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犯罪所得论文-赵欣

隐瞒犯罪所得论文-赵欣

导读:本文包含了隐瞒犯罪所得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隐瞒犯罪所得论文文献综述

赵欣[1](2019)在《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中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言,一是因为本罪的特性是罪小刑轻,法律制裁缺少较大的强度,难以体现显着的震慑性,二是因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基于利益驱动影响下,一些犯罪者往往存在相应的侥幸心理。鉴于此,立法者不断修正关于本罪的量刑情节、犯罪行为、主体资格等。随着司法解释的不断颁布和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关于本罪的定罪量刑又一次形成新问题和新改变,为此,需要积极探究和完善其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张辛秋,范志飞[2](2019)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事前通谋”共犯之区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司法实践中,如甲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09)

王伟波[3](2018)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伴随盗窃罪的常见下游罪名,实务中对该罪名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从该罪成立前提、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以及是否与上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务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6期)

张伟[4](2018)在《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修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该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与主要上游犯罪的对应数额标准存在高低失衡的问题,导致在司法适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刑罚轻重失衡的严重问题,不利于司法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拟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案例,着重分析和阐述上述问题及其成因,并就此提出相关解决路径和立法建议,以期为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一些帮助。(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崔国君,孙振红,秦爱军[5](2018)在《唐山市“9·23”“10·10”系列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侦破纪实》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9月以来,在省林业厅部署开展的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金网"专项行动中,省森林公安局组织、指导唐山市森林公安局,集中优势警力,连续作战,顺利侦破了"9·23""10·10"系列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举摧毁两个非法猎捕和贩卖野生鸟类犯罪团伙,并将号称"北方地区最大鸟贩子"的万某瑞、李某博抓获归案。两起系列案件共涉案29起,涉及国家保护"叁有"野生鸟8万多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网上追逃4人。(本文来源于《河北林业》期刊2018年04期)

陈啸天,王超,吴琦倩[6](2018)在《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未遂标准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未遂标准,实践中多有争议。文章通过对既未遂标准与四种犯罪类型进行比较分析,认为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应当以居间介绍达到一定程度,方可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3期)

宋广超,徐海涛[7](2018)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否要求上游行为必须构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叁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本罪自身的认定而言一般不存在什么困难,问题在于其上游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必须要构成犯罪,实践中容易出(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1-04)

李田田[8](2018)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描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了“犯罪情节轻微标准”;“犯罪情节严重标准”;“犯罪数额计算方法”;“与上游犯罪是否成立的关系”;“事前同谋行为的定罪标准等”。同时也要对本罪的定性问题要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本文围绕当前已有的司法文件以及学术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展开论述,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研究。本文围绕着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具有典型代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点。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进行理解。对犯罪对象中的“赃物”进行分析,明确赃物的评价标准。分析了赃物加工之后定性问题等。第二部分:对本罪的主观要件的证明困境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历年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应当知道”的规定的研究剖析,深入理解关于“明知”的界定。并分析了能否用推定的方式认定“明知”。第叁部分: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疑难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赃物犯罪客观行为方式,对犯罪量刑情节轻重标准进行了分析。关于“查证属实”的认定,则结合了当前学术研究成果以及个人理解,提出了一点个人见解。第四部分:分析了本罪与其他赃物犯罪关系,主要分析本罪与洗钱罪的关联性,本罪与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等,并且对不能构成本罪或者免除处罚的特殊情形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朱云[9](2017)在《该案应当定性为诈骗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被电信诈骗分子甲所骗,向甲所提供的银行卡中打款10万元后,立即意识到上当受骗,通过错输叁次密码的方式,将该银行卡锁定。该银行卡系甲借用的乙名下的银行卡,在甲发现银行卡无法取钱出来时,立即找到乙,告知其电信诈骗的事实,并请求乙帮其将钱取出,乙遂答应帮(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7-11-27)

胥嘉平[10](2017)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赃物犯罪,因其妨害司法、助长上游犯罪的特点,历来是立法者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在实践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本罪罪小刑轻的特点,法律制裁强度有限,无法明显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利益驱动下,部分犯罪分子心存侥幸,仍然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在上述两个原因的作用之下,本罪在实践中始终处于高发态势。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共享经济、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掩饰、隐瞒犯罪行为、手段更出现了新变化、新趋势,对立法者、司法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以颁布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资格、犯罪行为、量刑情节等进行了多次修正,司法机关也于2015年发布了首个关于本罪一般适用的司法解释。随着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实务中对本罪的定罪量刑再次出现了新变化、新问题,在此有必要进行认真思考,对本罪的犯罪性质、构成要件、危害后果等方面重新认识。本文分叁个章节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对本罪的犯罪性质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借鉴国内外学界的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辨析本罪的犯罪性质,得出本罪的犯罪性质为妨害查处上游犯罪的结论。随后以理论结合案例的形式,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方面对窝藏、包庇罪、洗钱罪等容易出现混淆的相近罪名进行了区分,对《机动车司法解释》、《计算机安全司法解释》等特殊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并就因适用不同司法解释而出现的量刑不均衡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对本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分析本罪犯罪构成,论述了本罪的主体资格、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并且就在理论与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如单位犯罪、主观明知、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分析2015年新司法解释,论述了本罪在实务中的定罪、量刑标准、情节,及宽严相济政策的把握,同时对新司法解释中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自己的观点。第叁部分对本罪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区分。首先对新司法解释中部分定罪量刑情节表述不明确、上下游犯罪之间量刑衔接不均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随后对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共同犯罪问题、特殊行业规范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自己的对策。(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13)

隐瞒犯罪所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司法实践中,如甲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隐瞒犯罪所得论文参考文献

[1].赵欣.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探析[J].法制博览.2019

[2].张辛秋,范志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与“事前通谋”共犯之区分[N].检察日报.2019

[3].王伟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实务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8

[4].张伟.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修订研究[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5].崔国君,孙振红,秦爱军.唐山市“9·23”“10·10”系列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侦破纪实[J].河北林业.2018

[6].陈啸天,王超,吴琦倩.居间介绍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未遂标准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8

[7].宋广超,徐海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否要求上游行为必须构罪[N].江苏法制报.2018

[8].李田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D].安徽大学.2018

[9].朱云.该案应当定性为诈骗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N].江苏法制报.2017

[10].胥嘉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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