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理论论文-王泽锋

社会危害性理论论文-王泽锋

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危害性理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社会危害性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泽锋[1](2018)在《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仅是最为基础的理论,同时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犯罪及刑罚间的关系也需要进行重视。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研究者们仍旧对社会危害性理论有着较大的争议性,当前还未出现一致性的意见。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能够以更加辩证的态度关注此理论,通过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多种争议观点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解释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7期)

郭玮,许晨夕[2](2018)在《再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当代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益无法取代社会危害性。在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实现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的转向提供基础和起点,对于立法中犯罪圈适度扩张问题、司法中定罪与量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李鹏[3](2017)在《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核心概念。然而罪刑法定原则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得到确立之后,并随着外国刑法思想的影响,社会危害性理论饱受争议,学者们各执己见,褒贬参半。本文站在通说的立场上,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发展历程进行概况回顾,并简单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理论争议的现状,以及对社会危害性本体理论的研究,对各家学说进行评述并对社会危害性基础理论进行重新解读,然后对社会危害性与相邻概念的关系进行讨论,以期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具体内容,对社会危害性的规范性、实体性和专属性进行说明,进而继续确立社会危害性在中国刑法体系的地位,从而继续展现社会危害性理论之于我国刑法学的合理性。本文分为叁个部分。先是简明的阐述了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议产生的原因和研究现状,以明确思路。再分别对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概念、性质、内容和价值的争论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重新解释其基础理论。最后分别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立法指导和出罪机能进行阐述,并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以二元结构的犯罪构成为出发点完善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进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7-05-01)

龙长海[4](2016)在《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当代命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社会主义刑法基石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都经历了从一统到受到质疑与批判的过程,甚至在有些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干脆彻底放弃了这一理论。当今的俄罗斯等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社会危害性的反对论者认为,社会危害性存在模糊性、意识形态化和与法治国理念相违背的缺陷。社会危害性的赞成论者从社会危害性的渊源、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社会危害性与意识形态及法治国的关系对社会危害性反对论者的论据逐一进行了反驳。在坚守我国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同时要扬长避短,将其改造成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相适应的理论体系。(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王志[5](2016)在《犯罪构成视野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现实困境探讨——以功能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传统刑法学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实质判断的基础,犯罪构成四要件从不同侧面反映社会危害性,并以共同体的形式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目前社会危害性的应然功能不能发挥,存在论域混乱、角色混乱、全面判断缺失、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缺少规范性研究四方面困境。解决这些困境的出路不能是仅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客观属性或全面引进违法与有责体系,应在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对立统一的前提下引进法益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规范研究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本文来源于《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孙建保[6](2015)在《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俄(联)的缘起与发展之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以及1922年、1926年、1960年叁部《苏俄刑法典》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确立与发展进行了形式上的回溯,并以各次立法的具体内容为据,指出每次立法都征表社会危害性向着科学化、规范化迈进了一步;进而在形式回溯的基础上,结合苏俄诞生的历史背景,分析社会危害性概念何以能够在苏俄出现,其答案在于苏俄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出于意识形态需要,在法律观上要与奉行形式主义的资产阶级刑法彻底决裂,因而从实质的角度构筑全新的社会主义刑法势所必然。(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5年03期)

杨鸿,郭鹏飞[7](2015)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理论既然能够根植于刑法学界数十载,必然存在着其合理的一面。面对诸多学者、大家的纷纭争鸣,究竟该如何客观地分析社会危害性这一传统理论,如何理性地认识社会危害性的外延与内涵,又如何处理社会危害性与相关重要概念、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抽丝剥茧般明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机理?本文通过结合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具体情节,制订统一的入罪标准和条件,或者在具体个案中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认定,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维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5年48期)

任朝全[8](2015)在《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长期处于一种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随着97年刑法的颁布、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类推制度的废除,该理论也随之受到质疑,质疑之声主要集中在其存在的必要性问题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该理论理解有所偏差,甚至说是有所误解。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社会民众对各种犯罪案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反映其社会容忍度的首要标准,因此来说,社会危害性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成了应有之义,与此同时,罪行大小也体现在社会危害性大小上。”由此来看,社会危害性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在量刑环节,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刑罚的种类及幅度其实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种虚拟折算,刑罚的轻重代表着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公平正义也正是通过对犯罪人最后实际科处的刑罚而得以彰显的。从这层意义上而言,量刑环节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此,笔者要从全方位的角度去了解和研究该理论。第一部分从理论界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存废之争为出发点,交代了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个课题的来源和研究背景,阐明了对此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对此课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实务意义和理论意义。在文献综述部分,对此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横向对比,以期更为全面客观的认识此理论。在第一部分的最后版块,作者结合上述研究得出本文主要创新点。第二部分探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属性及其来源,首先概念是打开某一未知事物之门的一把钥匙,要想对该理论有一个深刻理性的认识,我们必须先从概念的认识上着手,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着法益说、事实说、属性说等几种观点,本文对这几种学说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诸学说做出了简单的评析。其次,本文在第二部分对该理论的属性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社会危害性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论断。第叁部分,列明了批判者对社会危害性发难的观点,本部分是对第一部分的升华,开始了对该理论的实质性问题的论述,对于否定的观点,笔者逐一进行了反驳。接下来,本文认为,若想真正使该理论发挥作用,要在评判标准上做到科学统一,首先要符合罪刑均衡的标准,其次要重视该理论评价的民众性与伦理性,还要坚持行为标准和危害事实标准双重评价机制。满足了这些要求,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价值便可凸显,不仅可以维持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还可以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实现个案公正的价值诉求。第四部分,本文针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上应该应用社会危害性理论,尤其是对犯罪数额的规定应该以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判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上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危害性,在结合刑法61条的量刑原则确定刑罚。最后法官还要正确理解刑法但书部分的含义,正确运用社会危害性不大,显着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5-03-01)

聂亚敏[9](2014)在《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司法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整个刑法体系的基础理论,是研究我国刑法的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近年来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从未停止过。面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众多争议,笔者试图从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为出发点,论证社会危害性理论目前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司法中的价值。文章首先对社会危害性的属性、内涵以及外延做了详细的论述,为进一步分析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合理性和司法价值提供一个准确的基点;其次,笔者通过分析社会危害性存在的理论依据、与刑法中犯罪其他基本特征、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犯罪构成等刑法中重要概念的关系,论证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最后,文章最后通过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适用程序,论证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4-04-01)

侯亚芳[10](2013)在《对97刑法颁行后国内社会危害性理论发展进程的回顾》一文中研究指出97刑法颁行后,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不足逐渐凸现,由此引得大批学者前赴后继进行研究,这使得该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而此间学者之间关于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内容、判断以及其与形式违法性之间的关系上的理论分歧也是日益明显。(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17期)

社会危害性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益无法取代社会危害性。在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实现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的转向提供基础和起点,对于立法中犯罪圈适度扩张问题、司法中定罪与量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危害性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1].王泽锋.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郭玮,许晨夕.再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当代价值[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

[3].李鹏.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D].广西大学.2017

[4].龙长海.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当代命运[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6

[5].王志.犯罪构成视野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现实困境探讨——以功能为切入点[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6

[6].孙建保.社会危害性理论在苏俄(联)的缘起与发展之析[J].刑法论丛.2015

[7].杨鸿,郭鹏飞.行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适用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5

[8].任朝全.社会危害性理论在量刑中的适用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9].聂亚敏.论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司法价值[D].广西民族大学.2014

[10].侯亚芳.对97刑法颁行后国内社会危害性理论发展进程的回顾[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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