10月1日,张民(化名)给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了祝福短信,再次表达他的感激之情。缘起两份借条2011年,张民向王立(化名)出具(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07)

付维兴[2](2019)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8)

刘仁琦[3](2019)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未设计严格程序规则、实体规则与证据规则,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随意,加之未对"有利被追诉者再审"与"不利被追诉者再审"进行区分,刑事再审程序对被追诉人权利构成极大威胁。应区分实体法中的犯罪事实与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以公诉事实的指向与裁判事实的效力为逻辑起点,以刑事诉讼法中之犯罪事实单一性、同一性为理论工具,对我国刑事再审"事实"与已裁决"事实"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实体限制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谢佳音[4](2018)在《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既判力理论认为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终局性,不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也不允许法院改判。然而,已经生效的裁判难免存在错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我国设置了民事再审程序。目前民事再审程序明显违背既判力理论而普遍出现终审无终局的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通过研究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的关系,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存在的问题,探索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方向,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8 7th ICASS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ocial Science and Information(SSI 2018)》期刊2018-12-27)

李翠萍,李慧芹[5](2018)在《本案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6年,甲(男方)和乙(女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诉调对接窗口为其做了大量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离婚;二、女儿丙由乙抚养,儿子丁由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叁、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儿子丁所有;四、其他无纠葛。十年后,甲(本文来源于《山西法制报》期刊2018-04-23)

李彤[6](2018)在《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作为再审程序的基础,对再审程序的完善和优化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着检察院抗诉启动的案件数量较多、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较为随意、当事人申请部分再审启动事由适用率低等诸多问题。从立法角度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任意性和启动事由的不确定性、当事人申请事由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平衡等方面。本文以再审案件的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科学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6)

马贵翔,徐加祥[7](2017)在《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正当化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主体设置不合理且缺乏完善的审查和救济程序,亟需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革。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正当化应当遵循决定者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程序公开以及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设置明确再审事由等五项原则,重点从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决定主体和审查、救济程序两方面进行改革,促进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运作。(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7年04期)

邹盼[8](2017)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是顺利打开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其构建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民事再审程序功能价值的发挥。现阶段,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二是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四是案外人再审之诉。综合分析,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呈现出多元化、职权化和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限制过严的特点。然而,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违背了自由处分原则和审判中立原则,且与法院的身份定位不符,有损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在理论上有违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如与诉讼公正价值相悖,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如易引发一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法院和检察院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易产生分歧等问题;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的方式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范过于严格,阻碍当事人诉讼救济权的实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则因体系复杂,难以理解,且极易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方式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亟待完善。“法院发现+当事人决定”模式作为逐步取消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过渡性措施,以再审事由和再审案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限制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启动权,完善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合理构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顺位,有利于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最大程度发挥再审的价值和功能。(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6-01)

武亚果[9](2017)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适时、准确地启动刑事再审程序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地审判,使无罪者得以洗刷冤屈,同时又有利于纠正司法审判中的不当或错误之处,以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最近几年伴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断地申请再审,随之而引发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相关人士的激烈争论。刑事再审程序不仅涉及到法的安定性,而且与法的公正性紧密相连,该程序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但是,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存在一系列问题的,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刑事案件再审启动难,理论界就其中的缘由进行了初步的归纳,主要包括再审启动条件的标准问题、公检法叁机关的利益纠葛问题以及刑事申诉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等。要切实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合理确定再审启动的法律标准。此外,域外法治国家的刑事再审程序的一些经验做法对我国不无裨益之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叁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理念,并对国外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的原因;第叁部分针对以上再审程序启动难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5-01)

张雅洁[10](2017)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再审启动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民的诉权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获得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解决,在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民事一审或者二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有损司法公正时,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特殊程序。设立民事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确立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过去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维护司法实体公正,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但该程序还在不断的实践和完善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及当前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及当事人都拥有民事再审启动权。这样规定是立法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有其必要性和现实功能,但对各个启动主体的相关权限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很不合理。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既不符合既判力理论的要求,又与其裁判中立者的角色定位相矛盾,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抗诉方式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打破了民事诉讼应有的平衡关系,致使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再平等;且检察院拥有几乎不受制约的抗诉权,既容易引起法、检冲突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又与民事诉讼的公正、安定、效益要求不相符。然而作为最应该受司法保护,与诉讼标的关系最密切且最希望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当事人,想要通过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来救济自身合法权益却非常困难,只能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是否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由法院经过审查最终决定,很显然,这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很不利。本文先探讨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从相关立法,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意义及特点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各个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探讨重构该程序的相关建议,希望能为完善该程序相关立法尽绵薄之力。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及国外类似程序的概述。主要论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内涵,国外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立法现状以及理论争议;第二部分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进行分析,从案例入手,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立法规定,理论争议及独有特点,赋予其此种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叁部分对检察院抗诉启动民事再审进行分析,根据相关立法规定,探讨理论争议,独有特点,发现存在的必要性及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目前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理论争议,特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针对上文分析的各启动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就如何完善、重构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制度从理念方面和各主体的立法方面说明了自己的看法,期望对我国今后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供微小的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再审启动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刘立新,刘红星,张治亮.这40万元到底该归谁?[N].检察日报.2019

[2].付维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3].刘仁琦.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实体限制规则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

[4].谢佳音.既判力视野下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研究[C].Proceedingsof20187thICASS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SocialScienceandInformation(SSI2018).2018

[5].李翠萍,李慧芹.本案是否可以启动再审程序[N].山西法制报.2018

[6].李彤.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实证研究[D].山东大学.2018

[7].马贵翔,徐加祥.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正当化探析[J].政法学刊.2017

[8].邹盼.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制度[D].湘潭大学.2017

[9].武亚果.刑事再审程序启动难问题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10].张雅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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