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法律制论文-梨文静,郭丹

巨灾保险法律制论文-梨文静,郭丹

导读:本文包含了巨灾保险法律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巨灾保险,性质分析,立法展望

巨灾保险法律制论文文献综述

梨文静,郭丹[1](2019)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平稳向前发展,但是一些巨大灾害却给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保险赔付在弥补巨灾损失方面有其他方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巨灾保险制度来分散巨灾造成的风险。法律是制度建设的基础和坚强后盾,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法律应当先行。理论界关于巨灾保险的可保性分析、我国一些地区的保险试点和已有的政策法规都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我国应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先进行补充立法和专项立法,再进行综合立法,最终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法相互协调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李增强[2](2019)在《西藏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西藏地区巨灾风险不断,给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巨灾损失导致很多农牧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巨灾保险作为化解巨灾风险的市场化手段,可以有效地缓解因巨灾而导致的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是扶贫开发工作重要市场化手段。本文从西藏地区巨灾风险救助政策措施不足的现实出发,通过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等方法,分析了在我国西藏地区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深入探索了西藏巨灾保险法律关系的体系构建,最终得出在西藏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具有西藏特点的巨灾保险体系。(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期刊2019-05-21)

曹奕阳[3](2018)在《域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上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上起步较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国际上现有的巨灾保险,有专门针对某一种灾害的,如美国洪水保险、加州地震保险等;也有承保多项巨灾的,如法国自然灾害保险、挪威自然灾害保(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9)

董彪,罗琛[4](2017)在《路径依赖视角下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叁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国分散或转移巨灾风险的传统路径具有强政府干预性、事后性、政策主导性等特征。未来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传统路径,发挥制度的迭加效应。与此同时,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变更传统路径,让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更为科学化、合理化。(本文来源于《保险理论与实践》期刊2017年07期)

沈阳[5](2017)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汶川地震的发生,使巨灾保险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2013年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决定。深圳、宁波、楚雄、四川等地先后进行了巨灾保险试点。由于巨灾保险市场存在失灵的问题,决定了巨灾保险具有政策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只能是财产保险。在巨灾保险法律关系中,包含着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现阶段的巨灾保险有地震保险、洪水保险、台风保险等。通过对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实践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障碍为巨灾保险现有调整多为原则性规定、对巨灾保险主要内容规范不明晰且政府在巨灾保险实践中的法律地位不明。因此,可以从构建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明确政府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构建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06-01)

张帆[6](2017)在《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气候剧变的背景下,亚洲地区连续叁年灾害损失都高于其他地区,其中自然巨灾导致的损失最为严重,农业作为自然环境依存度最高的产业首当其冲受到冲击,农业巨灾保险在防灾减损上的效用凸显,日益受到全球关注。我国国土广袤,东西跨度和南北跨度均较大,经度地带性和纬度地带性特征明显,多变的自然地理和气候环境条件一定程度上也是诱发农业巨灾的根源。然而,目前我国财产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有1.5%,仅占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保险保障水平仅为十分之一,农保业务增量大比例落后于农损增量,农保保障缺口仍然巨大,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分散上的效能未得到有效的开发,不仅如此,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巨额的保险赔付让作为“农业风险卫士”的保险公司捉襟见肘,令其陷入了既不能分散农业巨灾风险还可能遭到反噬的尴尬境地。本研究以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为目标,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多学科综合分析法,基于准公共物品理论、双重正外部性理论、社会保障和福利性理论,论证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失灵情况下政府干预的必然性。通过对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历程的回顾,对我国农业巨灾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对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试点研究的整体状况及典型试点地区的现状进行分析,点明试点存在的问题,以论证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客观现实需求。通过对国外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和梳理,按照政府参与程度将其分为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与市场合作型叁种主要类型,对其中值得借鉴的部分做了提炼总结。在进行了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总体来说包括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原则、法律制度构建模式选择、法律制度主体内容、农业巨灾保险分散体系、法律监管、辅助性配套措施建设六部分内容。研究得出了叁点结论,一是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巨灾风险失灵情况下政府干预的必然性;二是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势在必行;叁是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是长期系统性工程。以期为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东北农业大学》期刊2017-06-01)

沈良秋[7](2016)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变得越来越富裕了,而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增强,人们面临着严峻的巨灾威胁。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统计,2014年全球自然灾害共发生980起,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00亿美元,损失严重。其中保险公司的赔付高达310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28%,但是我国的保险赔付在巨灾损失中占比不到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巨灾保险严重稀缺,而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以社会捐助和财政救助为主,因此给我国财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满足人们的保障需求,故我国需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然而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构建与立法实践在巨灾保险的设立过程中是最关键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6年24期)

王克飞[8](2016)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巨灾一直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每次巨灾发生,都会引起大量的人员伤亡,造成巨额的财产损失,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自上个世纪以来,针对如何减少巨灾带来的损失、分散巨灾的风险这一难题,西方许多国家都逐步探索通过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来解决,并且在实际中也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巨灾多发的国家,每次巨灾的发生对我们来说都是一次重创。巨灾发生后,少数损失通常是政府拨款进行救济,大部分损失只能是由灾民自己承担,保险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面对这一局面,我国应该尝试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来降低巨灾对我国的影响程度。本篇文章主要从以下叁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为巨灾保险及其相关的概念界定和巨灾保险的价值分析,主要介绍了风险、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概念,接着又分析了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为域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造和借鉴,从地震保险制度、洪水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这叁方面入手,选取了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成熟的日本、美国、英国作为例子,从多方面对其进行介绍,通过学习他们的经验来为我们提供借鉴。第叁部分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在运行模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6-05-01)

谢敬多[9](2015)在《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生存环境越来越多地受到自然灾害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应对巨灾风险也受到更为广泛的重视,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试图通过建立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的多层次巨灾风险补偿机制,来降低巨灾所造成的损失。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我国一直以来采取的依靠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的灾后救援机制十分单一,这不仅加大我国政府和财政的负担,其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力度也是远远不足的,绝大部分的损失还是由受灾者自己承担,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一次巨灾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灭顶之灾。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种事前有偿互助共济机制,在防范巨灾风险和抵御重大损失方面具有显着的制度优势。但是我国借助巨灾保险降低损失的比例确远低于其他国家。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的巨灾保险法律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关乎国计民生,已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国家政策上得到支持,2014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而且在实践中我国的云南和广东等地也开展了试点工作。但是法律构建并不理想,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巨灾保险的单行法规,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设计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本文希望能在法律层面上对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的设立提出一些建议,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也期望这项制度能够得到大众的广泛认可和执行,以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我们尤其应该思考,作为深受自然灾害困扰的我国,为什么如今仍未建立巨灾保险的相关制度,是什么原因在阻碍它的成长,只有了解这些之后才能真正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才能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研究方法,通过查阅和整理大量的相关资料,对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背景及发展趋势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认为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它具有社会保障的目的,应该以经济法中的政府干预理论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并且从多方面来丰富巨灾保险法的内容,如确立巨灾保险机构、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来实现巨灾险的功能和价值。从文章结构上来看,除了引言,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巨灾保险的概述,通过分析巨灾保险的可保性条件,介绍巨灾保险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为文章后续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和传统保险法的局限等因素,分析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在具体操作上的可行性。第叁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先进经验,总结出美国、日本、英国和新西兰的巨灾保险模式和法律规定中能适用于我国的地方,为我国自身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四部分是通过全文的研究分析,根据国情提出对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首先确定巨灾保险法的立法模式,然后明确立法原则,最后提出巨灾保险法的一些立法内容构想,包括投保方式、承保范围以及最终理赔的法律规制等,完善巨灾保险分散机制,明确主体违反巨灾保险法时的法律责任。希望能对我国建成一套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5-11-01)

宋熠[10](2015)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各类重大的自然灾害频发,给我国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小的损失,随着我国人民的财富增加巨灾对我国居民的影响更是日益严重。但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巨灾救助机制。现阶段我国政府采取应对巨灾的措施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以及民间捐赠这两种途径。而在大灾害面前这两种方式既会加重我国财政负担又不具有持续性,很难保障灾区后续的重建工作。因此社会各界都在寻求更好的方式来应对巨灾损失。在一些发达国家很早就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这种制度在分散本国巨灾风险的实践中也显示出了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就我国目前保险业的现状来看,保险在我国应对巨灾风险时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巨灾的赔付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完全没有发挥出保险应有的分散风险的功能。所以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让理论成为实践的先导,通过完善的制度引导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希望通过利用巨灾保险这种方式代替我国现有的巨灾损失救助机制,更好的分散巨灾风险,减少财政压力。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巨灾的概念入手,通过对不同的巨灾概念的比较得出巨灾的一般特征,什么是巨灾保险,接着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日本、法国和新西兰的巨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尤其着重比较了这几个国家的立法模式、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制度以及巨灾保险基金制度。提出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巨灾保险立法有哪些启示。第叁部分,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进行讨论,其中包括我国巨灾保险的属性、立法模式、立法原则、承保主体及承保范围等,提出了我国的再保险制度和巨灾保险基金建立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期刊2015-04-01)

巨灾保险法律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西藏地区巨灾风险不断,给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巨灾损失导致很多农牧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巨灾保险作为化解巨灾风险的市场化手段,可以有效地缓解因巨灾而导致的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是扶贫开发工作重要市场化手段。本文从西藏地区巨灾风险救助政策措施不足的现实出发,通过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等方法,分析了在我国西藏地区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深入探索了西藏巨灾保险法律关系的体系构建,最终得出在西藏建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具有西藏特点的巨灾保险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巨灾保险法律制论文参考文献

[1].梨文静,郭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2].李增强.西藏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D].西藏大学.2019

[3].曹奕阳.域外巨灾保险法律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8

[4].董彪,罗琛.路径依赖视角下的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

[5].沈阳.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西北大学.2017

[6].张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7

[7].沈良秋.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6

[8].王克飞.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D].海南大学.2016

[9].谢敬多.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D].东北财经大学.2015

[10].宋熠.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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