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程序论文-马天

企业重整程序论文-马天

导读:本文包含了企业重整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重整,债转股,多数决规则,强制批准制度

企业重整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马天[1](2018)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企业破产重整实务中,债权转为股权是一种普遍的偿债方式,债转股一方面具有代物清偿的性质,另一方面又类似于投资行为,同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又要受到破产法的相关约束。由此产生两个争议问题:债转股方案是否适用多数决规则及法院强制批准制度。债权人的债转股方案无需经过债权人的个别同意,只要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债权人会议多数决通过即可,在重整计划草案不通过的情况下,法院的强制批准权力应当受到限制。(本文来源于《吉林工商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仲涛[2](2016)在《厘清破产程序 助“僵尸企业”重整再生(下)》一文中研究指出四、管理人与法院、审计、评估机构的关系法院选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后,对于审计、评估机构的选定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在实践中,法院内部对于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机构,没有明确的招标规范,也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支持。破产企业的受案进入常态化运(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报》期刊2016-11-01)

仲涛[3](2016)在《厘清破产程序 助“僵尸企业”重整再生(上)》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与政策性破产不同,新常态下的企业破产不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而是债权人之间、企业职工间的博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需要处理好债权人债权申报、职工债权的清偿、过往诉讼案件的梳理纠错和重整方的引入工作,将“僵尸企业”盘活。解放“僵尸企业”占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工业报》期刊2016-10-25)

吕曜均[4](2008)在《海峡两岸困境企业重整程序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俨然成为世界的工厂,造就国家的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但这两年的石油价格的高居不下,通货膨胀的阴影笼罩在全球,有呼之欲出之态势,企业面临恶劣环境下,建立企业退场机制及重建更生的出路,当务之急。本论文以海峡两岸拯救企业困境的重整制度比较为主题,参考各国现代破产法发展,发现近年来各国均不断于实践经验的过程中,透过立法修整步伐,力求制度完善。本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从立法理由、适用范围、重整原因、地域管辖、特色、价值等各面向作海峡两岸重整制度的概念比较,以积极行动与态度拯救困境企业,调整平衡利害关系人间利益,社会利益优先,求取债权清偿利益最大化。第二章比较海峡两岸的重整程序,包括重整申请至法院作出裁定或驳回的历程,以及法定申请人。我国台湾地区对另规定债权人的申请人资格占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法院审查时,得聘任检查人协助审查并明定所应征相关主管机关,及利害关系人的紧急保全处分,我国大陆地区则无相关规定,但申请方式分为直接申请及程序中申请,其中由债权人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第叁章从重整程序的人事结构做比较,我国台湾地区分为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利害关系人会议,我国大陆地区则首创设立管理人制度。重整监督机构为管理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自治机构则为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重整人的监督工作。第四章从重整程序的资本财务结构,分别就债务人财产、重整债权、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股东权比较其申报方式、范围、种类、清偿与受偿方式、认定与异议处理等。第五章从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表决、重行表决、强制通过做比较,海峡两岸皆采取分组表决权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属通过,分组未通过者可再次审查与表决,迟迟未通过,依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强制通过法定要件,法院得依职权强制通过。第六章从重整成功与裁定重整终止做比较,重整人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则重整成功,因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裁定重整终止,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我国对大陆地区重整成功的着墨不多,仅规定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七章从2006年8月27日我国大陆地区通过《新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所引入重整制度,目的在于使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有被拯救的希望与机会。但目前海峡两岸重整制度皆面临法令与实务施行上的冲突,国际上各国虽然在经济、社会结构与历程,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在追求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价值追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脚步对破产法作局部修整或立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兼具有国际共通性的共识。(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刘兴燕,成华军[5](2005)在《论债权人主导的企业重整程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企业重整程序已不能适应形式的要求,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以债权人主导对濒危企业进行重整的模式是切实可行的。文章探讨了包括重建债权人的议事组织、设立牵头债权人和债权人会议的执行机构、取得债权人及其股东的承诺、形成债权人的合意、确定重整方案等在内的债权人主导的企业重整程序。(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4期)

刘兴燕[6](2005)在《债权人主导的企业重整程序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整是指债务人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已经濒临破产之境时,针对债务人所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程序,同时也是与破产清算配套的一种程序,其功能在于使那些本来可能走向破产的企业通过进行减债、重组等手段最终使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等方面利益都得到保护的一种制度。我国市场上类似于企业重整的实际操作已相继出现。2003年,新疆啤酒花公司法人代表失踪,引发多家债权人集中起诉,企业生产陷入困境,后在新疆区政府的协调下开始由政府、银行债权人等主导进行企业重组。2004年初,德隆系企业资金链条断裂,引发偿债危机,同样是在政府的协调下,由工商银行等多家债权人出面进行企业重组。诸如此类的大型企业出现偿债危机或有破(本文来源于《北方经济》期刊2005年14期)

企业重整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四、管理人与法院、审计、评估机构的关系法院选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后,对于审计、评估机构的选定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在实践中,法院内部对于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机构,没有明确的招标规范,也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支持。破产企业的受案进入常态化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企业重整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马天.企业重整程序中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

[2].仲涛.厘清破产程序助“僵尸企业”重整再生(下)[N].中国工业报.2016

[3].仲涛.厘清破产程序助“僵尸企业”重整再生(上)[N].中国工业报.2016

[4].吕曜均.海峡两岸困境企业重整程序之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5].刘兴燕,成华军.论债权人主导的企业重整程序探析[J].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6].刘兴燕.债权人主导的企业重整程序探析[J].北方经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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